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 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1-14
摘要:企业从政府取得的配套费、污水处理费等拨款,虽然资金来源属于财政性资金,但属于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对企业而言,属于企业的正常营业收入,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十一)问:企业初始经营投入的评估入账的房屋和其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根据评估价值计提的折旧、摊销能否税前列支?

  解答: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不符合上述规定,即评估价值与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按照税收规定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十二)问:某公司2009年度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预提质量保证金,发票在2010年5月底前收到,问:该预提费用是否允许在2009年度税前列支?

  解答:预提质量保证金不符合税前扣除的确定性原则,因此不得在预提年度进行税前扣除,但可以在有关支出实际发生时扣除。

  (十三)问:某药品生产企业08年通过青岛市红十字会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药品一批,成本价20万元,红十字会开具的含税收据金额为30万元,上述业务中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应包含药品的成本价和按公允价值计算的增值税额,因财税[2008]104号文规定该笔增值税免税,免征的增值税企业并未实际负担,请问该笔免征的增值税是否应计入营业外支出?

  解答:由于免征增值税后不再计提销项税额,按照规定企业的进项税额转出后计入相关产品成本。"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中包括这批捐赠药品的成本及其进项税额转出部分,因此企业不应按照30万计入捐赠支出。

  (十四)问:在税务检查中发现某企业取得几份发票存在疑问,企业已列入成本,并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经发函到开票方税务机关调查,现收到回函证实该业务、付款均真实,只是开票方开具了"大头小尾"发票,请问该企业取得的发票内容与该业务、付款金额等均一致的情况下,是否必须到开票方换开发票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纳税人有真实交易、善意取得"大头小尾"发票的,应按照青国税发[2009]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开票方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回函证明,该发票确属开票方自发售税务机关购买,且购票方、开具方、业务交易、收款属于同一方,实际交易金额与发票上所列金额一致的,其取得的发票准予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十五)问:母子公司框架下,员工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与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工作需要,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派遣员工,母子公司均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及奖金、补贴,其工资及奖金、补贴如何扣除?

  解答: 鉴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员工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经常调配,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子公司如能够提供母公司出具的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做出的调配决定及员工名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子公司发放给与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

  (十六)问:某企业发生现金折扣业务,协议中注明购货方在规定期限内付款则给与其一定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时应当提供哪些凭据?

  解答:符合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第(五)款规定的现金折扣,可凭双方盖章确认的有效合同、根据实际情况计算的折扣金额明细、银行付款凭据、收款收据等证明该业务真实发生的合法凭据据实列支。

  (十七)问: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与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或虽在同一发票上注明了销售额和折扣额,却将折扣额填写在发票的备注栏,是否允许抵减销售额?

  解答: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确认为应税收入。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未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额,或虽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仅将折扣额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的,折扣额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十八)问:某公司经营红酒,为做好红酒的推销工作,让客户在经营场所评尝红酒;该公司将客户评尝的红酒作为销售费用-----广告费,相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企业按照库存成本与转出的进项税额计入销售费用。请问该公司评酒所耗红酒是否应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征收企业所得税、还是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应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具体处理要视不同用途而定,对用于市场推广和宣传的部分,应当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处理;对用于交际应酬的,应当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

  (十九)问:企业用国家专项资金建造的固定资产提前报废,而且企业减除不征税收入后应税所得额为亏损。请问:这类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是否可以不出具专项涉税鉴证报告?

  解答:对2008年后取得的国家专项资金,属于新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由于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该项资产发生的损失不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不需要涉税鉴证报告。

  但需要注意的是,资产报废后因处置该项资产而取得的残值收入,应当重新计入应税收入总额。

  (二十)问: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现纳税人逾期申请,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受理、审核审批?

  解答:对在年度终了45日后,纳税人提出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主管国税机关应继续受理并依法进行审批。由于审批期限不足导致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期内无法作出审批决定的,纳税人不得自行计算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纳税人应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多缴纳的税款只能在审批确认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款中抵缴。

  在具备损失条件的当期企业未按规定提出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该项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受理申请的截止日为三年期满年度终了后第45日,最迟不得晚于5月31日前。

  三、税收优惠

  (一)问:研发费没有实行专账核算或虽设置帐簿但核算混乱的,能否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解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与其相关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要求企业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二)问:享受税收优惠年度在审核清算方面有何规定?

  解答:经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或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同意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应在次年5月31日前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算表》。主管国税机关应在3个月内对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事后审核。

  纳税人未按规定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算表》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启动审核清算税款程序,审核清算工作最迟应于8月底前完成。

  (三)问:2008年前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能否享受新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

  解答:符合条件的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是指2008年新税法执行后新批准的项目。今后国家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四)问: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审批、备案项目的受理以及审核时限方面有无新的规定?

  解答: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审批、备案资料的时间原则上应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办理完毕,对有特殊情况的,审批事项最迟不得晚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税务机关在法定审批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备案事项最迟不得晚于法定年度申报截止日即次年5月31日前,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次年8月底前审核完毕。

  (五)问:关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解答:国发[2009]36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填报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填入《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内。

  (六)问: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吗?

  解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七)问:我公司被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优惠税率,期限从2008-2010年,2008-2009年都符合高新技术认定标准,2010年由于新产品销售大增,造成我公司技术开发费不能达到规定标准,其他条件都符合高新技术认定标准。请问,我公司2010年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吗?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第六条规定;"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

  因此,你公司在2010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没有达到规定标准,当年度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八)问:高新技术企业资产评估溢价转让收入,与其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经营收入之比为1:1,请问该企业能否在当年按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解答:当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的当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不符合规定标准,不能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九)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在实际工作中,应当如何具体操作?

  解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并缩短其折旧或摊销年限的,应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纳税人发生上述业务,应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案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52号) 文件第四条规定,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执行,对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具体管理程序比照"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备案"项目办理。

  (十)问:某软件企业为用户设计特定用途的软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设计软件的收入做为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申请减免税(并附有青岛市技术合同认定审核证明)。请问:为特定单位设计软件并销售给该单位使用,是一种软件销售行为还是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行为?

  解答:一、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二、税收上技术转让所得是指转让技术或专利所有权,不包括特许权使用费。企业应当提供技术转让合同以及技术贸易发票等资料。

  三、对属于技术秘密的应当出具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如国家知识产权部门等)的相关证明。

  四、如果认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有误的,可要求原机构重新认定,如果认为认定仍然有误,可不予办理

  (十一)问: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2010年度享受过渡性所得税优惠,减半征收。该公司同时又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请问其所得税是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还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20%的税率减半?

  解答: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不得叠加享受,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的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因此如果企业当年的适用税率是25%,则应按照25%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十二)问:我公司从事畜牧业养殖,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属于"其他畜牧业",但税法没有具体列举该项目,是否可以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申请享受农、林、牧、渔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解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对农、林、牧、渔业的划分是全面并且具体细化的,并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所列农、林、牧、渔业项目都有免税或减半征收的待遇,享受农、林、牧、渔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项目应当根据税法具体列举的范围执行。"其他畜牧业"不属于税法列举项目,不得享受农、林、牧、渔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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