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3]15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7-07
摘要:根据总局“一窗式”管理模式的要求,各局纳税申报厅的窗口功能要进行归并,即:在现有条件下,先将防伪税控IC卡报税与纳税申报归并在一窗办理;单独设立认证窗口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各局要相应进行窗口设置、人员岗位、设备的调整,相关设备安装、调试到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3]159号                         2003-07-07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3]447号)的有关规定及市局以下补充规定,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局“一窗式”管理模式是加强增值税征管,优化为纳税人服务的一项重要征管制度,各局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各部门密切配合,确保2003年8月份征期开始全部推行到位。

  二、根据总局“一窗式”管理模式的要求,各局纳税申报厅的窗口功能要进行归并,即:在现有条件下,先将防伪税控IC卡报税与纳税申报归并在一窗办理;单独设立认证窗口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各局要相应进行窗口设置、人员岗位、设备的调整,相关设备安装、调试到位。

  三、为做好总局“一窗式”管理模式要求的“票表稽核”工作,同时便于基层操作,经市局研究,制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流程》(见附件1),各局要结合本局具体情况,进一步细化落实。

  四、由于窗口功能调整需增加抄报税、认证金税卡的区、县局,可向市局申请增加数量。

  五、各局信息中心要按照总局、市局关于“一窗式”模式的技术要求(市局的技术实现要求见附件2),根据自身具体应用环境,本着节约、统一的原则,认真分析现状,确定本局的具体实施方案,尽快实现“一窗式”的技术条件,保证数据及时传递。总局、市局统一下发的软件到位后要尽快组织升级,个别分局自行开发的软件系统要确保按照市局的要求到位。

  附件: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流程》

  2.《关于“一窗式”管理模式技术实现具体要求》

  附件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流程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6号)的规定,特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二条 自2003年8月份征期(申报所属7月份税款)开始,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按本操作流程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第三条 纳税人必须在抄报税成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后,方可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纳税人进行抄报税和纳税申报必须自8月份征期开始在纳税申报窗口一并办理,待条件成熟后,将抄报税、抵扣联认证并入纳税申报窗口办理。

  第四条 税务机关的认证岗位应在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前,将防伪税控认证系统采集的该纳税人当月认证通过的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项税额数据进行汇总,传递纳税申报受理岗位用于进项税额的审核(进项税额数据汇总和传递的具体方式参照市局《关于“一窗式”管理模式技术实现具体要求》)。

  第五条 税务机关的抄报税岗位应在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前,将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该纳税人当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销项税额数据进行汇总,传递纳税申报受理岗位用于销项税额的审核(销项税额数据汇总和传递的具体方式参照市局《关于“一窗式”管理模式技术实现具体要求》)。

  第六条 根据国税发明电[2003]26号文件规定的审核要求,现对纳税人按照京国税[1999]090号文件规定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以下简称《附列资料》)的填报内容和要求作以下调整:在《附列资料》的“进项发票或凭证”部分(“运费普通发票”栏下面)的空栏处增加“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栏,该栏应填写纳税人本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注:该栏数据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栏的其中数,因此在计算“进项发票或凭证”部分“小计”栏时,该栏数据不应计算在内)。自2003年8月份征期(申报所属7月份税款)起,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均应按以上规定报送《附列资料》。

  第七条 税务机关的纳税申报受理岗位在受理纳税人申报时,应在纳税申报窗口进行“票表稽核”,具体做法如下:

  (一)增值税存根联发票稽核

  用抄报税岗位传递的“销项税额汇总数据”比对《附列资料》的“销项发票”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税额”数据。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不等的则为申报异常。

  (二)增值税抵扣联发票稽核

  用认证岗位传递的“进项税额汇总数据”比对《附列资料》的“进项发票或凭证”部分“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税额”数据。二者的逻辑关系是,认证岗位传递的“进项税额”汇总数据,必须大于或等于》《附列资料》中所填列的“税额”数据,不符合这一逻辑关系的则为申报异常。

  第八条凡经“票表稽核”发现申报异常的,应进一步查明原因,视不同情况分别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2:

关于“一窗式”管理模式技术实现具体要求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在金税二期拓展系统推行之前,采取先进行报税和认证再申报的运行顺序实现“票表稽核”,以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真实性的一窗式管理模式的要求。根据我局现行系统应用的环境不同,结合总局技术实现的要求,在现有的技术环境条件下拟采取分类实现的原则,特提出以下具体的技术实现要求,请各分局贯彻执行。

  一、现行征管系统运行要求

  各分局现使用的征管系统有所不同,基本分为三种,一种是总局推行的CTAIS系统,其申报(比对)软件的修改由总局统一安排进行升级。升级软件放在总局130.9.1.248网站上,请海淀分局及时下载升级。一种是普通使用的BTACN征管大系统,其申报(比对)软件的修改由市局统一开发,完成后在7月20日之前下发。另一种是使用其他征管系统的(东城),其申报(比对)软件则由分局负责修改,要求7月20日前完成软件修改保证按时应用。

  二、不同申报数据采集方式的要求

  目前各分局使用的申报数据采集的方式(IC卡、网上及手工)不同和开发公司也不同,市局不再安排统一数据接口的修改,均由各分局接到文件后通知开发公司与市局信息中心协商解决。对于使用手工申报的企业要求在申报的附列资料中填写进项发票的有关数据,由操作人员通过比对界面手工录入实现比对。

  三、防伪税控认证系统不同的运行环境要求

  我市防伪税控认证系统运行环境目前使用的有两种,一种是单机版,一种是网络版。使用单机版认证系统并使用的BTACN征管大系统的分局,可将每月月底前认证的进项数据按户累计用软盘拷入BTACN服务器特定的BTACNSBBD的目前下,由申报系统提取进行比对。使用网络牌认证系统的分局可直接提取进项数据进行比对。按户累计软盘拷入及直接提取进项数据的软件由市局在7月20日前统一下发。

  四、安装防伪税控报税系统的计算机可做为NOVELL网的工作站,连续到BTACN的服务器上,将企业的销项数据拷入到BTACN服务器特定的BTACNSBBD的目录下,由申报系统提取进行实时比对。防伪税控报税系统在接收软盘报送信息时(DOS版开票系统需报送软盘),必须先对软盘进行杀素处理。

  五、防伪税控系统数据接口文件格式可参照总局国税发明电[2003]26号。

  六、实现“一窗式”管理模式需要增加的计算机设备,由各分局自行解决。

  附件:关于“一窗式”管理模式中抄报税、认证信息与申报信息比对的技术实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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