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1-29
摘要: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2016-1-29

教育部、水利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29日


  政策出台背景——

  2016年1月2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清理规范一批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持续为企业减负。

  为持续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会议决定,从今年2月1日起:

  一是依法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整合归并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等7项征收对象相同、计征方式和资金用途相似的政府性基金,取消地方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二是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不超过10万元。免征政策长期有效。

  上述措施预计每年可为企业减负约260亿元。今后一般不再新设政府性基金项目,保留的全部进入目录清单,公开预决算,接受社会监督。


  提问——

  财税[2016]12号里面说月销售额和营业额不超10万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那增值税和营业税就按3万减免吗,城市维护建设税是随着增值税和营业税减免吗?

  解 答——

  1.财税[2016]12号是针对财税[2014]122号文件的小微企业扩大免税范围,针对的是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三项政府性基金。(部分省份有规定“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免征免税月份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以理解为:教育费附加的起征点高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增值税或营业税减免了教育费附加等也可减免)

  2.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继续执行财税[2014]71号文件规定“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免税政策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3.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提问——

  月销售额和营业额不超过3万的减免增值税和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是基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三税基础上来缴税的,故如果免了增值税和营业税,那么附加税种也就不需缴纳了。

  解 答——

  2016年1月2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那么,免两项教育附加会计应如何处理呢?

  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规定,为了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例如,某商业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1月份含税销售收入3.09万元,2月份含税销售收入9.27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2%。会计处理如下:

  一、1月份会计处理

  1.计提增值税时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30,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900

  2.根据财会[2013]24号财税[2015]96号文件规定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900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额 900

  3.计提城建税及附加为0

  二、2月份会计处理

  1.计提增值税时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92,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700

  2.计提城建税及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24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89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81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54

  3.根据财会[2013]24号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

  借: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81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54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额 135

  从2016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月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免征的两项附加计入营业外收入。但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相应地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及两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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