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幸虚构交易VS电商刷单,补税or退税

来源:数豆职人 作者:左岸金戈 人气: 时间:2020-06-09
摘要:根据新闻报道:国际市场监管总局和财政部先后对瑞幸进行了调查,掌握了造假相关证据,陆正耀等高管作假行为适用《新证券法》和《会计法》相关法条。数名接近瑞幸自查调查组人士透露,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财政部先后对瑞幸进行了调查,已经掌握作假的诸多证据

  根据新闻报道:国际市场监管总局和财政部先后对瑞幸进行了调查,掌握了造假相关证据,陆正耀等高管作假行为适用《新证券法》和《会计法》相关法条。数名接近瑞幸自查调查组人士透露,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财政部先后对瑞幸进行了调查,已经掌握作假的诸多证据,税收方面瑞幸为虚增交易交了税。

  在此消息之前,就有人喊到:“瑞幸快去税局退税呀”。此消息一出后,财税界就展开了讨论,瑞幸造假虚增的交易可以退税吗?在退与不退之间,各方阵营不相上下。持退税观点的认为:“可以退税,造假和退税是两回事,造假该接受处罚就处罚,退税符合条件就可以退税,不能混为一谈”。持不退观点的认为:“这还能退税,造假退税这不是放纵犯罪,鼓励资本市场割韭菜吗?”

  对于这类涉及财税的新闻,作为财税人士,肯定不能以“娱乐至死”的态度,做一个盲目跟风的吃瓜群众,甚至做一个以感性和道德,的网络裁判者。我们还是需要从理性出发,从税法理论出发,结合税务实际,做一些探讨和分析。

  在问瑞幸可否退税前,我们需要分析瑞幸虚增交易是否需要纳税?

  先从理论上来看,根据暂行条例及36号文对增值税纳税人的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根据暂行条例及36号文规定,瑞幸虚增交易,从实质上来说并不构成真实交易(就像电商刷单一样,实际并未销售),应该不是增值税纳税人,没有增值税纳税义务。

  但是有人肯定有不同意见,认为:“瑞幸虚增交易,虚开了相关发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为你开票了,所以发生了纳税义务”这种观点认为不管是有没有发生纳税义务,反正只要你开票了就认定发生了纳税义务。

  这种观点有问题吗?个人认为这里面有个逻辑问题,此规定是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做出的一个规定(通俗讲,也就是在你是增值税纳税人之后,就有一个判定你何时纳税,是开票呢?还是合同约定呢?还是收款呢?),而其前提是必须是增值税纳税人,也就是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还有人说:“你别跟我谈理论,你开了票,就发生了纳税义务。这是为了维护增值税链条的完整:下家拿着票去抵扣了,上家凭什么不交税?这不是国家亏大了吗?”

  谈税法当然不能只谈理论,还要结合实务。如果瑞幸虚增收入部分开票了,认定为虚开发票,下游(消费者)自然没有抵扣,整体上来说国家没有亏。那么瑞幸能不能退税呢?

  既然谈到实务,那么我们看看针对这种情况的政策条文(当然上面增值税暂行条例和36号文也是条文)。因为基层执行者是见文行事,理论上法律的上位法和下位法之类,可能在实务中存在各种问题。

  有人找到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文件,文件是怎么规定的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以上文字如何来理解?咱举个例子,例如:西游公司向东海龙王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万(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税率13%,税额26万,同时西游公司有留抵20万(全部真实进项),西游公司增值税申报缴纳6万元。这时候被税局查到。按照上面的规定,如果西游公司已经进行了增值税申报缴纳了6万元税款,则不需要再行补税;而如果西游公司虚开200万专票后,并没有进行增值税申报,则需要申报并缴纳增值税6万元(26-20)。

  那么把上面这个例子套在瑞幸身上,瑞幸增值税如何计算呢?瑞幸向消费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万(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税额12万,同时瑞幸有留抵10万(注意瑞幸造假,除了收入造假虚构销项,成本也要造假,否则利润会偏离正常区间。假设真实进项5万,虚构进项5万),瑞幸当时缴纳增值税=12-10=2万,按照33号文来操作,那么瑞幸运应该缴纳增值税=12-5=7万,需要补税5万。此时问题就出现了,这么计算下来,瑞幸不但不能退税,还要补税?

  有人肯定会说:“我还以为按照瑞幸造假的收入乘以税率,就是瑞幸多交的销项税额呀,然后这部分按照理论就可以退税了呢”。就算按照理论上可以退税,也不是根据瑞幸造假的收入乘以税率,给你退税。具体还要核查进项,综合计算得出。但是这里面提出了一个问题,就是税局为什么不是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

  要理解这个问题,我们需要看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制定背景。

  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方应如何进行处理?192号文件和415号文件的下发有其历史背景,当时使用的是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和单联填开发票的行为,造成开票方的开票收入不申报或少申报缴税而受票方虚抵、多抵增值税的情况发生,因此,192号文件和415号文件中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的处理规定符合当时的实际征管情况。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全面推行后,如果开票方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当期全额进行了抄报税、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对其已缴纳的税款再次进行补征,则会造成重复征税问题。因此,从目前增值税征管实际出发,同时为避免192号文件和415号文件现有表述可能造成的歧义,我们在公告中对该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即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同时,将192号文件和41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废止。”

  但是有人发现问题了,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文件,是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呀,可是瑞幸一个卖咖啡的怎么会给消费者开专票呢?”

  此时认为瑞幸需要补税的,一定会说:“税法上可以类推适用嘛。33号文核心就是保持增值税发票秩序,是对虚开发票(普票和专票的)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此我并不这么认为,如果要套用33号文,或者说什么类推适用,那么我以上从增值税暂行条例或36号文来分析,也是没有毛病。但对于“见文行事”的税官来说,这白纸黑子还有啥好讨论的。

  但就算瑞幸可以适用33号文,从理论来说,33号公告有违背增值税暂行条例和税收法定原则,因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法在立法过程中)作为上位法,33号文做出的规定不能突破上文法的规定。而且33号文对于瑞幸这个事情,能否适用还真不一定。

  但是有人又说了:“什么上位下位的,收到税就是到位,别扯这些,我税务部门就是负责收税的,不管哪里发的文件,反正写了要收,我就收,否则我有风险”。

  如果你理解了这句话里面的深意,就理解了很多税收政策的存在问题。也就是说从理论来看,33号文是存在问题,但是从税收征管实践来看,它是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是维护增值税严肃性的需要。也就是很多政策既要考虑税收原理,又要考虑财政压力,还要考虑实际征管。但是这多种考虑因素,如果没有一个度,很多政策就会出现一些不够严谨,甚至实际征管可行,但是真要走上法庭,那么就存在问题了。

  以上谈了瑞幸虚构交易,如果实务中按照33号文,不存在退税之说,如果真按照某些人说的33号执行,瑞幸还可能需要补税,同时瑞幸运还可能需要接受相关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当然增值税按照33号文规定,瑞幸如果存在成本造假,虚构进项税额,则可能需要补税,但所得税可能存在退税的可能性。因为所得税方面,并未如增值税33号文的规定,也就是所得税方面,虚构收入并不是真的所得税收入,当然成本也需要在已经确认成本剔除,最后可能存在所得税退税的可能。这有没有先例呢?

  还真有个上市公司虚增所得税收入和利润退过所得税,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退税的公告:“由于2018年5月1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33号),认定公司2015年度虚构影视版权转让业务,虚增2015年度收入和利润1000万元,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上述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经公司申请,慈城税务所于近日退还圣莱达文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250万元。”

  那么电商刷单是要补税还是退税呢?

  电商刷单是怎么操作的呢?一般来说电商刷单也分很多形式(比如店家和专门刷单公司合作,比如店家自己操作,比如店家直接和刷手合作),我从一则裁判文书中找到了一种刷单方式。付卫X与李许X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日期:2019-04-25,法院: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案号:(2019)豫0482民初677号):“为了增加店铺销售量、排名量、好评量等通过刷单操作可为店铺带来更高的销售额,因此公司让我进行刷单操作,实质是进行虚假交易。刷单的具体流程为:手机打开京东APP搜索:戴尔XX型号台式机,核查店铺名字:艾沪戴尔商用专营店,颜色:单主机(含键盘、鼠标),配置:定制:XX型号\XX运行XX内存/显卡类别,之后选择寻找客服聊天,聊天内容:问一些比较实质性的问题,比如此配置正常办公使用够不够?作图什么的够用吗?什么时间能到货?可以更便宜一点吗?有什么优惠吗?需要的多可以给个折扣吗?如上话语,然后打款,刷单人员下单:X台,最后付款。按照正常购买的话是要发真正的商品,但公司为了刷单准备了餐巾纸、插线板等物品放在快递中发给刷单下单的人,在刷单人收到快递后确认收货或者自动默认确认收货,之后再写一些好的评语,到此完成刷单流程,最后网店平台将款项打给公司提供的账户。”

  如电商刷单一样,表面上看从下单,到下单前与店小二沟通,再到发货,最后晒单点评,这一套都是造假的,刷单就是通过网上找一些刷单手,把商品的本金先支付给他们,然后让他们用很多不同账号买我的商品,买了以后再去网站找一些快递单号填进去,形成一笔完整的交易(实际上是不发货的),刷单多了,销售额上去了,网点的信誉就高,也可以多的人来买。实质并未发生真实交易,做虚假的形式冒充对外销售,所以不构成增值税纳税义务。

  有人肯定会说:“电子商务法规定了刷单是违法的,而且要纳税”,我们看看原文。《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人家只是说电商需要如实纳税,并未说刷单要纳税。

  电商刷单与瑞幸造假最大不同在于,电商刷单一般来说,都不会开具刷单部分的发票。所以你很难拿出33号公告,让电商交税。如果电商就刷单部分并未开具发票,但是却按照未开票收入申报了增值税,那么电商是可以退税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因此瑞幸虚构交易,增值税方面,能否适用33号文,然后计算可能需要补税,还不一定。能否认定虚构交易未形成增值税纳税义务,然后计算退税,也是个问题。所得税方面理论上瑞幸运可以退税,也有上市公司操作成功案例,但是瑞幸能否操作就不知道了。

  电商刷单,从原理上增值税和所得税方面都不构成纳税义务,按道理如果前期刷单输入按照未开票收入申报了增值税和所得税,那么后续根据相关规定,可以退税。但是这也是理论的讨论。

  补税or退税?看来还真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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