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税发[1997]348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计税工资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12-29
摘要:因此,地方政府批准金融、保险企业实行的工资政策(含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所发放的工资总额,如果超过计税工资限额,其超出部分应严格按照现行规定作纳税调整处理。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计税工资问题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7]348号            1997-12-29

  根据财政部财税政字[1997]268号文规定:国家对金融、保险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制。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限额内,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企业实际发放工资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予以调整。该政策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地区的金融、保险企业。因此,地方政府批准金融、保险企业实行的工资政策(含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所发放的工资总额,如果超过计税工资限额,其超出部分应严格按照现行规定作纳税调整处理。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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