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明电[2016]1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10-21
摘要:以市、州(包括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下同)为单位统一启动联动机制,当市(州)指数满足启动条件时,所属县(市、区)同时启动联动机制;当全省指数满足启动条件时,在全省全面启动联动机制。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吉政明电[2016]16号      2016-10-21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吉林调查总队:

  2011年,全省建立了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对缓解物价上涨影响、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针对当前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价格运行的新特点、新变化,为更好地发挥联动机制作用,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省政府决定,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保障对象

  联动机制保障对象包括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调整优化启动条件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

  (一)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

  (二)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以市、州(包括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下同)为单位统一启动联动机制,当市(州)指数满足启动条件时,所属县(市、区)同时启动联动机制;当全省指数满足启动条件时,在全省全面启动联动机制。

  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回落到3.5%以下,且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回落到6%以下时,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各市(州)可结合实际降低启动条件,但原则上不得提高启动条件。

  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分别随通化市和四平市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

  三、完善补贴标准计算方法

  以市(州)为单位,确定统一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低保标准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涨幅乘积。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一)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城市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市(州)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市(州)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涨幅(%);

  (二)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市(州)同期月均农村低保标准×市(州)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涨幅(%)。

  价格临时补贴每人每月不足25元的,按25元发放,超过25元的据实发放。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四、提高补贴发放的时效性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的,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要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

  五、加强资金保障

  各地要根据当地物价走势,提前安排财政预算,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足额到位。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各地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各地财政预算另行安排解决。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各地财政预算安排,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六、抓好责任落实

  各地政府和中省直相关部门要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的工作机制,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家统计局市(州)调查队参加,明确责任分工,加强部门配合,定期开展会商,确保做好相关工作。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及时提出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的建议,报市(州)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要组织好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好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国家统计局市(州)调查队应及时提供相关价格指数数据。

  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或完善具体实施办法,并于2016年10月底前报省物价局。同时,要在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发放情况报省物价局备案。

  七、强化宣传引导

  各地政府和中省直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深入解读、宣传联动机制,重点宣传近年来联动机制取得的成效,及国家和省政府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更好保障困难群众生活的积极意义。在每次启动联动机制时要同步披露相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困难群众对联动机制的理解认识,保障联动机制平稳实施。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吉政明电[2011]1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吉政明电[2014]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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