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税[2011]31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3-25
摘要:财政部门已开具契税缴款书的纳税申报事项,如因各种原因需要重新开具的,由地税部门负责重新受理申报,但财政部门应将相关申报资料转交地税部门,避免纳税人重复提供资料。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财税[2011]31号           2011-3-25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市税务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3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自2011年4月1日起,本市契税征管职能划转至各级地税部门,财政部门不再负责契税的征管工作。为保证划转工作的平稳衔接、有序不乱,现制定《关于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契税征管职能的划转,是市政府为加强地方税收征管做出的重要决定,是进一步理顺税收管理体制,统一税收管理职能的需要。各单位要从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为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确保移交工作顺利进行。市、区(县)两级财政、地税部门应成立相应的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小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组织协调职能划转工作,妥善处理职能划转的有关事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职能划转工作的有关规定,平稳有序地开展划转工作;对契税职能划转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做好应急预案,及时予以研究和处理。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保证划转工作的平稳有序,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契税征管职能划转有关实施方案明确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通力合作,确保职能划转工作的平稳有序进行。

  二、基本原则

  按照“职能一次划转,征管逐步衔接,人员平稳过渡”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保证移交工作平稳衔接、有序不乱。

  三、工作内容

  (一)划转时间及方式

  自2011年4月1日起,本市契税征管职能由财政部门划转至地税部门。

  为确保契税征管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在职能划转后设置9个月的“交接过渡期”(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财政、地税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契税征管的衔接工作。

  (二)人员安排

  职能划转后,原财政部门从事契税征管的行政在编人员(公务员、参公人员)和事业在编人员不划转,地税部门尽快安排人员接手征管工作。上述财政契税征管人员在“交接过渡期”内,要继续配合地税部门做好工作。

  财政部门原聘用从事契税征管的人员,在“交接过渡期”内继续履行合同,并由地税部门使用,有关费用由财政部门按原标准支付。“交接过渡期”结束后,对于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聘用人员,由财政部门、地税部门和受聘方三方协商,按有关规定妥善解决。

  (三)系统操作

  地税部门使用税务征管系统进行契税征管业务操作,并尽快将原财政契税征收系统内历史数据导入税务征管系统;在历史数据尚未全部导入前,地税部门可通过财政契税征管系统“数据查询”功能查询数据。

  财政部门要在2011年4月30日前完成契税征管历史数据备份工作,原财政契税征收系统“数据查询”功能保留至2011年12月31日。

  (四)征收及退税衔接

  财政部门已受理契税征管事项,要抓紧在职能划转前办结完毕;尚未办结的契税征收及退税事宜,在职能划转后按以下方式处理:

  1.财政部门已开具契税缴款书的纳税申报事项,如因各种原因需要重新开具的,由地税部门负责重新受理申报,但财政部门应将相关申报资料转交地税部门,避免纳税人重复提供资料。

  2.财政部门已受理但未办结的减免税或退税事项,以及尚未追偿到的欠税,统一造册随同征管资料一并移交地税部门,由地税部门按规定继续办理或追偿。

  (五)票据使用

  地税部门征收契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及相关票据。

  财政部门已领用但未使用的契税类票据,应在2011年6月30日前按照《上海市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缴销。

  (六)档案及印章管理

  财政部门应当将契税征收台账、收入统计报表、契税缴款书留存单等征收档案及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存,并与地税部门协商建立档案查阅制度;对职能划转后地税部门受理的各类契税征收资料,由地税部门按规定管理。

  财政部门要及时清理涉及契税征管的印章,并按相关规定销毁。

  (七)房地产计税价格核定工作衔接

  职能划转后,原由财政部门聘用协助核定契税计税价格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应与财政部门、地税部门三方签订补充合同,继续履行合同;合同到期后,由地税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是否续聘。

  (八)财产处置

  职能划转后,为保障数据资料正常运行,对区县财政部门用于契税征管的相关终端设备,原则上在“交接过渡期”内由地税部门继续使用;其他办公设备的移交使用,由区县财政、地税部门协商后按有关规定处置。

  (九)其他法律事务

  财政、地税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契税类政策等有关文件,除征收主体发生调整外,其他内容继续有效;财政、地税部门要加强协调,保持契税政策执行的连贯性。

  财政、地税部门要做好信访、复议等事项的工作衔接。对于财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契税信访、复议等事项要抓紧处理,争取在职能划转前处理完毕。职能划转后发生的上述事项,由地税部门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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