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发[1997]4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7-08-22
摘要:你局《关于"三资"企业代扣营业税是否需要同时代扣附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1997]1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按营业税的征收法规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7]477号          1997-08-22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三资"企业代扣营业税是否需要同时代扣附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1997]1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按营业税的征收法规办理。即营业税条例法规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代扣营业税的同时,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关于代扣代缴营业税的同时是否代扣代缴附加税——
  国税函[2004]4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 
  国办函[2004]23号 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中的“征收、管理”,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一律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务院令[2005]第448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第六条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从上面的文件来看: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使用的是“按照”,而城市维护建设税使用的是“比照”——一个字的差异。所以城市维护建设税需要解释一下。但是教育费附加不需要解释了。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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