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捐赠收入的税收筹划

来源:安徽财税网 作者:安徽财税网 人气: 时间:2008-09-08
摘要: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国务院已经取消了多项与企业有关的涉税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也相应发布了多项被取消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办法和监管措施...

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国务院已经取消了多项与企业有关的涉税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也相应发布了多项被取消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办法和监管措施。在这些后续管理办法和监管措施中,为了便于后续管理和监管,有些规定了具体量化指标,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才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因此,对于涉税审批的取消,在纳税人自由与风险俱增的同时,有时还存在可筹划的空间,下面先举例分析:甲企业,企业所得税率为33%200410月接受捐赠200万元,该企业不考虑接受捐赠事项预计获取税前利润220万元,企业无税前弥补事项。该企业财务负责人在收到该笔捐赠时认为,按税法规定,企业接受的200万元捐赠应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征所得税66万元后,企业净收入为134万元。

 

为该企业提供咨询的注册税务师获知并经过分析后,向甲企业建议可采取一个更好的方案。具体为:甲企业2003年时通过财产清查,发现有账面余额为20万元的已报废设备,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因种种原因还未税前处理。该注册税务师建议甲企业在2004年度税前处理这20万元财产损失,如此一来,甲企业2004年利润就为200万元,接受的200万元捐赠占应纳税所得额50%.按国税发[2004]82号规定,企业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因不需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可选用5年分摊期。2004年企业当年因接受捐赠,只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计征所得税132万元;按复利6%的年利率计算,4年期年金现值系数为34561.余下160万元在以后4年中每年平均分摊40万元,4年累计企业应缴纳所得税现值为456205240×34561×33%)万元。据此甲企业因该筹划,可节约资金时间价值717948661324562052)万元。

 

同时,该注册税务师还指出,国家正在准备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进行合并。假如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企业所得税率就要降低,如果税率从2005年开始降为25%,则按上述条件测算,企业因该筹划可节约资金时间价值18239万元(即将上面测算后4年的税率改为25%)。根据上面例子还可进一步分析:

 

1、企业正常纳税。税率为33%时,可筹划适当将一些税前扣除额提前扣除,或滞后实现一些收入的方法,以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使当期因捐赠等调增额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比率大于或等于50%.据此,企业可选用5年分摊期。

 

2、企业享受免税优惠时,捐赠等调增事项宜直接当期消化;如果享受减税优惠时,则尽量筹划使其在减税优惠期结束前消化完毕。

 

3、企业当期使用正常税率,预计后期将享受减免税优惠时,企业可按前面第1条筹划。

 

4、如果国家对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改革,税率将降低,可按前面第1条筹划:如果税率上升,则应比较筹划所产生的节约资金时间价值与税率差异再作选择。

 

总之,企业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筹划时既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又要顾及全面,不能顾此失彼,不能因为筹划而出现不合理、不合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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