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统一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8-02
摘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重庆市部分行业农产品统一扣除标准》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统一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2012-08-0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2020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2021年2月1日起全文废止。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重庆市部分行业农产品统一扣除标准》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重庆市部分行业农产品统一扣除标准

  一、乳制品

扣除标准
产品类型
原乳单耗数量(吨)
0.1吨以下(每吨) 0.041
0.1~0.2吨(每吨) 0.146
0.2~0.3吨(每吨) 0.300
0.3~0.4吨(每吨) 0.369
0.4~0.5吨(每吨) 0.441
0.5~0.6吨(每吨) 0.701
0.6~0.7吨(每吨) 0.739
0.7~0.8吨(每吨) 0.859
0.8~0.9吨(每吨) 1.023
0.9~1.0吨(每吨) 1.133
1.0~1.1吨(每吨) 1.206
1.1~1.2吨(每吨) 1.276
1.2~1.3吨(每吨) 暂无
1.3~1.4吨(每吨) 1.510

  说明:

  1.产品类型是按照产品原乳添加量(包括奶粉)进行分类。

  2.企业实际计算当期原乳可抵扣进项税额按照如下公式进行:

  (1)当期原乳耗用数量 = 当期产品销售数量 ×原乳单耗数量

  (2)当期可抵扣原乳耗用数量 = 当期原乳耗用数量 - 当期结转销售成本奶粉耗用量

  其中,当期结转销售成本奶粉耗用量,建议采用会计辅助科目进行数量核算,对应奶粉结转的销售成本,核算结转奶粉数量。

  (3)当期可抵扣原乳进项税额 = 当期可抵扣原乳耗用数量 × 原乳平均购买单价 ×扣除率÷( 1 + 扣除率)

  3.对于巴氏杀菌乳及超高温灭菌乳,采用全国统一扣除标准,按照上述计算方法进行。

  二、酒及酒精

  (一)啤酒

  啤酒大米单耗数量为55公斤/千升。

  (二)单粮生产的白酒

扣除标准
产品类型
农产品单耗数量(吨)
60度(每吨) 高粱 2.42
57度(每吨) 高粱 2.28

  (三)两种粮食生产的白酒

扣除标准
产品类型 
农产品单耗数量(吨)
60度(每吨) 大米 1.8963 
苦荞 1.8703

  (四)三种粮食生产的白酒

 扣除标准
产品类型
农产品单耗数量(吨)
38度(每吨) 大米 0.006
小麦 0.003
高粱 1.247
50度(每吨) 大米 0.008
小麦 0.005
高粱 1.678
53度(每吨) 大米 0.009
小麦 0.005
高粱 1.790
 
60度(每吨)
大米 0.010
小麦 0.006
高粱 2.061
68度(每吨) 大米 0.013
小麦 0.007
高粱 2.384

  (五)五种粮食生产的白酒

扣除标准
产品类型
农产品单耗数量(吨)
38度(每吨) 大米 0.28
玉米 0.06
小麦 0.86
糯米 0.09
高粱 0.78
45度(每吨) 大米 0.34
玉米 0.07
小麦 1.03
糯米 0.11
高粱 0.94
52度(每吨) 大米 0.40
玉米 0.09
小麦 1.21
糯米 0.13
高粱 1.10
60度(每吨) 大米 0.47
玉米 0.10
小麦 1.43
糯米 0.15
高粱 1.29

  三、植物油

  (一)生产植物油

扣除标准
产品类型
农产品单耗数量(吨)
菜籽油(压榨)(每吨) 2.52(一级菜籽)
2.95(二级菜籽)
2.98(三级菜籽)
3.33(四级菜籽)
大豆油(浸出)(每吨) 5.58
葵花籽油(压榨)(每吨) 2.67
桐油(压榨)(每吨) 4.89
花椒油(熬制)(每吨) 4.15(一级花椒)
芝麻油(工业化压榨)(每吨) 2.43(一级芝麻)
芝麻油(作坊式压榨)(每吨) 3.87(一级芝麻)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