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43号),对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的备案问题,作了明确,并进行简化: 一、实行一次性备案 即:纳税人在简易计税首次申报前备案;以后,再发生简易计税项目,不再备案。但是,相关资料应留存备查。 否则:(1)不可简易计税;(2)受到相应处罚。 二、用合同复印件备案 即:备案只需合同复印件。为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也可提供《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向机构所在地备案 即:包括跨县(市)的项目在内,都只需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备案,不向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备案。 专家提示 1、零星小工程(包括清包工),只要想选简易计税,就应签订书面合同;否则,无法备案(或备查); 2、分公司的简易计税,应向分公司所在国税机关备案; 3、该公告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若有地方以此公告规制以前的简易计税项目或作出相关处罚,企业可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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