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免采煤沉陷治理工程有关税费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5]66号 2005-7-29 市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为搞好我市采煤沉陷治理工程建设,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各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对采煤沉陷治理工程有关税费予以减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收下列税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定额编制费、价格调节基金、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合同协议公证费、河道维护基金、市场交易服务费、土地登记费、契税、土地使用税、城市污水处理费、房屋灭籍费、利用档案收费、农业发展基金、水土流失防治补偿费、劳保统筹费、残疾人保障金。 二、减半收取下列收费:招投标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三、免收下列6项省级收费中的市级收入部分: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散装水泥发展基金、征地管理费、不可预见费、新菜田开发基金、城市水资源费。 四、免收与采煤沉陷工程有关的其它地方行政事业收费,减收经营性收费。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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