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炭铁矿行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阜政办发[2009]16号 2009-03-04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煤炭开采、洗选业和铁矿采选业是我市经济中的重要产业。但这一行业在企业管理、财务核算、依法纳税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问题,尤其是在税收征收管理、企业依法纳税方面问题较为突出。为加对强煤炭开采、洗选业和铁矿采选业税收征收的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为加强煤炭、铁矿行业税收管理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煤炭、铁矿行业税收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并在市财政局成立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负责煤炭、铁矿行业相关部门协调工作;组织领导小组季度例会,分析、研究煤炭、铁矿行业税费征管出现的问题,并向领导小组提出解决方案。各县、区政府作为煤炭、铁矿行业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日程,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根据本地区企业的具体情况,领导有关部门科学准确核定产量,并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实施动态监控管理,协调税收征收机关落实税收任务,督查完成情况,解决税收征收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向市领导小组提出加强管理的建议和意见。各相关部门要树立税收管理意识,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促进我市煤炭、铁矿行业税收征收管理水平的提高,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秩序和税收环境。 二、明确职责分工,共享信息资源 加强煤炭、铁矿企业税收管理是各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工作责任人员,明确完成时限和标准。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与县区政府和对口部门的工作衔接与指导;要建立相应的业务操作标准及相应的数据分析报告体系;强化管理职能,动态跟踪企业生产情况,为加强管理提供信息资料,做到信息畅通、资源共享、报告及时,确保各项工作高效运转;同时,要根据本文件要求,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或办法。 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核定煤炭企业生产产量和坑木的消耗限额。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核定铁矿企业生产产量和坑木的销毁额。工商部门负责提供煤炭企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等户源增减变化情况。物价部门负责按煤炭热卡、铁矿标号提供煤炭、铁矿市场价格信息。电力部门负责提供煤炭、铁矿企业用电量数据。税收部门负责税收的征收与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有关业务的综合协调。审计部门负责在政府领导下,在法定职责内进行审计监督。公安部门负责侦办偷逃税款的违法案件。 三、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一)煤炭、铁矿行业管理部门要采取必要措施,切实加强煤炭、铁矿企业的产量监测与核定工作。要制定坑木消耗标准,审核并认定煤炭企业消耗坑木的限额。核定煤炭产量原则上应不低于核定的生产能力;铁矿企业采取“以电核产”方式核定产量的,应根据纳税人每月生产消耗的电量确定其产量。 (二)各有关部门要按本部门职责,每月5日前主动向税务部门提供煤炭、铁矿企业的产量、价格等基础数据,为税收管理提供依据。 (三)税务部门应根据煤炭设计能力、实际开采情况、物价部门公布的市场煤炭价格信息以及纳税资料等,按月核定煤炭产量、计税金额、应缴税费额。 (四)税务部门要做好与煤炭、铁矿行业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作好数据的比对工作,根据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等户源增减变化情况,督促企业及时完税。 (五)税务部门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针对纳税人财务、帐务管理的实际情况,对煤炭、铁矿采选业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依法征收国家税收。 (六)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业务协调,对同一企业要统一企业销售收入的认定口径。要规范核定征收标准,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各征收局核定征收的税种要一致,计税销售收入要一致,做到依法计征,不重不漏。 (七)对煤炭企业在核定限额部分内消耗的坑木,允许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和成本列支;超过核定限额部分的,原则上不允许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和成本列支。 四、加大税收稽查力度,强化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 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煤炭、铁矿生产企业的税收稽查,对拒不履行纳税义务偷逃国家税收的纳税人要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追究法律责任。要强化对基层征收部门的考核监督,加大税收征收力度,落实税收征管责任。相关部门要按规定职责,提供科学准确的数据。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作为的,要按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附件: 市煤炭、铁矿行业税收综合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杨忠林 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纪海汛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李德鹏 市公安局副局长 韩学明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 军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朱海泉 市审计局副局长 刘福君 市物价局副局长 刘锡富 市煤管局副局长 刘玉平 市工商局副局长 王志平 市国税局副局长 邵子敏 市地税局副局长 阚亚平 阜新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市煤炭、铁矿行业税收综合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韩学明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财政局税政科科长韩宝山担任,其它人员由成员单位指定一名科长组成。各单位具体人员名单请另行上报,联系电话:3323903、3326829。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3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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