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人社规[2023]19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3-11-24
摘要:2023年12月1日起,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的工伤保险费统一缴入人民银行国家金库湖南省分库后,划转至省级工伤保险专户。各级经办机构继续保留1个收入户,其他各项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缴入各级收入户后,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全额上解至省级工伤保险专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人社规[2023]19号                   2023-11-24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3年11月24日

湖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增强工伤保险基金共济功能和抗风险能力,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6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统一全省工伤保险政策为核心、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基础,以基金监管为约束、以基金收支预算管理为手段、以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为依托,建立公平统一、安全规范、高效便捷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管理体系,实现基金长期平稳运行,推动我省工伤保险工作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公平统一。进一步统一规范工伤保险政策及标准,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制,逐步实现业务流程标准化、待遇水平均等化、信息系统统一化。

  均衡发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管理,着力解决部分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压力,切实保障待遇及时足额发放,确保全省工伤保险事业均衡发展。

  职责明晰。按照“基金上统,工作下沉”的要求建立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边界清晰的分级管理责任制,强化各级政府对工伤保险工作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属地责任。

  责任分担。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缺口分担机制,通过预算管理、工作考核等方式,压实各级政府对本级工伤保险基金缺口分担责任。

  三、主要内容

  (一)统一各项政策标准

  1.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省内各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程建设项目依据有关规定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灵活就业及新业态从业人员等群体参加工伤保险,具体办法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省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中央和军队驻湘单位、省属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并与养老保险参保层级保持一致。

  省内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在建设项目所在县市区参保,建设项目跨区域的,可在所跨区域内任选一地参保。

  劳务派遣单位参保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执行。

  2.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建立全省统一、可浮动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体系。全省工伤保险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按0.6%、0.9%、1.2%、1.4%、1.7%、2.1%、2.4%、2.6%执行。建设项目参保费率按照项目(或标段)含税合同总造价的1.8‰执行,追加预算部分按新增预算(或新增合同价)的1.8‰补缴;项目参保不执行阶段性降费政策。

  全省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和项目参保费率可根据全省基金收支等情况统一调整。当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不足12个月平均支付水平时,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整体提高20%或50%;当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高于18个月平均支付水平时,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整体降低20%或50%。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执行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针对单位和项目的差异性费率浮动可根据用人单位和项目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费支缴率等因素对单位和项目进行差异性费率浮动。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涉及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基准值的,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基准值执行。

  3.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全省按照《工伤认定办法》建立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伤认定管理体制,省级工伤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认定工作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市州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伤认定工作。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授权县市区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县市区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各级要建立工伤认定的备案、抽查和认定结论集体会商制度。

  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客观公正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建立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抽查制度,推进全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规范化、人员专业化、鉴定标准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全省互认。

  4.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政策和支付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应待遇费用。其中:(1)工伤职工到参保地以外市州就医、配置辅助器具及康复治疗的,其交通、住宿、伙食补助等费用按规定报销。(2)工伤保险待遇涉及到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年度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基数执行,并逐步调整至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基准值一致。

  (二)统一基金收支管理

  全省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省级统收统支统管。

  1.累计结余基金归集。各地累计结余基金,除市州、县市区在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保留本级1个月支付备用金外,限期在2023年11月30日前全额上解至省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省级工伤保险专户”)。市州、县市区不再保留此类财政专户。各市州、县市区上解结余基金前,应对基金结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计,对所涉债权债务、历年欠费和先行支付基金等由各市州、县市区负责追缴。市州基金有结余的,应在结余基金中先结清所辖县市区历年来欠付的工伤待遇等费用。

  2.基金省级统收。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各项收入按期归集至省级工伤保险专户。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包括工伤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及其他收入。

  2023年12月1日起,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的工伤保险费统一缴入人民银行国家金库湖南省分库后,划转至省级工伤保险专户。各级经办机构继续保留1个收入户,其他各项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缴入各级收入户后,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全额上解至省级工伤保险专户。

  3.基金省级统支。省级工伤保险专户统一拨付全省工伤保险各项基金支出。基金支出项目包括: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工伤认定调查支出、劳动能力鉴定支出、工伤预防费用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基金支出项目规定,不得随意扩大基金支付范围。

  省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经办机构”)综合考虑各市州、县市区相关因素,按需求向省级财政部门申报全省统筹基金拨付计划,省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将全省统筹基金支出所需资金拨付至省级支出户,省级经办机构将资金拨付至市州、县市区支出户。各级经办机构通过银行将待遇或补贴发放到领取人、单位账户。市州、县市区只保留1个支出户用于接收省级经办机构拨付的资金,该支出户确定后一般不再变更,如确因工作需要而变更,应事前报省级经办机构备案。条件成熟的市州可由市州集中统发待遇。

  4.取消调剂金。省本级、市州取消调剂金制度,原有调剂金合并到基金统一管理。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导致大额预算外支出时,由市州提出申请,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从省统筹基金中拨付,不列入预算调整因素,不需调整当年预算。

  (三)基金省级预算

  基金省级预算是指省级统一编制全省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省级经办机构会同省级税务等部门统一编制全省下一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定,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预算编制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上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工伤保险政策调整等因素,运用信息共享机制,合理确定预算指标。要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增强基金预算的严肃性和硬约束,严格规范收支内容、标准和范围,实行全程预算监督,防范基金运行风险,提升基金使用效益。

  (四)统一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服务

  1.统一信息系统。按照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要求进行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建设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系统传输、业务系统办理、数据省级集中、工伤医疗联网结算、公共服务网上办理。

  2.统一经办管理服务规程。全省统一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规程,各市州、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湖南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办理各项工伤保险业务,实现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标准化和规范化。

  3.加强工伤医疗监管。加强对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等协议机构的管理,建立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工伤医疗监管,实现协议机构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费用联网结算,推进工伤医疗智能监控。按照合理布局、方便职工、分级诊疗、节约基金、属地管理的原则,确定工伤医疗等协议机构,协议机构由所在地市州、县市区按照全省统一要求进行日常监管。推进工伤医疗等协议机构实现全省互认。

  4.统筹工伤预防。各级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社保经办机构等部门,共同推进工伤预防工作。各地要根据当地工伤事故、职业病高发的行业、企业、工种和岗位等情况,统筹制定工伤预防项目计划和预算,报省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汇总,经省级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审定后,列入下一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

  (五)健全风险防控系统

  1.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加强行政、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工伤保险政策制定或调整要同步进行基金管理风险评估,从源头上降低风险。工伤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经办机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健全经办管理风险防控体系,制定涵盖工伤保险经办全流程,岗位相互监督、业务环节相互制衡的风险防控规则。严格信息系统权限技术控制,加强风险防控。加大基金监督检查力度,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严肃查处违规违法行为。通过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确保基金运行安全,省统筹制度平稳实施。

  2.加强内控监督。要切实加强内控管理,畅通认定、鉴定、经办信息衔接,杜绝线下手工经办。坚持岗位不相容原则,确保岗位职责分明、相互制约,高风险业务初审、复核、终审人员不得相互兼任,禁止一人通办。加大数据稽核力度,建立并及时更新数据稽核规则库,通过跨部门、跨险种数据筛查比对,强化基金风险预警。

  (六)建立责任分担与考核机制

  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要求,各级政府共同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省级承担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和待遇按时、足额发放责任,强化对各地工伤保险基金财务、业务管理的指导和监管。各地履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和管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按时、足额、安全发放、历年欠费清缴等方面的工作责任。建立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责任分担和考核评价机制,合理确定各级政府基金缺口分担责任,对各地在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基金缺口分担、政策执行和风险防控方面进行考核评价。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重要意义,明确改革任务分工、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确保改革落地。省直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市州、县市区要建立相应工作协调机制,密切配合,落实各项任务,确保工伤保险省级统收统支工作落实落地。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协同配合、各司其职,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工作平稳推进。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工伤保险省级统收统支工作,负责政策制定和宣传、基金监管、考核奖惩、编制基金预决算草案和基金执行报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责任分担机制和工作考核办法,统一全省的业务经办规程,完善全省统一的信息系统,负责指导和规范全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做好省本级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和统筹基金管理等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汇总全省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负责省级工伤保险财政专户的管理、划拨、结算和财务管理等工作;按规定审核省社保经办机构的全省用款计划申请,并按时拨付工伤保险基金用款;协同制定省级统筹政策,牵头制定责任分担办法;配合省人社厅对工伤保险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按规定开展基金保值增值。

  省税务局负责做好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工作,配合做好预算管理,协调制定省级统收统支政策等工作。

  (三)防范基金风险。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人民银行、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确保基金安全。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的日常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依法依规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四)强化运行保障。完善经办运行机制,加强基层经办机构队伍能力建设,合理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与内控制度相匹配的人员力量。各级财政应保障经办机构必需的工作经费,保证工作正常运行。

  本实施办法从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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