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财税[2024]1号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4-17
摘要:经市(州)级或县(市、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根据《通知》规定,由同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结合实际及时做好相关工作。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

甘财税[2024]1号                      2024-04-17

各市(州)财政局、民政局,兰州新区财政局、民政司法和社保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兰州新区税务局,矿区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

  为做好我省2024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一)省级层面

  1.申请材料。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以下简称《通知》,附后)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要求准备申请材料。

  2.申请方式。需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请于5月12日前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申请,并上传前述规定的申请材料(PDF格式)。申请路径:甘肃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gansu.gov.cn/)-“法人服务”-“按部门:省财政厅”-“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二)省以下层面

  经市(州)级或县(市、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根据《通知》规定,由同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结合实际及时做好相关工作。

  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

  (一)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

  1.适用范围。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2020年第27号)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

  2.确认程序。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各级民政部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情况,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省以下核实意见由市州汇总后报送民政厅。省民政厅于5月12日前将全省第一批符合条件的名单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后续需名单适时分送。

  (二)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

  1.申请条件。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群众团体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②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③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请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2.报送资料。①申请报告;②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③组织章程;④申请前3个年度(2021年-2023年)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的纳税审核报告(或鉴证报告)。

  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要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申请程序和方式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提出申请,如有省级机构的,需由省级机构将全省本系统内符合条件的群众团体资料收齐后统一申请。公益性群众团体可于5月12日前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申请,并以PDF格式上传本通知第二条第(二)项的报送资料。申请路径:甘肃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gansu.gov.cn/)-“法人服务”-“按部门:省财政厅”-“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

  三、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税政处        马 伟 0931-8891182

  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马梓涵 0931-8582237

  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左 燕 0931-8790229

  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 蒙小莺 0931-8790652

  税 屋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

202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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