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发改收费发[2024]189号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企业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7-04
摘要:各级水行政主管或者行政审批部门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官方网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企业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晋发改收费发[2024]189号       2024-07-04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税务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经研究,决定降低中小企业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新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18]464号)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

  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或者行政审批部门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官方网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山西省发展和改草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7月4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