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7]157号 2007-4-26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关于转变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核算方式的请示》(石化股份鄂财[2007]17号),要求明确其改变核算方式后所得税有关问题,经省局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折旧费、租赁费及长期待摊费用由湖北石油分公司进行扣除,其下属各单位不再计算。2007年度各下属单位上划湖北石油分公司资产清单需分别报各自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各下属单位按照省局年初核定数(2007年度扣除数见附件一)按照月或季度平均分解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申报在附表五其他纳税调减项目中填列当年总扣除数。 2.各下属单位二次物流运杂费按省局审核确认费率(2007年度吨油运杂费见附件二),各地按实际销量计算后,在税前扣除。 3.湖北石油分公司按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各地已扣除数),年度汇总申报时按实际发生数(减除恩施公司已扣除数额)据实调整。 4.发生资产损失事项时,省公司将资产账面价值等有关科目余额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全额回拨下属单位,由下属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财产损失。 5.湖北石油分公司各下属单位2007年度预缴比例继续按上年度预缴比例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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