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金融业务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函[2007]47号 2007-03-05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金融业务发票管理,经研究,决定增设《福建省××市金融业务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代码 行业代码 种类代码 发 票 名 称 版面金额 文字 联次 3 045 福建省××市金融业务专用发票 无(机外票) 中文 四联 3 046 福建省××市金融业务专用发票 万元 中文 四联 3 047 福建省××市金融业务专用发票 拾万元 中文 四联 二、发票适用范围 《福建省××市金融业务专用发票》适用范围为贷款、证券、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等。 三、发票印制 《福建省××市金融业务专用发票》由各设区市局、省局直征分局负责印制。 四、发票用纸 《福建省××市金融业务专用发票》采用无碳压感纸印制,其中:发票联为57克无碳压感防伪纸,其余联次用纸克数参照现有使用无碳压感纸印制发票的要求执行。 五、发票开具、取得 提供金融服务、转让金融商品的单位(不含已使用保险业发票的各保险公司)、个人在取得金融业务收入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金融业务发票,不得拒开发票或开具其它不合法凭证。付款方应按规定取得发票。收款方、付款方未按规定开具或取得发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执行时间 《福建省××市金融业务专用发票》从2007年4月1日起启用。 附件: 《福建省××市金融业务专用发票票样》(机外票)(略) 《福建省××市金融业务专用发票票样》(万元版)(略) 《福建省××市金融业务专用发票票样》(拾万元版)(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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