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2015]11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2-24
摘要: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90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0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保留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附件3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

序号   项目名称   主办单位 处理决定
1 保监会系统五一劳动奖状 保监会 取消
2 保监会系统五一劳动奖章 保监会 取消
3 保监会系统女职工文明示范岗 保监会 取消
4 保监会系统五一巾帼标兵 保监会 取消
5 保监会系统青年五四奖章 保监会 取消
6 保监会系统青年文明号 保监会 取消
7 保监会系统青年岗位能手 保监会 取消
8 保监会系统优秀团员、团干部、五四红旗团组织 保监会 取消
9 民航优秀工程设计奖 中国民航局 取消
10 全国民航文明单位 中国民航局 取消

  附件4

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2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1 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534号)
2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
3 食盐定点生产、碘盐加工企业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4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
5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号)
6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
7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
8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9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10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1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12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13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14 内资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15 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16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
17 期货公司设立审批 证监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18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批 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9 证券金融公司设立审批 证监会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75号)
20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保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1 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设立审批 保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5下一页>>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