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汇算清缴需关注的问题(九)

来源: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作者:张海涛 人气: 时间:2018-04-19
摘要:十一、股息、红利 在填报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时,需要填报三种情况下企业取得的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股息、红利。三种情况下,股息、红利如何计算是实务中容易出现偏差的问题。 (一)持股期间的股息、红

2017年汇算清缴需关注的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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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汇算清缴需关注的问题(八)

  十一、股息、红利

  在填报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时,需要填报三种情况下企业取得的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股息、红利。三种情况下,股息、红利如何计算是实务中容易出现偏差的问题。

  (一)持股期间的股息、红利

  填报说明规定,“依决定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投资比例或者其他方法计算的,实际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若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该说明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被投资方章程约定,各股东按持股比例参与分红。在此情形下,2017年被投资方作出对净利润进行分配的,投资人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分配的股息、红利,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保持不变;被投资方作出权益(不含股权或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投资人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各投资方应分配的股息、红利,同时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等额增加。

  2、被投资方章程约定,各股东不按持股比例分红。在此情形下,2017年被投资方作出对净利润进行分配的,投资人按照分红比例计算应分配的股息、红利,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保持不变;被投资方作出权益(不含股权或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投资人按照分红比例计算各投资方应分配的股息、红利,同时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等额增加。

  3、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无论被投资方企业的章程如何约定,投资方均不确认股息、红利收入,也不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二)从被投资方收回资产中的股息、红利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依据上述规定,当被投资方清算时,投资方如有分回的资产,该资产应按以下顺序确认不同性质所得:

  1、可享受免税优惠的股息所得。计算公式如下:

  股息=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之和×投资方持股比例

  注:按文件规定,该处的股息只能按持股比例计算,不能按分红比例计算

  2、投资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收回的成本=分回的资产金额‒股息

  3、投资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收益=分回的资产金额‒股息‒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

  投资收益大于0,属于投资转让所得;反之,为投资转让损失。

  (三)撤(减)资过程中的股息、红利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依据上述规定,当投资方撤(减)资时,投资方取得的资产应按以下顺序确认不同性质所得:

  1、投资成本收回。计算公式如下:

  收回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

  2、可享受免税优惠的股息所得。计算公式如下:

  股息=被投资方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之和×被投资方减少的实收资本÷被投资方减资前实收资本额

  3、投资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收益=分回的资产金额‒投资成本‒股息

  注:按上述文件规定,在撤(减)资的情形下,投资方只能确认投资所得。如果发生投资损失,在税务上也不被认可。这点和被投资方发生清算的情形下投资方的处理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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