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2020-4-2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流程,提升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调整为: 一、拟处应补缴税款一倍以上的罚款且罚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三、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五、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布本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0年4月2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发布的主要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布本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0号)施行以来,为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全市稽查业务管理体制的不断优化,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有必要对当前的审理范围进行调整,进一步提高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是将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受理标准由“拟处罚款金额300万元以上”调整为“拟处罚款一倍以上且罚款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二是删除第二条“查补税款合计金额(不含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重大税务行政处理案件”。 三是删除第五条“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已立案的除外)”中的“(公安机关已立案的除外)”。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布本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0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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