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函[1999]260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8-08-16
摘要:集体企业转制后,如按规定仍需向主管部门上缴行政管理费的,其按粤地税发[1999]14号文件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可在税前扣除。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1999]260号      1998-8-16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佛地税发[1999]14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29号文件精神,可享受减征所得税10%税款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费用政策的乡镇企业是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全额投资(其资产所有权完全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所有)、在乡镇举办的承担支农义务的各类企业,不包括由该类企业与其他企事业组织或个人共同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或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

  二、[条款废止]集体企业转制后,如按规定仍需向主管部门上缴行政管理费的,其按粤地税发[1999]14号文件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可在税前扣除。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8月16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