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6]151号 2006-09-22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尤其是基层国税机关要抓紧做好政策调整的相应工作,确保今年内新的计税工资政策落实到位。 按照总局国税发[2006]137号文件要求,企业在申报预缴第三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时,除按测算的减收比例计算调减第三季度的预缴额外,还要一并计算第四季度的调减额,并从第三季度的应预缴税额中冲抵,不足冲抵的部分,应在12月底前办理完退税手续。 二、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分两种情况处理: 1、对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应根据测算的减收比例,适当调低应税所得率。 2、对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应根据测算的减收比例,适当调整定额。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工效挂钩计税工资政策,除国有和国有控股的工商企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同意执行工效挂钩计税工资政策的改组改制为股份制的金融保险企业外,其他企业一律不得采用工效挂钩办法。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测算因计税工资扣除政策调整减少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情况。各市局要将测算的因计税工资扣除政策调整(由人均每月960元调整为1600元)减少今年下半年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具体情况(包括涉及企业户数、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及企业所得税额等项目,分查账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和核定定额征收三种企业类型)于10月20日前传至省局FTP(所得税管理处)。 各地贯彻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09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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