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发[2000]686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10-10
摘要:各征收分局要及时将通知告知各金融单位、机构,各检查分局、征收分局要对上述单位加强对金融行业专用发票监督管理工作,发现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2000]686号        2000-10-10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地税规[2008]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已重新发布,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62号)转发给你们,为了加强我市金融行业的发票管理和税收征管工作,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金融行业发票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经营金融业务的所有内资、外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典当行)在取得利息收入、结算收入、手续费收入、出租设备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经营证券收入及其他应征营业税的收入时,应开具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

  二、上述单位所需的发票必须在2000年11月1日前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印制发票申请书》,办理相关手续。发票的式样可由各单位自行设计,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到指定的市东鹏印刷厂印制。用量比较小的,也可以到税务机关领购。

  三、各征收分局要及时将通知告知各金融单位、机构,各检查分局、征收分局要对上述单位加强对金融行业专用发票监督管理工作,发现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四、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单位未用完的自印票据,可以使用至2000年12月31日止,从2001年1月1日起必须使用地方税务局监制的专用发票。

  附件:

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商业银行名单

  1.招商银行

  2.深圳发展银行

  3.深圳市商业银行

  4.交通银行深圳分行

  5.华夏银行深圳分行

  6.中国银行深圳分行

  7.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

  8.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

  9.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

  10.中国投资银行深圳分行

  11.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

  12.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

  13.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

  14.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

  15.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

  16.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分行

  1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

  18.三和银行深圳分行

  19.渣打银行深圳分行

  20.花旗银行深圳分行

  21.富士银行深圳分行

  22.宝生银行深圳分行

  23.新华银行深圳分行

  24.华联银行深圳分行

  25.永亨银行深圳分行

  26.道亨银行深圳分行

  27.荷兰银行深圳分行

  28.广东省银行深圳分行

  29.东京三菱银行深圳分行

  30.巴黎国民银行深圳分行

  31.法国兴业银行深圳分行

  32.东方汇理银行深圳分行

  33.南洋商业银行深圳分行

  34.亚洲商业银行深圳分行

  35.荷兰商业银行深圳分行

  36.德累斯登银行深圳分行

  37.北海道拓殖银行深圳分行

  38.比利时联合银行深圳分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十月十日

标签: 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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