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做好小型微型企业免征船舶过闸费工作的通知 沪水务[2012]150号 2012-2-28 上海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各区(县)水务局: 根据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沪财预[2011]149号)精神,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本市小型微型企业免征船舶过闸费。结合本市船舶过闸费征收管理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认定,规范执行 申请免征的企业须向船舶过闸费征收点提交相关认定材料,各水闸管理单位统一汇总受理认定材料后,交由市水利管理处统一审核,并发放免征凭证。 各单位要落实专人,及时受理、上交认定材料,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及时享受收费优惠政策。 获得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在征缴环节出示经核准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船舶过闸费认定申请表》,各水闸管理单位船舶过闸费执收人员予以免征。 二、广泛宣传,加强督查 各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本市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船舶过闸费的政策,使小型微型企业充分了解和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本通知的部门和单位及时予以纠正,同时按文件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做好统计,及时报送 各单位要按照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的文件要求,及时填报《免征小型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表》,并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市水利管理处;市水利管理处审核汇总后,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市水务局。 特此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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