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货运专用发票注意事项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3-10-16
摘要:  运输业挂靠经营现象比较常见。 营改增 前,有自开票和代开票纳税人之分,特别是松散型管理的挂靠运输户可以在被挂靠公司开具发票,甚至还可以携带税控设备和发票到外省市填开发票,虚开发票现象时有发生。 营改增 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运输业挂靠经营现象比较常见。“营改增”前,有自开票和代开票纳税人之分,特别是松散型管理的挂靠运输户可以在被挂靠公司开具发票,甚至还可以携带税控设备和发票到外省市填开发票,虚开发票现象时有发生。“营改增”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有严格的管理规定,上述行为均属禁止之列。交通运输业由于其行业的特殊性,货运专用发票管理使用存在不小的风险,纳税人要引起重视。

  发票使用种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规定,对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对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如受票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索取专用发票的,如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未办理或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取得收入需要发票结算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专用发票使用税控器具领用、发售和开具。自试点实施之日起,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不得使用货运专用发票。

  发票开具条件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货运企业开具专用发票应具备的条件没有统一明确,比如承包(租)车辆、挂靠车辆能否开具货运专用发票等。有的省级国税机关出台了具体的规定,开具货运专用发票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应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二)企业应具有主管部门核准的道路货物运输资质,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有货物运输的经营范围,企业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企业应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营运车辆或视同自有营运车辆。自有车辆,指企业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车辆行驶证》、《车辆营运证》等有效营运证件上注明的名称与货物运输企业名称一致的车辆。视同自有车辆,指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挂靠车辆:
       1.车辆具有企业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运证件;
       2.以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车辆经营收入、费用支出全部由企业统一进行财务核算;
       4.企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发票开具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专用发票开具总体要求是: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进一步明确了货运专用发票开具的规范要求。按照相关规定,自开票企业必须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货运企业只能为自有车辆或视同自有车辆提供的真实货运业务如实开具货运专票,否则蕴含涉税风险。对不得作为交通运输业纳税人管理的企业,既没有自有营运车辆又没有视同自有营运车辆的交通运输业纳税人,一律不得使用货运专用发票,也不得为其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开具发票时必须逐笔开票,且运输车辆、货物起运地、运输时间等必须一致,并将货物运输合同、路桥费单据等附于货运专用发票后面,便于税务机关核对。车辆在外地营运,不能携带货运专用发票到外地开具。

  虚开发票形式及法律责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行为。纳税人发生为不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具货运专用发票行为,如挂靠经营车辆既不是被挂靠企业自有车辆又不符合视同自有营运车辆条件,只收取挂靠费而不统一进行财务核算的,被挂靠企业不得为挂靠户开具货运专票。否则,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进行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他人如实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违法的。例如,某货运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为客户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但客户要求其开具税率为11%货运专票,该公司通过关系找到另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货运专票。对这种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给予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此类行为如何处理的请示批复中指出,此类行为如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标准的,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取得虚开专用发票的处理
  取得虚开专用发票有恶意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情况,按税法规定应分别进行处理:
     (一)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明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可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2.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二)恶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恶意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除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外,还要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为此,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要加以注意,避免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
       一是增强防范意识,积极审查发票的真实性。
       二是对货运单位进行必要的考察,择优选择运输企业。
       三是尽量通过银行账户支付货款。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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