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行[2014]2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5-09
摘要:各市县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财行[2014]27号       2014-05-09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30号))

  相关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4年第6号

  补充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补充公告 

各市财政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区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市、各单位根据《办法》基本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并于2014年9月1日前报送财政厅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

2014年5月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 各市县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第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二)各市县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 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市县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中央、自治区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二)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各级外事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第六条 各市县各单位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市县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第七条 各市县各单位应当建立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出国人员必须填报《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审核表》(见附1),经派员单位及主管部门财务部门核准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向同级外事部门申请办理任务审批手续。凡未经派员单位及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经费审核认可的因公出国(境)申请,外事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和批准。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九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四)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五)省部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厅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六)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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