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归集的三个口径比较(2020年)

来源:税务总局 作者:税务总局 人气: 时间:2020-11-12
摘要: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政策依据:财税[2015]11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部分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研发费用归集的三个口径:

  1、会计核算口径。政策依据:财企〔2007〕194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政策依据:国科发火〔2016〕195号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3、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政策依据:财税[2015]11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部分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研发费用上述三个归集口径形成差异的主要原因如下:

  1、会计口径的研发费用:是为了准确核算研发活动支出,而企业研发活动是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自行判断的,除该项活动应属于研发活动外,并无过多限制条件。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是为了判断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科技实力是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因此对人员费用、其他费用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口径的研发费用:是为了细化哪些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核心研发投入,因此政策口径最小。可加计范围针对企业核心研发投入,主要包括研发直接投入和相关性较高的费用,对其他费用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应关注的是,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即政策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加计扣除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研发费用归集三种口径比较

费用项目 研发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会计规定 备注
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会计核算范围大于税收范围。高新技术企业人员人工费用归集对象是科技人员。
 
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1)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殷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租赁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房屋租赁费不计入加计扣除范围。
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房屋折旧费不计入加计扣除范围。
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设计实验等费用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符合条件的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
保险费。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的10%。
 
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
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研发成
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加计扣除政策及高新研发费用范围中对其他相关费用总额有比例限制。
 

  2018年2月之前的解读——

研发费归集口径的财税差异 <盛老师>

  大家都知道,企业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那么哪些支出可以计入研发费?是否只有可享受加计扣除的才可以在研发支出核算?下面来一起分析分析:

  一、人员费用

  税收归集口径: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会计核算口径: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指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企业在职和外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其提供直接服务的管理人员;

  税会差异:会计上把研发管理人员的支出计入研发费中,而加计扣除的研发费是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技工及外聘技术人员的支出;

  二、直接投入费用

  税收归集口径: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会计核算口径: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税会差异:研发使用的不动产租赁费、维修维护费,在会计上计入研发支出,税收上该部分支出不可以加计扣除;

  三、折旧费用

  税收归集口径: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会计核算口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税会差异:研发用房屋的折旧费会计上计入研发支出,税收上该部分不可以加计扣除;

  四、其他相关费用

  税收归集口径: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会计核算口径: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税会差异:会计核算中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记入研发支出;而税收上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支出只是列举的内容,不包括会计账簿记载的研发活动中发生的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

  且税法上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其他相关费用不能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的10%;会计上没有金额的限制;

  五、委托研发支出

  税收归集口径:企业发生的委托研发支出,实际发生额的80%可以计算加计扣除;且委托境外研发发生的研发支出不可以加计扣除;

  会计归集口径:实际发生的委托研发支出全额在研发支出中核算;

  税会差异:会计核算的委托研发支出只有一部分是可以享受税收加计扣除;

  六、其他

  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在税收上加以享受加计扣除;

  会计核算的规定中没有涉及相关的内容。因为会计核算相关文件发布时间较早,根据会计核算的相关性原则,研发发生的相关支出会计核算中应当在研发支出核算。

  七、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