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函[2003]43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3-14
摘要:防伪税控主机共享系统的推行坚持纳税人自愿选择原则;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由纳税人自行购买、自行保管,不得交由中介机构购买、保管。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3]43号          2003-03-14

  税屋提示——依据青国税发[2004]118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本法规自2004年6月28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防伪税控主机共享系统的推行坚持纳税人自愿选择原则;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由纳税人自行购买、自行保管,不得交由中介机构购买、保管。《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防伪税控主机共享系统的通知》(青国税函[2003]3号)第三条、第四条相关内容停止执行。

  二、为做好我市防伪税控主机共享系统推行工作,市局将于近期下发《青岛市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及《青岛市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三、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3月14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