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2]20号 2002-01-28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后在3至5年内摊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