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函[2012]10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采矿权、探矿权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5-29
摘要:印花税税目“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专利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所书立的转移书据,而采矿权、探矿权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因此不征收印花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采矿权、探矿权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地税函[2012]105号               2012-5-29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近来,部分地区地税局询问采矿权、探矿权是否征收印花税的问题。经区局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现明确如下:

  印花税税目“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专利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所书立的转移书据,而采矿权、探矿权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因此不征收印花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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