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国税发[2002]226号 2002-11-19 各分局、县(市)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国税发[2002]1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范围内的金融企业税前扣除呆账损失,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50万元以下,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查核实;50万元以上的,由市局进行审查核实。对不经税务机关审核或审核不符合呆账认定条件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我市范围内的实行汇总纳税的金融企业,其成员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在成员企业进行税前扣除的,应严格审核制度;对实行统一计提的,应严格呆账准备金分解指标审核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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