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函[2006]263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退(免)税审批权下放后出口退(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9-30
摘要:为便于管理,方便工作,统一明确县及县以下出口退(免)税管理由县(市、区)局税政管理科或税源管理科负责,并具体行使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等管理权限,其他日常性管理工作可根据实际在县(市、区)局、基层分局、税收管理员之间进行合理分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退(免)税审批权下放后出口退(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6]263号        2006-09-30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自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权限下放以来,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在出口退(免)税管理机构设置、职责落实、人员配备及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形成了一整套管理制度和方法,促进了各项工作的落实。但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出口退(免)税管理模式的不断完善,各地在出口退(免)税管理中也存在着管理机构不明确、职责落实不到位、人员配备不匹配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省局进行了专题调研,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县以下出口退(免)税管理机构。

  为便于管理,方便工作,统一明确县及县以下出口退(免)税管理由县(市、区)局税政管理科或税源管理科负责,并具体行使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等管理权限,其他日常性管理工作可根据实际在县(市、区)局、基层分局、税收管理员之间进行合理分工。

  二、充实管理人员,确保达到出口退(免)税“三级审核”工作标准。

  各县(市、区)局在编制限额内充实税政管理科或税源管理科人员,专门负责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其中,对于同时下放生产和外贸企业审批权试点的济南历下区、潍坊奎文区国税局,出口退(免)税专职管理人员不得低于5人;对于只下放生产企业审批权试点的县(市、区)局,出口退(免)税专职管理人员不得低于3人;对其他虽未下放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但其出口额达到1亿美元以上或出口企业户数多、管理难度大的县(市、区)局,也可比照上述原则充实人员。对出口额和企业户数等暂时达不到标准的县(市、区)局,也必须保证有专人管理,并切实达到出口退税“三级审核、审批”和计算机管理的工作要求。

  三、进一步转移工作重点,明确职责和分工。

  各级出口退(免)税管理部门要按照新的管理模式和要求,转移工作重点,抓好各项工作。市局应重点抓好对县(市、区)局出口退(免)税管理情况的监控督导、免抵调库管理和预警评估,对未下放审批权的县(市、区)的出口退(免)税进行审批;县(市、区)局应重点抓好出口企业的退(免)税单证和电子信息审核以及出口退(免)税审批(已下放审批权的)等工作;基层分局应重点抓好出口企业的实地核查、疑点落实及出口货物应征税信息的落实反馈等工作。

  四、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下放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规范出口退(免)税管理机构、充实管理力量,进一步明确各级出口退(免)税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和重点,是适应目前出口退(免)税工作形势,加强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重要措施,各地对此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搞好协调,抓好落实。在现有机构职数内,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出口退(免)税管理岗位,规范出口退(免)税管理机构,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出口退(免)税管理的新途径和新方法,进一步加强管理,有效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推动我省出口退(免)税工作质量和水平的不断提高。

  (此件不另发纸质文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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