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年终奖金或加薪征税问题的规定 财税字[1981]185号 1981-6-2 对纳税义务人一次取得几个月的奖金或加薪,一般应将全部奖金、加薪同当月份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合并计算后提高适用税率的,根据从宽从简的原则,可采取以月份的奖金或加薪加当月份工资、薪金为基数找出适用税率乘以全部奖金、加薪及当月工资、薪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补充解释 关于奖金、年终加薪征税计算方法,举例说明如下: 某人每月工资1,000元,一至十一月份每月已纳税10元;年终时领发十二个月奖金6,000元。原应将全部奖金连同十二月份工资合并计算征税,即7,000元的税额为:7,000×30%-1,015(速算扣除数)=1,085.现根据从宽从简的原则,按一般算法:每月工资加每月奖金,找出适用税率,即: 1,000元(每月工资)+500元(每月奖金)=1,500元。 1,500元的税率为5%。 因此,将全部奖金(6,000元)加十二月份的工资(1,000元)乘税率5%,减速算扣除数(40元)等于应纳税额。 即:(6,000+1,000)×5%-40=310元 (财政部税务总局1981年7月17日 <81>税外便字第65号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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