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15]27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使用保险业专用发票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11-13
摘要:从2015年11月20日起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开展保险业务收取保费,保险理赔、给付、退保业务时使用《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和《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保险赔款(给付)专用发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使用保险业专用发票的通知

辽地税函[2015]278号         2015-11-13

各市地方税务局,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局:

  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是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我省新成立的人寿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保险票据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管理,省局依据《关于重新确定辽宁省保险行业发票式样的通知》(辽地税函[2010]232号)相关规定和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申请,经研究,同意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使用保险业专用发票,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11月20日起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开展保险业务收取保费,保险理赔、给付、退保业务时使用《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和《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保险赔款(给付)专用发票》。

  二、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开具发票软件必须满足《关于自开微机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7]47号)相关规定。领购发票时进行数据导入,发票使用信息应在48小时内上传。

  三、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所使用的发票套印“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按自用发票管理,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每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印制计划。

  四、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所使用的《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221XXXX3664X,《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保险赔款(给付)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221XXXX3663X。

  五、各市局要做好对该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发票管理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检查和监督发票的使用情况。

  六、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先对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进行数据导入,再进行发票验旧。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13日

  (对系统只发电子文件)

  (承办处室:发票所 承办人:高任俊 联系电话:024-2329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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