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减资如何财税处理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1-12-23
摘要:最近,有许多财务人员都在咨询这样的问题:“我公司股东减资或撤资收回的款项需要交税吗?”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其实是要分情况来进行分析的。因为股东身份不同,既有法人股东又有自然人股东,所以,对缴纳税款的规定也是不相同的。

股东减资如何财税处理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原因,主要有几种:公司严重亏损、公司资本过多、解决出资瑕疵、减轻股东实缴压力、投资的快速回收、公司分立、融资需求失败等。正常来说,有减资需求的公司,一般都是原有资本过多,对于公司业务而言,资本过度剩余,如继续保持原有资本不变,则必然导致资本沉淀在公司,造成闲置和浪费。由于减资存在同比减资和不同比减资两种情况,不同比减资会直接突破公司设立时的股权分配情况,如只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做出不同比减资决议,实际上是以多数决形式改变公司设立时经发起人一致决所形成的股权架构,故对于不同比减资,在全体股东或者公司章程另有约定除外,应当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一、法人股东减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以法人股东的身份减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根据上述政策得知,法人股东减资或撤资收回的资产一共分为三个部分:一部分是投资成本的收回,一部分是收回的股息所得,另一部分是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四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所以,法人股东减资或撤资收回的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只有第三部分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款。

  二、自然人股东减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如果是以自然人股东身份进行减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1号公告)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从上述文件可以得出自然人股东减资,分回的资产扣除初始投资成本后的部分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没有区分超过的部分中是否属于被投资企业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税收利润分到股东层面形成的股息性收益,这一点与企业所得税不同。之所以没有加以区分,是因为股息性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税率都是20%。但也有可能产生差异,比如被投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其外籍个人股东做减资或撤资时,分回的资产中对应的属于股息性的收益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相应在这种情况下,就要确认股息性质所得。

  三、法人股东减资的会计处理。法人股东减资,相应要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账务处理区分成本法核算和权益法核算:

  (一)采用成本法核算时的处理。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撤回、减少时的账务处理按实际收到的款项(指收入款项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下同),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撤回、减少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已确认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如果撤回、减少的投资已提减值准备,也应同时结转;如果收到的为存货、设备等实物资产有进项税额且能够抵扣的,分录借方科目还需要作相应的增加。

  (二)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处理。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撤回或减少时的账务处理: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项投资的调整账户余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科目,按该项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按已确认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如果撤回或减少投资前因确认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变动有计入资本公积的相关金额,还应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如果相关投资撤回或减少前已提减值准备,或者收到的资产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分录借方科目还需要作相应的增加。如果权益法下按规定已确认递延所得税,确认撤回或减少投资时应予转回,借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或者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

  四、被投资企业的财税处理。减资时,如果被投资企业用非货币性资产作为支付对价,则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清理,视同销售计征各项税收。此行为相当于先把资产转让,然后再分配给股东。如果以现金资产进行减资:该行为是股东之间的权益性交易行为,对被投资企业而言原则上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在公开市场上回购本公司股票,属于所有者权益变化,回购价格与所对应股本之间的差额不计入损益;税法规定,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回购本公司股票,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属于企业权益的增减变化,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回购本公司股票,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一致,无须进行纳税调整。

  举例:钦光公司由A、B、C三个股东共同出资组建,注册资金100万元。其中A为自然人,出资50万元,占比50%;B为自然人,出资30万元,占比30%;C为有限公司,出资25万元,占比20%。C超出股份占比出资的部分5万元计入钦光公司的资本公积。2019年8月份,股东C提出撤资申请。经A、B股东同意,同意其撤资申请,决定公司减资20万元,注册资本变更为80万元。经查,2019年8月底,钦光公司账务中,“资本公积-投资溢价”余额为5万元,“盈余公积”余额为5万元,未分配利润15万元,本年利润5万元。有限公司股东撤资会计处理:

  第一种情形:股东撤资所得金额低于其投入的计入“实收资本”的金额。经A、B、C三股东商定,C取得撤资金额为18万元,产生撤资折价。首先冲减“股东C”对应的“实收资本”,其次,低于“实收资本”的折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投资溢价”。会计处理如下:

  借:实收资本--C  2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8万元

  资本公积-投资溢价  2万元

  第二种情形:股东撤资所得金额大于其投入的计入“实收资本”的金额,但小于其原始投入的金额。经A、B、C三股东商定,C取得撤资金额为22万元,产生撤资折价。首先冲减对应的“实收资本”,超出部分,冲减“资本公积-投资溢价”。钦光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实收资本--C  20万元

  资本公积-投资溢价  2万元

  贷:银行存款  22万元

  第三种情况:股东溢价撤资。经A、B、C三股东商定,C取得撤资金额为40万元,产生撤资溢价。首先冲减“股东C”对应的“实收资本”,然后依次冲减“资本公积-投资溢价”、“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科目。钦光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实收资本--C  20万元

  资本公积-投资溢价  5万元

  盈余公积  5万元

  未分配利润  10万

  贷:银行存款  40万元

  特别强调:1、股东采取减资撤资的方式,无论溢价撤资还是折价撤资,影响的是公司股东的税收,对于被撤资公司没有税费产生;2、股东采取减资撤资的方式,在会计处理时,冲减“资本公积”科目金额时,只允许冲减“资本公积-投资(股本)溢价”部分,不得冲减其他项目;3、股东采取减资撤资的方式,在会计处理时,对于“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科目,最多冲减至零,但“未分配利润”可以冲减成负数;4、股东采取减资撤资的方式,在会计处理时,不得冲减“本年利润”科目。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赵辉
 


一人公司“平价”减资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人股东的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可以为自然人、法人、国家。如果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为自然人,个人股东发生减资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人说,一人有限公司本来就属于股东个人的财产,减少本金不会产生所得吧。其实,在法律上,自然人股东与公司隶属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比如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一人有限公司,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对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不论被投资企业是否为一人有限公司,均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理,一人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减资同一般股东减资一样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个人股东由于减资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资产,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应该全部确认为财产转让所得,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分回减资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减资的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当然,有人又会说:平价转让属于价格偏低有正当理由。根据67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转让股权价格明显偏低的只有在如下的情形下才属于有正当理由:⑴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⑵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着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⑶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由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⑷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所以,对于以明显偏低价格转让股权的,只有在上述四种情形下才属于有正当理由。列举情形中并不包括个人与法律主体之间交易的情形。

  应当注意:实际是以“平价”减资,但如果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的收入大于成本价而产生的“税会差异”,于再次转让股权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当扣除上一次已计算的个人所得部分,否则会出现重复计算个人所得税。

  来源:中汇(十堰)税务师事务所    2022.05.19
 



  2020年5月的解读——

股东减资或者撤资要交税吗

  最近,有许多财务人员都在咨询这样的问题:“我公司股东减资或撤资收回的款项需要交税吗?”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其实是要分情况来进行分析的。因为股东身份不同,既有法人股东又有自然人股东,所以,对缴纳税款的规定也是不相同的。

  一、法人股东减资或撤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政策解析:根据上述政策得知,法人股东减资或撤资收回的资产一共分为三个部分:一部分是投资成本的收回,一部分是收回的股息所得,另一部分是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四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所以,法人股东减资或撤资收回的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只有第三部分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款。

  案例:A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1000万元,法人股东B企业取得A企业30%的股权,然后在2020年拟撤资;截至B企业撤资前,A企业当期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为500万元,经股东会决议A企业向法人股东B企业支付600万元,假定用货币资金支付撤资款。请问:B企业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吗?

  B企业撤资收回的款项共分为三大部分:

  1、确认投资成本收回,即初始投资为1000*30%=300(万元)。

  2、确认收回的股息所得,即500*30%=150(万元)。

  3、确认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即600-300-150=150(万元)。

  B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50*25%=37.5(万元)

  二、自然人股东减资或撤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第一条的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案例:A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1000万元,自然人股东王某取得A企业10%的股权,然后在2020年拟撤资;公司当期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为1500万元,按照比例计算对价应向股东支付150万元,假定A企业用货币资金支付王某撤资款。请问:王某撤资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吗?

  王某撤资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

  应纳税额=(1500-1000)*10%*20%=10(万元)

  三、小结

  1、法人股东减资或撤资,即分回的资产扣除初始投资成本后,属于应归属留存收益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只有剩余应归属投资资产股权转让所得的部分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自然人股东减资或撤资,即分回的资产扣除初始投资成本后的部分,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财税聚焦  作者:薛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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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同比例减资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设立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股东出资形成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法人财产,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保证。确保股东出资到位,是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与发展,保证公司必要的偿债能力,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必要条件。所以,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得将自己的出资从公司中抽逃。如果违反法律规定抽逃投资,股东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行法律抽逃资金虽然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工商管理部门仍然可以行政处罚)。但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接照法定程序依法减资。如果公司减资是按各股东出资比例,以“成本价”减资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的规定,个人股东对被投资企业减资取得的资产,视同对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来计算缴纳个税,计算公式:应缴个税=(收入-原始投资成本)*20%。因此,如果个人股东减资时,净资产并没有在原来的基础上有所增加,只是对原有投入资金的撤回,则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减资时的净资产大于最初的投资成本,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实务中,虽然股东是以“成本价”减资,但税务机关对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有权核定收入额。

举例: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成立,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为甲乙二人,其中甲投入400万元,占比为40%,乙投入600万元,占比60%。2021年12月31日,甲乙决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降低为800万元,实际减资并支付个人股东的资金为200万元。但税务机关确认2021年12月31日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相应减资应确认取得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500*20%=300万元。对应应扣除的初始投资成本为:1000*20%=200万元。则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00-200)*20%=20万元,其中甲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万元,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万元。

应当注意:个人股东在下一次股权转让或撤资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扣除上次减资中实际未支付给股东个人,但税务机关已确认的所得部分。仍以上例,假设于一年后,甲将持有的40%股权以500万公允价转让给丙。在计算甲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时,应扣除甲原始投资成本为320万元(400*80%),另外还应扣除上次减资时税务机关已“纳税调增”但个人股东并未实际实现的所得40万元,由此计算甲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00-320-40)*20%=28万元。这也权当是个人所得税中的“税会差异”吧。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纪宏奎    202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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