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所一[2007]26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等21家单位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11-21
摘要:你们上报的有关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的规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等21家单位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所一[2007]268号         2007-11-21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你们上报的有关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认定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复旦管理学奖励基金会、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上海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上海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上海兴华教育扶贫基金会、上海市卢湾区教育基金会、上海市自然与健康基金会、上海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基金会、上海市建国社会公益基金会、上海能近公益基金会、上海阎宝航社会公益基金会、上海工商界爱国建设特种基金会、上海华杰仁爱基金会、上海吴孟超医学科技基金会、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基金会、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上海市防癌抗癌事业发展基金会、上海市甬协公益基金会等21家单位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