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进[2009]11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3-11
摘要:省局研究决定,将符合《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国税进[2006]28号)规定条件的龙游县、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三门县和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分局列入出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权下放试点范围,试点时间从2009年4月1日开始。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进[2009]11号          2009-03-11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义乌市国家税务局:

  为积极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24号)精神,促进我省对外贸易稳定健康发展,深入开展征退税工作衔接,实现出口退税管理工作重心的“两个转移”,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根据各地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省局研究决定,将符合《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国税进[2006]28号)规定条件的龙游县、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三门县和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分局列入出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权下放试点范围,试点时间从2009年4月1日开始。

  新列入试点范围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总局、省局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落实机构和人员配备,加大出口退税业务培训力度,加强制度建设,加快退税进度,为出口企业搞好服务,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9年3月1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