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7-02-02
摘要:财产损失鉴证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信息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并出具鉴证报告,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业务。

  4.获取充分必要的证据。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应当取得以下证据:

  ①法院的破产公告或破产判决书及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②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

  ③工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营业证照的证明;

  ④公安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失踪证明。

  (2)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应取得以下证据:

  ①企业依法催收磋商的记录;

  ②债务人已资不抵债的,应取得经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告;债务人连续三年亏损的,应取得经审计的最近三年度会计报告;债务人连续三年停止经营的,应取得所在地工商等部门的证明材料,并取得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证明;

  ③逾期三年以上未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中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应取得境外有资质的机构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

  (3)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应取得下列证据:

  ①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的批准文件、法院判决书、裁决书和企业债务重组方案及相关资料;

  ②企业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有效凭证和账务处理证据等。

  (4)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取得下列证据:

  ①企业的专项说明;

  ②专门机构或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说明。

  5.确认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1)债务人已经清算的,计算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后的余额,确认不能收回的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2)对尚未清算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计算并确认不能收回的坏账损失的具体金额。

  (3)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应收账款,其遗产不足清偿部分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计算并确认不能收回的坏账损失的具体金额。

  (4)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计算并确认不能收回的坏账损失的具体金额。

  (5)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依据法院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确认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计算并确认不能收回的坏账损失的具体金额。

  (6)逾期三年以上且认定为坏账的应收款项,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确认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7)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不能收回的,依据有关境外证明材料,确认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8)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损失,应按债权人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三、非货币性资产损失的审核

  (一)存货损失的审核

  1.企业存货发生的损失,包括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变质、淘汰、毁损、报废、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及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失。

  2.存货损失真实性的审核。

  (1)评价有关存货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确认存货盘点日盘亏数量。

  ①对已盘点存货数量实施抽查;

  ②获取盘点汇总表副本进行复核,并选择金额较大、收发频繁等存货项目作为重要的存货项目,与存货明细账核对;

  ③审核存货盘点,获取存货盘点盈亏调整记录。重大盘亏事项是否已获得必要解释;盘亏事项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已获批准;盘亏事项账务调整是否已及时入账,非正常损失的外购货物及产成品、在产品所耗用的外购项目的进项税额是否按规定转出,并同时确认为损失。

  (3)获取并审核纳税人存货盘点计划及存货盘点表,评价存货盘点的可信程度。

  3.报废、毁损存货的审核。到现场察看存货的现状,并记录、拍照等。

  4.获取充分必要的证据。

  (1)盘亏的存货。

  ①取得存货盘点表;

  ②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③取得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或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④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2)报废、毁损的存货。

  ①属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应取得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②属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③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取得保险公司理赔情况的说明;

  ④取得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的责任认定、赔偿情况及相关审批文件;

  ⑤残值情况的说明。

  (3)被盗的存货。

  ①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报案、结案证明材料;

  ②取得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材料;

  ③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取得保险公司理赔情况的说明材料。

  (4)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失的存货。对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失的应提供或取得以下证据:

  ①资产被淘汰、变质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

  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霉烂变质、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证明;

  ③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品质鉴定报告;

  ④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的说明。

  5.确认存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企业的存货确已形成财产净损失或者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失,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确认存货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二)固定资产损失的审核

  1.固定资产损失,包括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及固定资产发生的永久或实质性损失。

  2.固定资产损失真实性审核。

  (1)评价固定资产管理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评价固定资产计价对应缴所得税的影响,审核固定资产计价是否符合税法及有关规定。

  (3)审核房屋产权证、车辆运营证、船舶船籍证明等所有权证明文件,确定固定资产是否归被审核单位所有。

  ①通过核对购货合同、发票、保险单、运单等资料,抽查测试其计价是否正确,授权批准手续是否齐备,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②审核竣工决算、验收和移交报告是否正确,与在建工程的相关记录是否核对相符;

  ③审核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是否按投资各方确认价值入账,是否有评估报告并经有关部门或有资质的机构确认,交接手续是否齐全。

  3.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审核。实地观察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并进行记录、拍照等。

  4.获取充分必要的证据。

  (1)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取得:

  ①固定资产盘点表;

  ②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

  ③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2)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取得:

  ①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②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

  ③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④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⑤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取得保险公司理赔情况的说明。

  (3)对被盗的固定资产应取得下列证据:

  ①向公安机关的报案和结案的相关证明材料;

  ②涉及责任人的,应取得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③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取得保险公司理赔情况的说明。

  (4)对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失的,应取得下列证据:

  ①资产被淘汰、变质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

  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证明;

  ③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品质鉴定报告;

  ④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5.确认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1)对盘亏的固定资产,依据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2)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依据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3)对被盗的固定资产,依据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确认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4)计算企业固定资产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失,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确认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三)在建工程及其他资产损失的审核

  1.在建工程及其他资产损失,包括企业已经发生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在建工程项目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相应工程物资报废或削价处理等发生的损失。

  2.确认在建工程及其他资产的存在,并为申报企业所有。

  (1)获取或编制在建工程及其他资产递延资产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

  (2)抽查重要的原始凭证,审核在建工程及其他资产增加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查阅有关合同、协议等资料和支出凭证,是否经授权批准,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3.在建工程及其他资产状态的审核。到现场察看在建工程及其他资产的现状,并记录、拍照等。

  4.获取充分必要的证据。

  (1)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应取得下列证据:

  ①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②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③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取得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

  ④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

  (2)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应取得下列证据:

  ①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的证明;

  ②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取得保险理赔的说明;

  ③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5.确认在建工程及其他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1)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造成的损失,依据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确认该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2)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造成的损失,依据账面价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确认该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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