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7]1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简并征期纳税额及税款征收时间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4-24
摘要: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简并的征期内最后一个纳税期,但纳税人需要提前缴纳的,可在最后一个纳税期之前征收。如纳税人提前缴纳,在简并的征期内有停业或注销的,多缴的税款可抵减下一征期的税款或申请退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简并征期纳税额及税款征收时间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7]149号     2007-04-24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地税机关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现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桂地税发[2006]365号)第十二条作如下修订:

  一、定期定额户月纳税额在500元以下(含500元)的,可实行简并征期纳税方式,具体数额由县(市、区)级地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简并的征期内最后一个纳税期,但纳税人需要提前缴纳的,可在最后一个纳税期之前征收。如纳税人提前缴纳,在简并的征期内有停业或注销的,多缴的税款可抵减下一征期的税款或申请退税。

  三、本通知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