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1-03
摘要:报送的附报资料为: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四)2015年12月31日之前,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投产后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87号)所附《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一览表》所列明的项目。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世界银行与有关部门的贷款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十五)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十六)2015年12月31日之前,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免征增值税。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三、对下列增值税优惠政策项目,试点纳税人应当提交《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附件2)一式两份,并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办理审批手续。

  (一)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

  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

  1.《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与城镇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上述企业职工“总人数”应包含劳务公司派遣的人员、季节性用工的临时性人员及其他所有工作人员。“60%”及“30%”的相关人员比例的计算,应先分别算出单月分子、分母人员月平均值,再算出全年分子、分母人员年平均值,最后根据分子、分母人员的年平均值算出全年比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年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全年比例=分子人员年平均值÷分母人员年平均值。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截止年底的实际经营期作为计算周期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失业人员就业项目免征增值税。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服务(除广告服务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上述3年限额免征期包含试点纳税人未达起征点而享受免税待遇的时

  间。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新增人员招录之日起,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

  1.《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与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企业向失业人员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复印件;

  4.企业为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复印件;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上述失业人员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审批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以试点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