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人气: 时间:2018-09-19
摘要:记者: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国务院也下发文件,要求从2019年1月1日起实行。今年8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

改革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税总办发[2018]1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稳妥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记者: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国务院也下发文件,要求从2019年1月1日起实行。

    今年8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召开电视电话会,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请您介绍一下中央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答:中央作出的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的决定是完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和治理方式的重大改革,有利于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分工,规范征缴管理,提高征缴效率,降低征收成本,优化缴费服务,增强参保缴费人获得感,实现社会保险资金安全、可持续增长,为降低社保费率创造条件;有利于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更好地确保发放、维护广大参保人的利益;有利于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奠定良好基础。

  记者:当前我国各项社保基金运行情况如何?

  答:据统计,截至今年8月底,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分别为47264亿元、17392亿元、5712亿元、1734亿元、558亿元,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总体运行平稳。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要求,自今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现行省级统筹基础上,建立中央调剂基金,对各省份养老保险基金进行适度调剂,均衡地区间基金负担,重点缓解少数困难省份的基金收支压力,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记者:最近,一些企业担心,实行税务征收会不会增加企业负担?

  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工作的统一部署安排,自2019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明确要求,“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当前各地征收体制改革工作正处于准备阶段,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着力于做好衔接工作,积极建立数据共享平台,并在改革工作中坚持只变更征收主体,原有政策继续保持不变的基本原则。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一是进行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改革的地方,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建立部门间常态化信息共享和对账机制。遵循弄清接好历史欠费账目,不自行组织开展清欠工作的原则,稳妥处理好历史欠费问题,确保平稳有序实施征管职责划转。二是已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各级税务机关,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不得自行组织开展以前年度的欠费清查,确保征管有序,工作平稳。三是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

  记者: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相关部门还将采取哪些具体措施?

  答:统一社保费征收主体,将提高社保费征收效率,有利于促进各类企业职工参保缴费,更好地维护职工权益。上述改革将为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及职工缴费负担创造有利条件。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我们将认真进行分析测算,抓紧研究提出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政策措施。

  记者: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如何加强部门合作,优化缴费服务?

  答:目前,各地税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保等相关部门,正在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开展征管职责划转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征管职责划转后,各相关部门将进一步密切协作,提高信息共享效率,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规范提升社会保险费征管水平;将进一步优化缴费流程、拓宽缴费渠道,联合探索关联业务“一站式”办理方式,切实降低缴费成本,提高缴费便利度,提升缴费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2020年,已明确社保征收划转为税务部门征收的地区政策汇总:

  京人社发[2020]18号 北京市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津人社局发[2020]23号 天津市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1号 四川省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代扣协议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四川省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西藏自治区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我市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全省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公告2020年第4号 青岛市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湘人社规[2020]21号 湖南省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公告2020年第6号 山东省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2020年第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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