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21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08-2018年海南省房地产项目工程造价参考指标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8-20
摘要:为此,主管税务机关经核查后,确认纳税人所说情况属实。利用《参考指标》测算的结果,核定该项目的“楼宇建筑工程”成本。(海口市11层住宅楼的楼宇建筑工程成本2016-2018年参考指标分别为1798元/平方米、1945元/平方米、2070元/平方米)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08-2018年海南省房地产项目工程造价参考指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21年第5号        2021-8-20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及我省相关配套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发布《2008-2018年海南省房地产项目工程造价参考指标》(以下简称《参考指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通过适用《参考指标》测算其"楼宇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造价。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楼宇建筑工程、基础设施"成本高于按照《参考指标》测算的金额,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税务机关核实后,确定是否予以据实扣除。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图、室外总平图、竣工图、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土石方工程测量报告、工程结算书和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等。

  三、税务机关按照《参考指标》核定"楼宇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造价时,适用清算项目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参考指标》数值;清算项目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参考指标》数值的加权平均值。

  四、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受理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按本公告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

  1.2008-2018年海南省海口市房地产项目工程造价参考指标-楼宇建筑工程

  2.2008-2018年海南省海口市房地产项目工程造价参考指标--基础设施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08-2018年海南省房地产项目工程造价参考指标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09-14

  一、《公告》制定的目的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提升税收治理能力,解决房地产项目工程造价成本涉税审核难、税企争议大等问题,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制定的内容

  一是发布《2008-2018年海南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参考指标》(以下简称《参考指标》,以及适用范围;

  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楼宇建筑工程、基础设施”成本高于按照《参考指标》测算的金额,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税务机关核实后,确定是否予以据实扣除;

  三是明确《参考指标》的计算方法。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受理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按本公告处理。

  四、举例说明

  案例1:海口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A项目于2016年7月开工,2018年2月竣工,项目由2栋11层住宅楼组成,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

  2021年5月,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符合清算条件)。2021年10月,纳税人提出账册不健全,无法提供申报资料。

  为此,主管税务机关经核查后,确认纳税人所说情况属实。利用《参考指标》测算的结果,核定该项目的“楼宇建筑工程”成本。(海口市11层住宅楼的楼宇建筑工程成本2016-2018年参考指标分别为1798元/平方米、1945元/平方米、2070元/平方米)

  计算过程:

  (1)该项目从2016年7月开工至2018年2月竣工,共开发建设了20个月。

  (2)加权平均测算单位“楼宇建筑工程”:

  (3)“楼宇建筑工程”总成本:10000×1913.4=19134000元。

  案例2:(存在中途停工的情形)

  海口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A项目于2016年7月开工,2017年1月-3月因工程项目问题停工,2017年4月复工,2018年2月竣工,项目由2栋11层住宅楼组成,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

  2021年5月,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符合清算条件)。2021年10月,纳税人提出账册不健全,无法提供申报资料。

  为此,主管税务机关经核查后,确认纳税人所说情况属实。利用《参考指标》测算的结果,核定该项目的“楼宇建筑工程”成本。(海口市11层住宅楼的楼宇建筑工程成本2016-2018年参考指标分别为1798元/平方米、1945元/平方米、2070元/平方米)

  计算过程:

  (1)该项目从2016年7月开工至2018年2月竣工,2017年1月-3月因工程项目问题停工,2017年4月复工,共开发建设了17个月。

  (2)加权平均测算单位“楼宇建筑工程”:

  (3)“楼宇建筑工程”总成本:10000×1907.82=19078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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