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所一[2001]28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9-06
摘要: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通知》第二条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所一[2001]285号          2001-09-06


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如下,请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征[1997]157号)一并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一、[条款废止]适用范围

  由市各财税分局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经国家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或组织。

  社会团体:经国家民政部门或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单位或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经国家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单位或组织。

  二、[条款废止]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通知》第二条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现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规定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应在本通知下达后三十日内向上海市国家(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受理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和税收户管核准手续。

  三、[条款废止]应纳税收入支出项目的确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对应纳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相应支出项目,按照配比原则,可采取据实划分或分摊比例的方法进行核算。若纳税人采取分摊比例的方法,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核算方法一经确定,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分摊比例的方法和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损失额的计算,按《通知》第七条第二、三款规定执行。

  四、[条款废止]有关税前扣除工资的范围、标准

  事业单位执行国务院和市政府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经本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内,按实际发放数在税前扣除;按工效挂钩办法核定提取的工资额,高于当年实际发放工资额的部分,当年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在以后年度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在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按实扣除,有关单位应建立备查簿进行登记备查。凡不实行以上两种办法的事业单位,按市税务局统一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税前扣除办法比照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条款废止]适用税率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对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单位,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单位,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六、[条款废止]有关征收规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依法按季度和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海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按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各财税分局要做好市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户统计工作。

  七、[条款废止]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

  1、国税发[1999]65号

  2、《上海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样张及填报说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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