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对自治区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251号[C类031号]提案的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1-6-20 嘎玛曲杰委员: 您与其他委员联名提出的“关于地(市)县级藏医院藏药制剂室调剂藏药授权税务发票的提案”收悉,经我局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四章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提案所指藏医院内部调剂药品行为不符合对外发生经营业务范畴,不属于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行为,不满足开具发票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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