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发[2008]107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工作规程(2008年修订版)[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7-08
摘要:另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实行汇总纳税方式的金融保险企业贷款呆账核销,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账核销和农村信用社贷款呆账的核销,企业跨地域改组分离合并整体资产置换的税收待遇确认,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包括坏帐损失)等5个项目尚待上级机关明确。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工作规程(2008年修订版)》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发[2008]107号            2008-07-08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机关各业务处:

  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国税发[2007]14号)规定的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变动情况,在向全系统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局对《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工作规程(2007年版)>的通知》(青国税发[2006]208号)进行了修订,形成《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工作规程(2008年修订版)》(以下称审批规程)。该修订版由市局各业务处根据职责起草,法规处总纂。

  现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工作规程(2008年修订版)》印发你们,请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问题、建议等,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本审批规程涉及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审批规程所列项目

  此次修订后的文稿共有16个项目。在2007年版原46个项目基础上,修改了16个项目,即本修订文稿目录所列内容;取消了26个项目,包括对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审批;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核准;对企业总机构向下属企业税前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企业名单与限额审批;国家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所得利息符合优惠利率标准免征所得税审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认定;对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的审批;对农、林、牧业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延长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的审批;对外商投资企业特定项目企业所得税减低税率的审批;对外国企业改变纳税年度的审批;对外国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审批;对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的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从事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减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对外国企业持有我国企业债券而取得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审批;外方以优惠利率贷款给我方取得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审批;企业分阶段投资或追加投资享受税收优惠的审批;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给予3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核准;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行性研究费用列入开办费的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在优惠期内因不可抗力提前解散免予补税待遇认定管理;外国企业享受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减免税待遇认定管理;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外国银行分行摊列总行管理费的审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项目企业所得税减低税率的审批。

  另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实行汇总纳税方式的金融保险企业贷款呆账核销,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账核销和农村信用社贷款呆账的核销,企业跨地域改组分离合并整体资产置换的税收待遇确认,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包括坏帐损失)等5个项目尚待上级机关明确。

  本规程所列的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中的2个项目,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市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制定了相关规定。在总局没有出台明确的规定之前,按市局规定办理。

  二、关于下一步工作思路

  审批规程是系统重点工作项目。出台审批规程,是我市国税系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依法行政的具有创新意义的重要举措。作为一项重大的系统工程,囿于政策变动、社会环境、人员能力等多方面的限制,很难一步到位、一蹴而就。因此,从一段时间的局势看,审批规程还面临着在实践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更新、调整、完善的过程。市局确定此次印发审批规程的同时,下一步的工作思路如下:

  (一)在适当的时候,根据国家关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政策变动情况,增加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内容;

  (二)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改进现行备案管理的增值税减免税项目的管理方式;

  (三)对出口退税项目和管理方式进一步改进;

  (四)将目前各个项目各自的责任归属进行整合,改由统一的责任追究办法或执法责任制考核;

  (五)适时增加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动态管理等内容。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八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工作规程(2008年修订版)

  第一章 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降低执法风险,落实审批责任,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税收政策,以及上级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制定的操作制度和办法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及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市国家税务局办理行政审批(包括审批、核准、审核和备案等)业务,均适用本规程。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结合日常税务管理和执法检查等,积极探讨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动态管理、事后管理的途径和方法,对行政审批行为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有效监督。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审批责任是指税务执法人员在执行审批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审批事项批准错误,在未达到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内,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执法过错行为按照下列原则明确责任:

  (一)因承办人的个人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承办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分别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

  (二)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经过批准的,由承办人和批准人共同承担责任,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经过审核后报经批准的,由批准人、审核人和承办人共同承担责任,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批准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因承办人弄虚作假导致批准错误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因承办人、审核人和审批人等在明知不具备审批条件而办理审批导致批准错误的,由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责任人承担次要责任;因任意两个以上责任人弄虚作假欺骗其他责任人,使被骗责任人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履行审核或审批手续的,由行骗者承担全部责任,被骗者不承担责任(被骗者应发觉而未发觉的,应承担次要责任)。

  (四)经行政复议维持的过错行为,由承办人和复议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其中复议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经复议撤销或者变更导致的过错行为,由复议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五)执法过错行为由集体研究决定的,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责任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五条 根据责任人的过错行为造成后果的轻重程度,将责任分为轻微责任、一般责任和重大责任。

  轻微责任是指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性质较轻,未损害纳税人权益,或者税款流失数额小的过错责任;

  一般责任是指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较大,或性质较轻但发生频率较高,或性质一般,一定程度损害了纳税人利益,导致一定社会负面影响的过错责任;

  重大责任是指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巨大,或性质严重,严重损害纳税人权益,导致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过错责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人不承担责任:

  (一)因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不明确,导致执法过错的;

  (二)因执行上级机关的答复、决定、命令、文件,导致执法过错的;

  (三)在集体研究中申明保留不同意见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执法过错的;

  (五)有其他可以不承担责任的情节或行为的。

  第七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

  (一)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错误、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挽回影响的;

  (二)有其他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或者行为的。

  第八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责任:

  (一)同时具有两种以上过错行为的;

  (二)同一年度内发生多起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行为的;

  (三)转移、销毁有关证据,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方法阻碍、干扰执法过错责任调查、追究的;

  (四)被责令限期改正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正的;

  (五)导致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终审败诉的;

  (六)导致税务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

  第九条 执法过错责任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进行追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责任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后果能够纠正的,应当责令限期纠正。

  第十一条 本规程纳入执法责任制,并按照执法责任制确定的考核方式定期考核监督。对落实审批责任,可以按照列举过错、分解责任、量化程度、过错追究的程序。首先查摆审批过错,然后依据审批规程和审核要点分析履行审批行为的失当情况,再根据责任程度衡量承担责任比重,最后分别不同情况给予经济惩戒或行政处理。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42号)第四条,过错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适用本规程,应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工作责任

  项目1: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个体停业和复业)的核准

  审批规程

  一、开业税务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49号)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十二条,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程序]

  (一)税务登记岗对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进行查验

  单位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1式2份,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各留存1份):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纳税人跨县(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个体经营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所提供证件和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1式2份,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各留存1份):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

  3.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

  4.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提供证件和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1式2份,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各留存1份):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项目合同或协议及其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二)审阅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是否符合要求,提交的附送资料是否齐全,《税务登记表》不符合要求和附送资料不齐全的,补充齐全后由税务登记岗审查,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据实核定《税务登记表》中各项内容,由税务登记岗签章,加盖主管税务机关章或税务登记专用章,核定其他相关登记信息,发放税务登记证。

  审核要点

  (一)税务登记岗利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身份证号码进行审核比对,检查是否非正常户。

  (二)税务登记岗将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与已使用的纳税人识别号进行审核比对,检查是否有重码问题。

  (三)税务登记岗将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原件比对;将代码证复印件与原件比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比对,检查是否一致。

  责任归属

  由于受理材料不齐、不及时,比对不清或滞压不办等原因造成办理税务登记错误或超时办理的,由税务登记岗负全部责任。

  二、变更税务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49号)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程序]

  (一)文书受理。税务登记岗查验纳税人报送的以下申请材料(附送资料2套,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各留存1套):

  1.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应提交:

  (1)工商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3)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4)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协议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情况说明,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地址)(涉及变动的提供);

  (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2.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应提交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二)税务登记岗对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身份证号码进行审核比对,检查是否有在案的未履行纳税义务的记录。材料齐全的报负责人岗复查审批。

  负责人岗复查审批后返还税务登记岗核发税务登记证。

  审核要点

  税务登记岗受理纳税人填登完毕的表格,审阅填写的《变更税务登记表》是否符合要求,应提交的附送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的核发税务登记证。

  负责人岗主要负责对变更申请审核、审批。

  责任归属

  因变更材料不齐、不及时,或未按规定录入,导致录入与实际不相符,或滞压不办等,造成变更登记错误或超时办理的,由税务登记岗承担主要责任,负责人岗承担次要责任,并按8:2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凡因税务登记岗、负责人岗擅自为不具备条件的纳税人办理税务变更登记的,各自承担全部责任。

  三、注销税务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49号)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程序]

  (一)文书受理。税务登记岗查验纳税人报送的以下申请材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二)审批

  1.税务登记岗接受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查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完整,填写是否正确,材料齐全的,负责收缴税务证件后,报负责人审批,审批后录入综合征管软件V2.0注销税务登记模块,转发票缴销岗;

  2.发票缴销岗负责缴销发票领购簿、旧发票及未使用的空白发票,发票领购簿及发票缴销后报负责人岗审批,并录入综合征管软件V2.0转从事注销检查的岗位;

  3.从事征管检查的岗位负责有无偷税及违法案件的查处,并对纳税人进行实地检查、查验账簿;负责清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通过负责人审批后录入综合征管软件V2.0转回税务登记岗;5市转征管科税务登记管理岗。

  4.税务登记岗对受理有各环节签字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资料进行审核,查看各个环节是否签署意见,检查无误后报分管局长审批;5市由征管科税务登记管理岗负责审核,检查无误后报分管局长审批。

  5.分管局长岗审核无误后进行注销审批,转税务登记岗加盖公章并进行税务登记注销;5市由征管科税务登记管理岗加盖公章,转分局税务登记岗进行税务登记注销。

  审核要点

  (一)税务登记岗主要审核纳税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正确,注明收缴税务证件数量,在进行注销审批时对各环节进行复查;

  (二)发票缴销岗主要检验注销纳税人已使用发票和未使用的空白发票,注明发票名称、发票数量、发票起止号码及发票领购簿数量,核对上缴发票与应缴发票是否一致;

  (三)从事检查的岗位主要负责税收优惠政策是否按规定追缴;对纳税人进行实地查账,查处偷税及违法案件;清缴税款,检查所缴税款是否与应缴税款一致;

  (四)征管科税务登记管理岗主要负责对各环节进行复查,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

  (五)负责人岗负责各环节的工作初审,检查工作有无漏洞;

  (六)分管局长岗接到《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后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进行注销审批。

  责任归属

  (一)由于下列原因导致无法进行登记注销的,按以下情况界定责任:

  1.由于收取资料不全,未按规定收缴税务证件,且通过部门负责人审核和审批人审批的,由税务登记岗承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和审批人承担次要责任。并按7:2:1的比例追究责任;凡因税务登记岗、部门责任人或审批人擅自为不符合注销条件的纳税人办理注销的,各自承担全部责任。

  2.由于发票缴销岗未按有关规定缴销发票且通过部门负责人审核和审批人审批的,由发票缴销岗承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和审批人承担次要责任。并按7:2:1的比例追究责任;凡因发票缴销岗、部门责任人或审批人擅自为不符合注销条件的纳税人办理注销的,各自承担全部责任。

  3.由于从事征管检查的岗位未按有关规定追缴税收优惠政策造成税款流失,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偷税及违法案件的查处,未按有关规定征收税款造成税款流失,且通过部门负责人审核和审批人审批的,由从事注销检查的岗位承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和审批人承担次要责任。并按7:2:1的比例追究责任;凡因从事注销检查的岗位、部门责任人或审批人擅自为不符合注销条件的纳税人办理注销的,各自承担全部责任。

  4.由于8区税务登记岗或5市征管科税务登记管理岗未按有关规定审核注销各环节且通过审批人审批的,由税务登记岗或征管科税务登记管理岗承担主要责任,审批人承担次要责任。并按8:2的比例追究责任;凡因税务登记岗或税务登记管理岗、审批人擅自为不符合注销条件的纳税人办理注销的,各自承担全部责任。

  (二)由于各环节未按规定的时限流转文书或滞压不办等原因,造成注销税务登记错误或超时办理或下环节无法及时办理的,各自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四、个体停业和复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十八条,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领购发票;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歇业;(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6号令)。

  [停业程序]

  (一)文书受理。税务登记管理岗(税源管理岗)接收纳税人提交的停业登记申请资料,包括:

  1.《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2.纳税人若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停业的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要求停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停业文件;

  4.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副本等)、未使用的空白发票、《发票领购簿》。

  (二)停业审批

  1.税务登记管理岗(税源管理岗)接受停业申请,审查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填写是否正确,进行停业登记,录入综合征管软件,并通知纳税人到发票缴销岗缴销发票;

  2.发票缴销岗负责缴销旧发票,封存未使用的空白发票,《发票领购簿》,并在《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上签字,经税务分局分管局长审批后录入综合征管软件转申报征收岗;

  3.申报征收岗负责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并在《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上签字,经税务分局分管局长审批后录入综合征管软件转征管检查岗;

  4.征管检查岗检查审核纳税人有无偷税、在查案件及违法问题,有在查案件或存在问题的,办理结案事宜,并在《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上签字,经税务分局分管局长审批后录入综合征管软件转回税务登记岗;

  5.税务登记管理岗(税源管理岗)对各受理环节有签字的《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及各项资料进行审核,查看各个环节综合征管软件录入是否完整,并在《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上签字,检查无误后转税务分局分局长岗进行审批;分局长岗审批后,封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制发《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交纳税人。

  6.税务分局分局长审核无误后进行停业审批,转税务登记岗核发《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审核要点

  (一)税务登记管理岗(税源管理岗)负责接受纳税人申请停业的资料,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正确,收缴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予以封存;

  (二)发票缴销岗对纳税人上缴的发票进行处理,对已经用完的发票进行验旧,对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发票领购簿》予以封存;

  (三)申报征收岗对纳税人的应缴税款进行清理,征收入库应缴税款,该岗位人员应确保纳税人停业前无欠税;

  (四)检查岗对纳税人实施停业检查,检查纳税人是否存在违法违章问题,并负责对停业期间经营的实施检查。该环节岗位人员应确保纳税人停业前无违法违章问题,并无假报停实营业问题;

  (五)税务分局分管局长岗负责各环节的工作初审,检查工作有无漏洞;

  (六)税务分局分局长岗对税务登记管理岗(税源管理岗)上报的《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等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各岗位环节工作是否到位,并签署审批意见。税务分局分局长应确认纳税人停业是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执行的。

  责任归属

  (一)由于税务登记管理岗(税源管理岗)、发票缴销岗、申报征收岗、征管检查岗、税务分局分管局长和税务分局分局长未按规定传递审批文书或滞压不办等原因,造成个体停业审批无法或超时办理或下环节无法及时办理的,各自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二)由于收取资料不齐全完整,纳税人资料填写不正确,却通过分管局长审核和分局长审批的,由税务登记管理岗(税源管理岗)承担主要责任,税务分局分管局长和税务分局分局长承担次要责任,并按7:2:1的比例追究责任;凡因税务登记管理岗(税源管理岗)、税务分局分管局长或税务分局分局长擅自为不符合停业条件的纳税人办理停业登记的,各自承担全部责任。

  (三)由于发票缴销岗未按有关规定缴销发票,却通过税务分局分管局长审核和税务分局分局长审批的,由发票缴销岗承担主要责任,税务分局分管局长和税务分局分局长承担次要责任,并按7:2:1的比例追究责任;凡因发票缴销岗、税务分局分管局长或税务分局分局长擅自为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停业登记的,各自承担全部责任。

  (四)由于申报征收岗未按有关规定清缴税款造成税款流失,却通过分管局长审核和分局长审批的,由申报征收岗承担主要责任,税务分局分管局长和税务分局分局长承担次要责任,并按7:2:1的比例追究责任;凡因申报征收岗、税务分局分管局长或税务分局分局长擅自为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停业登记的,各自承担全部责任。

  (五)由于征管检查岗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偷税等问题的查处,却通过税务分局分管局长审核和税务分局分局长审批的,由征管检查岗承担主要责任,税务分局分管局长和税务分局分局长承担次要责任,并按7:2:1的比例追究责任;凡因征管检查岗、税务分局分管局长或税务分局分局长擅自为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注销停业登记的,各自承担全部责任。

  [复业程序]

  对纳税人按期或提前复业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并按正常营业纳税人管理,提前复业的,按提前复业的日期作为复业日期:

  (一)发票缴销岗退还纳税人原封存的发票、《发票领购簿》,并让纳税人在《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上签字转税务登记管理岗(税源管理岗);

  (二)税务登记管理岗(税源管理岗)将原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退还纳税人,并收回纳税人签字的《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对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在停业期满前(5日内)提出申请,税务登记管理岗(税源管理岗)重新核准停业期限;对停业期满未申请延期复业的,视为正常营业纳税人管理。

  审核要点

  (一)发票缴销岗应及时退还封存发票和《发票领购簿》,不影响纳税人经营;

  (二)税务登记管理岗(税源管理岗)查看资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并应应及时退还纳税人原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不影响纳税人经营。复业处理,2日内完成。

  责任归属

  (一)发票缴销岗因未按规定及时退还纳税人原封存的发票和《发票领购簿》,而影响纳税人经营所造成的后果,由发票缴销岗负全部责任。

  (二)税务登记管理岗(税源管理岗)因未按规定及时退还纳税人原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影响纳税人复业经营的,由税务登记管理岗(税源管理岗)承担全部责任。

  项目2: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审批规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49号)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三十七条。

  [程序]

  (一)税收管理员岗受理纳税人提出的申请。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应提供《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

  (二)税源管理岗审核确认后,报税源管理科(5市为管理分局)负责人审核。税源管理科(管理分局)负责人审核延期申报资料并在《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上签字。

  (三)审批岗审批。分管局长审核有关情况,并在《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上签字。

  (四)返回税源管理岗,由税源管理岗录入CTAIS,同时将《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转纳税人和纳税服务窗口进行相关核定税款的开票。

  (五)分管局长批准后将资料逐级转税源管理岗,审批表分别由税源管理部门和计统(纳税服务)部门备案。

  审核要点

  (一)税源管理岗审核

  1.资料审核。审核纳税人提交的延期申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案头审核。税源管理岗对纳税人提交的延期申报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看延期申报的条件和时限是否合法,若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可不予受理,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修正或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实地调查。根据具体情况,必要时由税源管理岗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实地核实,纳税人的延期申报申请报告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审查纳税人的延期申报条件,是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所称"困难"的基本条件。如果情况属实,按规定依法核定税款,制作《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并在《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上签字。如果情况不实,依据法律、法规说明理由,不予受理。

  (二)税源管理部门(5市管理分局)负责人主要审核

  1.审核前环节是否按规定签署意见;

  2.审查相关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办理延期申报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困难"条件。

  (1)不可抗力因素。即因不可抗力和无法抵御的自然灾害,如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的影响;

  (2)财务会计处理上的特殊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纳税期限内,帐务未处理完毕,不能计算应纳税额,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审核税源管理岗是否按规定依法核定了预缴税款。

  4.审核实地调查情况。审查相关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办理延期申报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困难"条件。调查资料是否完整。

  5.审核是否根据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核定税额的程序核定预缴税款。

  (三)审批岗主要审核

  1.审核前环节是否按规定签署意见;

  2.审查相关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办理延期申报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困难"条件;

  3.审核是否根据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核定税额的程序核定预缴税款。

  责任归属

  (一)下列原因导致延期申报无法报批、审批错误的,按以下情况界定责任:

  1.税源管理岗、部门负责人以及审批岗因文书传递不及时或滞压不办等原因,造成延期申报无法或超时办理或下环节无法及时办理的,各自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2.税源管理岗未对纳税人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导致纳税人无法或超时办理,由管理员承担全部责任。

  3.税源管理岗未按照规定进行审核,部门负责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把关,导致审批错误的,管理员承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和审批人承担次要责任,并按7:2:1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二)由于责任人故意为不具备条件的纳税人办理延期申报的,按以下情况界定责任:

  1.凡因税源管理岗、部门责任人或审批人擅自为不具备条件的纳税人办理延期申报的,各自承担全部责任。

  2.税源管理岗、部门责任人或审批人均明知纳税人不具备延期申报的条件而办理的,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税源管理岗、部门责任人承担次要责任,并按7:2:1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3.税源管理岗、部门责任人或审批人其中任意两个环节的责任人隐瞒事实,欺骗另一环节责任人,该责任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不承担责任,隐瞒事实的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项目3: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

  审批规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4]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6号)。

  [程序]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纳税人有权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对纳税人提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税务机关应采取即时受理、即时审核办法。具体程序:

  (一)税源管理岗受理纳税人提出的申请及以下相关资料(2套):

  1.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3.纳税人提供的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政策调整依据。

  (二)税源管理岗对纳税人提交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若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可不予受理,但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修正或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延期申报核准事项,如逾期申请,则不予受理;待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后由税源管理岗(两名以上),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实地核实,制作《延期缴纳税款情况核查报告》并签字,由纳税人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的相关内容(1式3份),经税源管理部门(5市为管理分局)负责人复核,并在《延期缴纳税款情况核查报告》上签字后,符合条件的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 V2.0)交纳税人。

  税源管理岗将所有资料传递到计划税源岗(5市为税收计划管理岗),计划税源岗(5市为税收计划管理岗)审核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签字后向上一级呈批,办税服务厅(5市为计划统计科)负责人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签字后报经分管局长审批,审批后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签字,转计划税源岗(5市为税收计划管理岗),由计划税源岗(5市为税收计划管理岗)报市局计划统计处计划管理岗审核,在《延期缴纳税款审批表》上签字后报经计划统计处负责人审核,计划统计处负责人在《延期缴纳税款审批表》上签字,报市局分管局长审批,市局分管局长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审批签字后由计划统计处计划管理岗转基层局计划税源岗(5市为税收计划管理岗),由基层局计划税源岗(5市为税收计划管理岗)录入CTAIS相关审批流程。对纳税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基层局应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审查处理完毕,市局应自基层局受理之日起20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通过以上审核调查,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税源管理岗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三)市局批准后将所有资料保存1整套,转基层局计划税源岗,计划税源岗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留存1份后,将剩余1套资料转税收管理员,将相关资料归档。

  审核要点

  (一)税源管理岗负责落实延期缴纳税款的真实性、合法性,包括:

  1.资料审核。审核纳税人提交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案头审核

  (1)审核提出申请的时限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审核各种资料、项目之间涉及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无误;

  (3)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3.实地调查

  (1)审核纳税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对其提供的复印件核实是否与原件相符,对其中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的数据,与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余额情况进行比较,核对是否相符。并实地与纳税人的银行存款帐、现金帐等资料进行核实,落实纳税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2)审查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是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所称"特殊困难",落实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合法性。

  (二)基层局计划税源岗(5市为计划管理岗)、市局计划管理岗主要审核:

  1.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正确、完备,内容是否一致。

  2.审查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是否具备"特殊困难"的内容,落实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合法性。

  3.审核管理员是否按要求填写实地核查工作底稿。

  4.审核提出申请的时限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5.审核各种资料、项目之间涉及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无误。

  (三)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主要审核:

  1.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正确、完备,内容是否一致。

  2.审查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是否具备"特殊困难"的内容,落实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合法性。

  3.审核管理员是否按要求填写实地核查工作底稿。

  (四)审批人主要审核:

  1.审核前环节是否按规定签署意见;

  2.审查相关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特殊困难"条件。

  责任归属

  (一)下列原因导致延期缴纳税款无法报批、审批错误的,按以下情况界定责任:

  1.税源管理岗、计划税源岗(计划管理岗)、市局计划管理岗、部门负责人以及审批岗因文书传递不及时或滞压不办等原因,造成延期缴纳税款无法办理或超时办理或下环节无法及时办理的,各自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2.基层局和市局未及时对纳税人提交资料的进行审核,导致纳税人无法或超时办理,形成新欠税款的,由两级相关责任环节分别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3.税源管理岗未按照规定进行审核,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计划税源岗(5市为计划管理岗)、办税服务厅负责人(5市为计划统计科)未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把关,导致审批错误的,管理员承担主要责任,管理部门负责人、计划税源岗(5市为计划管理岗)、办税服务厅负责人(5市为计划统计科)、基层审批人及市局审批人承担次要责任,并按3.5:1.5:1.5:1.5:1:1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二)由于责任人故意为不具备条件的纳税人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按以下情况界定责任:

  1.凡因税源管理岗、计划税源岗(5市为计划管理岗)、办税服务厅负责人(5市为计划统计科)、部门责任人或审批人擅自为不具备条件的纳税人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各自承担全部责任。

  2.税源管理岗、管理部门负责人、计划税源岗(5市为计划管理岗)、办税服务厅负责人(5市为计划统计科)、基层及市局审批人其中前面任意几个环节的人员隐瞒事实,欺骗下一环节人员,下一环节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不承担责任,隐瞒事实的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项目4: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此规程在个体定额核定系统上线运行后正式采用。

  审批规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程序]

  (一)文书受理。对纳税人提出的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税务机关应采取即时受理、即时审核办法。具体程序:

  文书受理岗(7区为税务分局文书受理岗、5市为征收管理科文书受理岗,下同)受理纳税人因其应纳税营业额发生变化提出调整定额的《定期定额户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及其他附报资料。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不符合规定的,资料齐全后继续办理,符合规定的,即时受理,录入综合征管软件,出具文书受理通知书,并留存《定期定额户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及附报资料存档。

  (二)定额采集生成

  税源管理岗(7区为个体局税源管理岗、5市为农村分局个体管理岗,下同)接收到综合征管软件中主管税务官员待办事宜的提示信息后,5日内应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信息采集,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录入相关采集信息,通过定额生成模块计算生成定额,并将《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转交文书受理岗。

  (三)定额审批

  1.文书受理岗对《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进行审核留存后,3日内在综合征管软件文书登记模块发起《个体工商户定额调整审批表》。文书登记后,系统将自动获取定额生成模块计算生成定额定额结果,并与业户自报销售额、上期月均开具普通发票额,税控收款机记录的数据等指标数据进行比对后,根据定额核定原则生成定额。若计算生成定额与纳税人原核定定额不一致,则对该纳税人的纳税定额予以调整;若计算生成定额与纳税人原核定定额一致,则不予调整。

  2.税务分局分管局长(5市税务分局分管局长,下同)接收到综合征管软件中待办事宜的提示信息后,3日内对《个体工商户定额调整审批表》进行初步审核,签署审批意见后转部门负责人审批(5市需要此环节,7区无此环节)。

  3.部门负责人(7区为个体局局长、5市为征收管理科科长,下同)接收到综合征管软件中主管税务官员待办事宜的提示信息后,6日内对《个体工商户定额调整审批表》提出最终处理意见。

  4.定额通知。文书受理岗根据最终审批结果分别出具《核定定额通知书》、《不予变更定额通知书》、《未达起征点通知书》,连同《个体工商户定额调整审批表》送达纳税人执行;同时将《个体工商户定额调整审批表》等有关资料存档。。

  审核要点

  1.个体税源管理岗应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提高信息的准确率,填制《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

  2.文书受理岗负责审核《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核对实际调查情况与纳税人申请是否相符,如实际调查情况与纳税人申请相符,则在综合征管软件文书登记模块发起《个体工商户定额调整审批表》,开始定额审批流程。

  3.税务分局分管局长负责确认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的真实性,并负责对文书受理岗完成的定额审批结果进行初核。

  4.部门负责人负责对《个体工商户定额调整审批表》进行终审,审核定额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定额是否合理,应维护定额调整的公平、公正原则,并形成最终的审批意见。

  责任归属

  (一)因个体税源管理岗、文书受理岗、税务分局分管局长、部门负责人等不及时传递审批文书或滞压不办等原因,导致对纳税人错误办理或超时或无法办理变更纳税定额的,各自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二)全部责任凡因税源管理岗、文书受理岗、税务分局分管局长、部门负责人等滥用职权,擅自为不具备条件的纳税人办理调整定额的,应由各自承担全部责任。

  (三)其他原因导致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认定错误的,按下列规定落实责任。

  1.7区按以下情况界定责任:

  (1)税源管理岗未按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受理、采集信息而经部门负责人审批而造成的过失,应由税源管理岗负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负次要责任,并按7:3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2)文书受理岗未按规定对税源管理岗提供的调查情况和采集的信息进行审核和分析的,未按照定额生成原则生成定额的,未对生成定额与原定额进行比较判别就已确定初核定额的,并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批而造成的过失,应由定额管理岗负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负次要责任,并按7:3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2.5市按以下情况界定责任:

  (1)税源管理岗未按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受理、采集信息而经税务分局分管局长、部门负责人审批而造成的过失,应由税源管理岗负主要责任,税务分局分管局长、部门负责人负次要责任并按7:2:1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2)文书受理岗未按规定对税源管理岗提供的调查情况和采集的信息进行审核和分析的,未按照定额生成原则生成定额的,未对生成定额与原定额进行比较判别就已确定初核定额的,并经过税务分局分管局长、部门负责人审批而造成的过失,应由定额管理岗负主要责任,税务分局分管局长、部门负责人负次要责任并按7:2:1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项目5: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

  审批规程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税发[1994]0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

  [程序]对纳税人提出的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税务机关应采取即时受理、即时审核办法。具体程序:

  (一)文书受理。文书受理岗查验纳税人报送的以下申请材料:

  1.纳税人提交的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3.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后原件退回);

  4.生产经营场所资料,如房产证、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

  5.银行账号证明;

  6.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暂住证[驻青人员必须提供]、护照复印件);

  7.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8.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

  9.小规模纳税人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需报送《税务登记证》副本;

  10.出口企业需提供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供货企业证明和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录》;

  11.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需提供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供货企业证明;

  12.对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需提供注册资金证明和企业人员证明。

  文书受理岗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验,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制作《补正材料告知书》,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资料。

  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向申请人发放《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转相关税源管理岗位办理。

  (二)审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由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具体审批程序:

  1.对新办工业企业及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案头审核、约谈和实地核查工作,对符合认定条件的要及时予以认定。

  税源管理岗(派2名以上(含2人)税务人员)应根据转交的认定资料进行案头审核,对资料齐全、附列资料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填写完整的,在15个工作日内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并对纳税人经营场地进行实地调查,调查意见作为是否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依据,并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调查意见表》,在约谈或实地查验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当如实书面记录约谈和实地查验的内容,及相关情况,存入审批档案。

  税源管理岗对纳税人经营场地进行实地调查后,确认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调查意见表》"实地调查核实意见"栏签署"同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意见,并签名确认,转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名确认。税源管理岗、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长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上签名确认。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人员根据税源管理部门转交的批准认定资料在《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税源管理岗同时将相关数据录入CTAIS一般纳税人认定模块,将完整的纳税人认定资料整理归档,并将1份加盖公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和加盖确认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转到文书受理岗。

  2.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由于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尚未进行正常经营,对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一般情况下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实际经营才能审核认定。对新办商贸企业和出口企业经过严格的案头审核、约谈和实地查验程序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该类企业在进行实地调查前要先与相关人员进行约谈,进行约谈或实地查验前,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在约谈或实地查验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当如实书面记录约谈和实地查验的内容及相关情况,存入审批档案。

  税源管理岗对纳税人经营场地进行实地调查后,确认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地调查意见表》"实地调查核实意见"栏签署"同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意见,并签名确认。转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名确认。税源管理岗、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上签名确认。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的出口企业,需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上注明不得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人员根据税源管理部门转交的批准认定资料在《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加盖"出口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专章,并注明日期。税源管理岗同时将相关数据录入CTAIS一般纳税人认定模块,将完整的纳税人认定资料整理归档,并将1份加盖公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和加盖确认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转到文书受理岗。对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出口企业若要经营进口业务或内贸业务要求使用专用发票,则需重新申请专用发票领购资格。

  3.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审批。一般纳税入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商贸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审核要点

  (一)文书受理岗主要审核

  1.企业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2.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正确;

  3.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与原件相符;

  4.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

  5.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6.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

  7.有效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录》;

  8.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供货企业证明;

  9.注册资金证明和企业人员证明;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标准。

  (二)税源管理岗主要审核

  1.对审核的内容

  (1)案头审核。对新办工业企业及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全部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其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2)约谈。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与相关人员进行约谈。

  (3)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组织实地查验。对新办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及时组织对纳税人的实地查验,核实是否拥有必要的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条件,经现场核实,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应及时给予认定,不合条件的不得认定。

  对纳税人经营场地进行实地调查,调查意见作为是否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依据,并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调查意见表》。审核内容包括:

  ①纳税人实际经营地址是否与其税务登记的经营地址一致;

  ②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会计核算健全"是指纳税人的会计核算应具备以下的条件:

  A.有完善的财务机构,会计和出纳应分别设置,财务人员持有会计证;

  B.会计人员熟悉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能够按照增值税会计核算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准确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③发票保管情况,主要审核有无保险柜;

  ④是否属于无经营场所的;

  ⑤是否全部销售免税货物;

  ⑥年(公历年度)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以下标准:

  商业企业(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

  工业企业(从事货物生产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

  2.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核内容:

  (1)案头审核。对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全部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其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2)约谈。约谈的根本目的是通过与约谈对象的直接交流,了解印证纳税人的相关情况,以确认其是否为正常经营户。对于约谈的内容,要做好记录,并有参与约谈的人员签字。

  ①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登记注册情况、企业章程、组织结构、决策的程序、管理层的情况、经营范围及经营状况等企业的整体情况。

  ②与出资人约谈,应着重了解出资人与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关系。

  ③与主管财务人员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的银行账户情况、企业注册资金及经营资金情况、销售收入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纳税申报和实际缴税情况。与销售、采购、仓储运输等相关业务主管人员约谈,了解企业购销业务的真实度。

  (3)实地查验。实地查验内容包括: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企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租赁证明、原材料和商品的出入库单据、运费凭据、水电等费用凭据、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明、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购销合同原件及公证资料、资金往来账等。

  实地查验中,要认真核实区分商业零售企业、大中型商贸企业、小型商贸企业和生产企业,除按照上述查验内容全面核查外,对生产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生产厂房、设备等必备的生产条件;对商贸零售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对大中型商贸企业要特别核实注册资金、银行存款证明、银行帐户及企业人数。

  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企业若要经营进口业务或内贸业务要求使用专用发票,则需重新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册资金在500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三)部门负责人主要审核

  1.是否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和条件;

  2.审核管理员是否按照规定的项目要求进行实地核查,并填写工作底稿;

  3.税源管理岗所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完备,内容是否一致。

  (四)审批人主要审核

  1.审核前环节是否按规定签署意见;

  2.把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政策,重点了解行业类别和企业类型,特别注意加强对新办商贸企业的审查。

  责任归属

  (一)由于税源管理岗、部门负责人和审批人因文书传递不及时或滞压不办等原因,造成纳税人无法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或超时办理的或下环节无法及时办理的,各自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二)由于过失原因导致一般纳税人资格无法认定或认定错误的,按以下情况界定责任:

  1.因文书传递不及时或未对纳税人提交资料的齐全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导致纳税人无法或超时办理的,由文书受理岗承担全部责任。

  2.税源管理岗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实地核查且通过部门负责人审核和审批人审批后,导致认定错误的,由税源管理岗承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和审批人承担次要责任,并按7:2:1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3.税源管理岗按规定进行实地核查且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核和审批人审批的,但由于掌握政策不清导致认定错误的,由部门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税源管理岗和审批人承担次要责任;并按5:4:1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三)由于责任人故意行为导致一般纳税人资格无法认定或认定错误的,按以下情况界定责任:

  1.凡因税源管理岗、部门责任人或审批人擅自为不具备条件的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或者将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各自承担全部责任。

  2.税源管理岗、部门责任人或审批人均明知纳税人不具备认定条件而认定的,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税源管理岗和部门责任人承担次要责任,并按7:2:1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3.税源管理岗、部门责任人或审批人其中任意两个环节的责任人隐瞒事实,欺骗另一环节责任人,该责任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不承担责任,隐瞒事实的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项目6: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资格认定及退税审批

  审批规程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程序]

  (一)民政福利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认定申请的审核。对企业提出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认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即时受理、限时审核、限时传递、限时审批的办法。具体程序:

  1.文书受理岗受理。文书受理岗应按申请企业的不同类型,分别接收、查验纳税人报送的申请材料。

  A、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纳税人申请;

  ②《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认定)》;

  ③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④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⑤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⑥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⑦《残疾证》复印件;

  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B、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纳税人申请;

  ②《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认定)》;

  ③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④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⑤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⑥《残疾证》复印件;

  ⑦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理人员对企业报送的申请资料应即时受理,即时审核。经审核,申请资料完整、表格内容准确、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的,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同时将原件退还企业。

  若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可暂不予受理,但应当场下发《补正增值税减免税申请附列资料告知书》,督促企业补充完善申请资料后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受理人员于受理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认定)》中填写受理时间、经办人姓名,并由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人填写姓名和日期后,将申请资料转税源管理岗。同时将企业申请的有关内容录入税收征管系统"文书登记-文书受理"模块和综合数据管理系统"管理员管理-文书信息"模块。

  2.税源管理岗核查。税源管理岗在收到文书受理岗转来的申请资料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税源管理岗按照规定的期限和项目核查完毕后,根据核查情况填制《增值税减免税检查工作底稿》,连同企业申请资料转增值税管理岗。

  3.基层局增值税管理岗应在收到税源管理岗转来的资料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增值税管理岗对申请资料和工作底稿进行审核后,视不同情况做出以下处理:

  (1)核查无异议的,在《增值税减免税检查工作底稿》、《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认定)》上签署意见,报经重大事项审议委员会审核通过,经税政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局长在《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认定)》上分别签字确认后,将相关内容录入CTAIS系统。

  (2)发现不符合税收政策规定,在《增值税减免税检查工作底稿》、《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认定)》上填写不予同意的意见后退还税源管理岗。

  (3)对资料不齐全或不准确的,退还税源管理岗进行补充完善。

  (二)退税受理与审核

  1.文书受理岗查验纳税人报送的以下申请材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1式2份);

  (2)税款入库凭证复印件;

  (3)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4)减免税资格文件。

  企业办理退税申请审批时,需向文书受理岗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资料齐全、合格后传递到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逐级报批,并将符合规定的转到计统(纳税服务)环节,对退税申请人的税款缴纳和欠税、已退税款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批后,办理退税手续。

  2.计统(纳税服务)审核程序

  (1)税收会计核算岗接收并审核税源管理部门传递的减免、优惠政策性退税申请审批资料。复核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原审核岗位重新进行核实调查;审查合格报科长、分管局长审批。

  (2)计统(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人审核退税资料,在《退税申请审批表》签署退税或抵缴欠税意见。

  (3)基层局分管局长审批,在《退税申请审批表》上签字。将退税资料及审批表转回税收会计核算岗。

  (4)税收会计核算岗按照审批意见分别进行以下处理:

  ①抵缴欠税的,查询欠税余额,按税款所属期逐笔抵缴欠税。抵缴欠税仍有余额的,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库手续。

  ②直接退还的,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库手续。

  [审核要点]

  (一)文书受理岗主要审核

  1.《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和《退税申请审批表》项目填写是否齐全、准确;

  2.企业报送的申请资料是否完备;

  3.校验复印件与原件内容是否一致。

  (二)税源管理岗主要审核

  1.案头审核

  (1)审核文书受理岗转来的申请备案资料或退税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2)适用的税收政策依据是否正确;

  (3)所申请事项的内容与税收征管系统中的相关数据是否一致;

  (4)按时办理纳税申报,申请退税前实现的税款是否按时缴纳;

  2.实地查验

  (1)申请人是否具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2)申请减税免税事项适用的税收政策依据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3)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时限是否正确;

  (4)申请减税、免税、退税产品是否单独记账,会计核算是否规范;

  (5)是否按时办理纳税申报,申请减免退税前实现的税款是否按时缴纳;

  (6)是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7)申请的退税款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要求。

  (三)部门负责人主要审核

  1.申请资料是否完整、表内填写内容是否齐全准确;

  2.应审查的项目是否审查,相关工作底稿填写是否完整、规范;

  3.各项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4.意见是否明确。

  (四)增值税管理岗主要审核

  1.审核税源管理岗转来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准确,是否在相关的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

  2.适用的税收政策依据是否正确;

  3.所申请事项的内容与税收征管系统和综合数据管理系统中的录入内容是否一致;

  4.《增值税减免税检查工作底稿》中是否反映了应核查全部内容。

  (五)计统部门主要审核

  1.税收会计核算岗审核

  (1)审核《退税申请审批表》填写项目、章戳是否齐全,签字是否完整;

  (2)审核退税申请人的税款缴纳、欠税和已退税情况;

  (3)审核退税是否有来源,退税来源中退税数额与《退税申请审批表》中批准的退税数额是否一致;

  (4)审核开具的《税收收入退还书》中退税税款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是否与入库时一致。

  2.计统(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人主要审核:退税资料是否完整、齐全;申请退税企业是否有欠税;

  3.基层局分管局长主要审核:前几个环节的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退税资料是否完整,了解税款缴纳情况。

  责任归属

  (一)由于文书受理岗未对纳税人企业提交资料的齐全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导致福利企业无法备案或备案错误的,由文书受理岗承担全部责任。由于税源管理岗、部门责任人或审批人未按规定传递审批文书或滞压不办等原因导致福利企业无法备案或备案错误或无法办理的,各自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二)由于过失原因导致福利企业无法退税或退税错误的,按以下情况界定责任:

  1.因未对纳税人提交资料的齐全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导致纳税人无法或超时办理退税的,由文书受理岗承担全部责任。

  2.税源管理岗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实地核查且通过部门负责人审核和审批人审批后,导致退税错误的,由税源管理岗承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和局长承担次要责任,并按7:2:1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3.税源管理岗按规定进行实地核查且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核和审批人审批的,但由于掌握政策不清导致退税错误的,由部门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税源管理岗和审批人承担次要责任,并按5:4:1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4.因企业有欠税或不应退付已缴税款而错误办理退税的,由计统(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税收会计核算岗和审批人承担次要责任,并按5:4:1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三)由于责任人故意行为导致福利企业认定错误或无法退税或退税错误的,按以下情况界定责任:

  1.文书受理岗擅自为不具备条件的纳税人办理福利企业备案手续的,由文书受理岗承担全部责任。凡因税源管理岗、部门责任人或审批人任一环节擅自为不符合福利企业退税条件的纳税人退付已缴纳税款的,各自承担全部责任。

  2.税源管理岗、部门责任人或审批人均明知纳税人不应退税而与退税的,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税源管理岗和部门责任人承担次要责任,并按7:2:1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3.税源管理岗、部门责任人或审批人其中任意两个环节的责任人隐瞒事实,欺骗另一环节责任人,该责任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不承担责任,隐瞒事实的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项目7:增值税税收优惠(福利企业除外)审批

  审批规程

  [依据]

  1.农业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2.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其他粮食经营企业、政府储备食用油销售企业。主要依据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198号)。

  3.农业生产资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1995]4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6]2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98号)。

  5.森工企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

  6.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

  7.计算机软件产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8.军队、军工所属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11号)。

  9.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94]第004号)。

  10.旧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

  11.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免税。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

  [程序]

  (一)对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申请的审核。对纳税人提出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即时受理、即时审核、限时传递、事后核查的办法。具体程序:

  1.文书受理岗确认。文书受理岗查验纳税人报送的以下申请材料:

  (1)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①《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申请表》;

  ②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申请备案的书面报告;

  ③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④种植、养殖场地租赁合同(或证明)复印件;

  (2)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①《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申请表》;

  ②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申请备案的书面报告;

  ③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④改制企业应提供主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改制的批文(文件应能说明国有企业控股比例及数额)复印件;

  县及县以上粮食主管部门批准的承担粮食储备、销售任务的正式文件复印件;

  其他粮食企业、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需报送经营免税粮食、食用植物油项目的批文复印件和其他有关资料;

  (3)农业生产资料

  ①《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申请表》;

  ②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申请备案的书面报告;

  ③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④相关的资质证书、证明及复印件;

  (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①《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申请表》;

  ②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申请备案的书面报告;

  ③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④建材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还必须提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掺兑废旧沥青混凝土、煤矸石等重量比例计算表》;

  ⑤《建材产品中废渣搀加量测定报告》;

  ⑥《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申报表》

  ⑦《资源综合利用证书》;

  ⑧建材产品名称、主要成分及所占比例报告;

  (5)森工产品

  ①《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申请表》;

  ②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申请备案的书面报告;

  ③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6)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

  ①《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申请表》;

  ②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申请备案的书面报告;

  ③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7)计算机软件产品

  ①《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申请表》;

  ②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申请备案的书面报告;

  ③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④自产软件和自产集成电路产品的证明资料;

  ⑤进口的软件进行转化等本地化改造的还需提供进口报关件及进行重新设计、改造、转化等工作的成本说明;

  (8)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

  ①《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申请表》;

  ②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申请备案的书面报告;

  ③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④相关军需工厂和军工企业证书或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⑤符合免税条件的军品定货合同;

  (9)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①《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申请表》;

  ②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申请备案的书面报告;

  ③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④残疾证及复印件;

  ⑤残疾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10)其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或产品

  ①《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申请表》;

  ②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申请备案的书面报告;

  ③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文书受理人员对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应即时受理。经审核申请资料完整、表格内容准确、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的,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同时在备案表中填写受理时间、受理人员姓名,并加盖"备案确认章",将备案表(1份)及相关证书的原件返还纳税人。纳税人的减免税备案申请,在加盖"备案确认章"的次日起生效。

  若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可暂不予受理,但应当场下发《补正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申请附列资料告知书》,督促纳税人补充完善申请资料后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文书受理人员于加盖"备案确认章"2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有关内容录入CTAIS"待批文书-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模块,同时将备案资料传递相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岗)。

  (二)税源管理岗核查

  1.核查时间

  (1)对初次申请享受征前减免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备案申请确认后,有申报免税收入的申报期后的第1个月内实地核查;

  (2)对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企业首次提出退税申请的当月进行实地核查。

  2.核查情况处理。税源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期限核查完毕后,根据核查情况在《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制《增值税减免税检查工作底稿》,3日内将签署意见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申请表》报税政法规部门1份备案,其余材料留存,并视不同情况做出以下处理:

  (1)核查无异议的,按原备案执行。

  (2)核查发现不符合税收政策规定,不得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做出取消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意见。

  (3)核查与备案事项不符的,通知纳税人予以变更备案手续。

  (4)核查发现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减免税事项与备案事项不相符的,通知纳税人予以重新备案。

  (5)在核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减免税申报不真实,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应追缴已减免税或已退税款,并加征滞纳金,构成偷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退税受理与审核

  1.文书受理岗查验纳税人报送的以下申请材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

  (2)税款入库凭证复印件;

  (3)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4)减免税资格文件。

  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办理退税申请审批时,需向文书受理岗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资料齐全、合格后传递到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逐级报批,并将符合规定的转到计统(纳税服务)环节,对退税申请人的税款缴纳和欠税、已退税款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批后,办理退税手续。

  2.计统(纳税服务)部门审核程序

  (1)税收会计核算岗接收并审核税源管理部门传递的减免、优惠政策性退税申请审批资料。复核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原审核岗位重新进行核实调查;审查合格报科长、分管局长审批

  (2)计统(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人审核退税资料,在《退税申请审批表》签署退税或抵缴欠税意见。

  (3)基层局分管局长审批,在《退税申请审批表》上签字。将退税资料及审批表转回税收会计核算岗。

  (4)税收会计核算岗按照审批意见分别进行以下处理:

  ①抵缴欠税的,查询欠税余额,按税款所属期逐笔抵缴欠税。抵缴欠税仍有余额的,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库手续。

  ②直接退还的,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库手续。

  审核要点

  (一)文书受理岗主要审核

  1.备案表和《退税申请审批表》项目填写是否齐全、准确;

  2.企业报送的申请资料是否完备;

  3.复印件与原件的内容是否一致;

  4.对需要提供有关资质证明的减免税企业或产品,以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证书为准。

  (二)税源管理岗主要审核

  1.案头审核

  (1)审核文书受理岗转来的申请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2)适用的税收政策依据是否正确;

  (3)所申请事项的内容与CTAIS中的相关数据是否一致;

  (4)按时办理纳税申报,申请退税前实现的税款是否按时缴纳;

  2.实地查验

  (1)是否具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2)是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3)审查经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

  (4)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是否单独记账,会计核算是否规范。

  (三)部门负责人主要审核

  1.申请资料是否完整、表内填写内容是否齐全准确;

  2.应审查的项目是否审查,相关工作底稿填写是否完整、规范;

  3.各项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4.意见是否明确。

  (四)计统(纳税服务)部门主要审核

  1.税收会计核算岗审核

  (1)审核《退税申请审批表》填写项目、章戳是否齐全,签字是否完整;

  (2)审核退税申请人的税款缴纳、欠税和已退税情况;

  (3)审核退税是否有来源,退税来源中退税数额与《退税申请审批表》中批准的退税数额是否一致;

  (4)审核开具的《税收收入退还书》中退税税款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是否与入库时一致。

  2.计统(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人主要审核:退税资料是否完整、齐全;申请退税企业是否有欠税;

  3.基层局分管局长主要审核:前几个环节的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退税资料是否完整,了解税款缴纳情况。

  责任归属

  (一)由于税源管理岗、部门责任人或审批人未按规定传递审批文书或滞压不办等原因导致纳税人无法退税或退税错误的,各自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二)由于过失原因导致纳税人无法退税或退税错误的,按以下情况界定责任:

  1.因未对纳税人提交资料的齐全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导致纳税人无法备案或备案错误的,由文书受理岗承担全部责任。

  2.税源管理岗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实地核查且通过部门负责人审核和审批人审批后,导致退税错误的,由税源管理岗承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和局长承担次要责任,并按7:2:1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3.税源管理岗按规定进行实地核查且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核和审批人审批的,但由于掌握政策不清导致退税错误的,由部门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税源管理岗和审批人承担次要责任;并按5:4:1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4.因企业有欠税或不应退付已缴税款而错误办理退税的,由计统(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税收会计核算岗和审批人承担次要责任,并按5:4:1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三)由于责任人故意行为导致企业认定错误或无法退税或退税错误的,按以下情况界定责任:

  1.文书受理岗擅自为不具备条件的纳税人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文书受理岗承担全部责任。凡因税源管理岗、部门责任人或审批人任一环节擅自为不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退付已缴纳税款的,各自承担全部责任。

  2.税源管理岗、部门责任人或审批人均明知纳税人不应退税而予退税的,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税源管理岗和部门责任人承担次要责任,并按7:2:1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3.税源管理岗、部门责任人或审批人其中任意两个环节的责任人隐瞒事实,欺骗另一环节责任人,该责任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不承担责任,隐瞒事实的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项目8: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税审批

  审批规程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附件《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暂行办法》第5条:国家税务总局接到购货方和项目单位的免税采购申请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出具的证明材料后,通过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对免税申请所购货物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如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出具的证明材料的相关内容相一致,国家税务总局向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下发供货方销售有关货物免征增值税的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购货方。

  [程序]该项目由总局直接审批,下发名单。

  项目9:对外国政府、非营利机构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给予免税待遇的审批

  审批规程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二)款。外国政府、非营利机构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从事非应税业务活动,需要给予免税待遇的,由代表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对方税务当局的证明后,报总局批准。《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6号)规定,对上述审批事项的行政审批权限调整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程序]对外国政府、非营利机构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需要给予免税待遇的,代表机构提出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即时受理、即时审核的办法。具体程序:

  (一)文书受理。文书受理岗查验代表机构报送的以下申请材料:

  1.代表机构(或其总机构、上级部门等)书面免税申请;

  2.其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政府机构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的证明。

  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在《税务文书传递卡》上签字确认,并于1日内将申请材料转分管税源管理科,若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可不予受理,但应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修正或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待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后,再按上述程序受理并及时传递。

  (二)税源管理科税源管理岗自收到文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和该代表机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审核是否符合需要给予免税待遇规定的条件,并由调查人员、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后转国际税收管理岗。

  国际税收管理岗自收到文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税源管理科提出的审核意见,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按以下情况处理:

  1.不符合规定的,在代表机构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说明理由,报部门负责人复核后,在《税务文书传递卡》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签注承办情况,连同其他资料等退回文书受理岗转交申请人。

  2.符合免税规定条件的,形成集体审议汇报材料报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长审核。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长审核确认后,提交集体审议委员会审议。

  3.重大事项集体审议。对符合集体审议标准的,进行重大事项的集体审议,做好集体审议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制作集体审议结论,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内容予以公示并对公示后有关人员提出的意见进行核实、处理。

  4.报批。经集体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或不需集体审议的,在相关文书上签署审核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复核签字,上报分管局长审核按照审批管理权限拟制公文上报市局。

  市局国际处税政岗接到基层局上报材料后,应对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查合格的,按照审批管理权限拟制批复公文报处长审核同意后,报分管局长审批签发公文。

  5.审批结果处理

  (1)接收已审批的文件资料。根据上级批复文件,拟制本局批复文件。经局长签发后将批复文件等相关资料通过文书受理岗转交申请人。

  (2)本局批复文件传递税源管理岗1份,税源管理岗分户建立档案和台帐。

  (3)通知相关岗位做好相关工作。

  审核要点

  (一)文书受理岗主要审核:

  1.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内容填写是否完整。

  (二)税源管理岗主要审核

  1.申请人免税申请材料内容是否完整、真实;

  2.该代表机构实际业务开展情况是否符合需要给予免税待遇规定的条件。

  (三)国际税收管理岗和部门负责人主要审核

  1.审核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2.该代表机构是否符合免税规定。

  (四)分管局长主要审核

  1.前环节是否按规定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

  2.该代表机构是否符合免税规定。

  (五)市局主要审核:是否符合免税政策规定。

  责任归属

  (一)由于文书传递不及时或未对申请人提交资料的齐全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导致申请人无法或超时办理的,由文书受理岗承担全部责任。因税源管理岗、国际税收管理岗、部门负责人和审批人(包括市局审批环节)因审批文书传递不及时或滞压不办等,导致申请人无法或超时办理或下环节无法及时办理的,各自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二)由于过失原因导致申请人减免税审批无法办理、办理错误的,按以下情况界定责任:

  1.税源管理岗、国际税收管理岗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且通过部门负责人审核和审批人审批后,导致审批错误的,由税源管理岗、国际税收管理岗承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和审批人承担次要责任,并按7:2:1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2.国际税收管理岗按规定进行审核且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核和审批人审批的,但由于掌握政策不清导致审批错误的,由部门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国际税收管理岗和审批人承担次要责任;并按5:4:1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三)由于责任人故意行为导致申请人减免税审批无法办理、办理错误的,按以下情况界定责任:

  1.凡因国际税收管理岗、部门责任人或审批人擅自为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办理审批的,各自承担全部责任。

  2.国际税收管理岗、部门责任人或审批人均明知申请人不符合审批条件而办理的,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国际税收管理岗和部门责任人承担次要责任,并按7:2:1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3.税源管理岗、国际税收管理岗、部门责任人或审批人其中任意两个环节的责任人隐瞒事实,欺骗另一环节责任人,该责任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不承担责任,隐瞒事实的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上述审批项目,对责任环节不易划分的情况下,市局、区(市)局按5:5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具体责任追究比照(一)、(二)办理。

  项目10: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的审批

  审批规程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15号),缔约对方国家居民(包括个人和法人)取得来源于我国的有关所得时,应在提交居民身份证明时,填报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申请表,"经我国当地税务机关审查确认后",才能享受。

  [程序]对申请人提出的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的申请,税务机关应采取即时受理、即时审核的办法。具体程序:

  (一)文书受理。文书受理岗查验申请人报送的以下申请材料:

  1.《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

  2.企业所在国有关当局出具的法人证书(复印件);

  3.所在国税务当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

  4.有关合同副本、协议(复印件)及其相关说明。

  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在《税务文书传递卡》上签字确认,并于1日内将申请材料转国际税收管理岗,若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可不予受理,但应当场或2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修正或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待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后,再按上述程序受理并及时传递。

  (二)国际税收管理岗自收到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政策规定审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根据审核结果,签署初审意见,按以下情况处理按以下情况处理:

  1.不符合规定的,在《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说明理由,报部门负责人复核后,在《税务文书传递卡》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签注承办情况,连同其他资料等退回文书受理岗转交申请人。

  2.符合有关规定的,在《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复核签字后,报分管局长审核签发后执行。

  3.审批结果处理

  (1)将资料退回文书受理岗。

  (2)分户建立档案和台帐。

  (3)通知相关岗位做好相关工作。

  审核要点

  (一)文书受理岗主要审核企业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填写内容是否完整。

  (二)国际税收管理岗和部门负责人主要审核

  1.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2.该协定国居民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

  (三)分管局长主要审核

  1.前环节是否按规定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

  2.该协定国居民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

  责任归属

  (一)由于文书传递不及时或未对申请人提交资料的齐全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导致申请人无法或超时办理的,由文书受理岗承担全部责任。因国际税收管理岗、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局长因审核文书传递不及时或滞压不办等,导致申请人无法或超时办理或下环节无法及时办理的,各自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二)由于过失原因导致协定国居民享受协定待遇的审核无法办理或办理错误的,按以下情况界定责任:

  1.国际税收管理岗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且通过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局长审核后,导致审核错误的,由国际税收管理岗承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局长承担次要责任,并按7:2:1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2.国际税收管理岗按规定进行审核且经过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局长审核的,但由于掌握政策不清导致审核错误的,由部门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国际税收管理岗和分管局长承担次要责任;并按5:4:1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三)由于责任人故意行为导致纳税人无法享受协定待遇或执行错误的,按以下情况界定责任:

  1.国际税收管理岗、部门责任人或分管局长均明知纳税人不符合享受协定优惠待遇条件而办理的,分管局长承担主要责任,国际税收管理岗和部门责任人承担次要责任,并按7:2:1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2.国际税收管理岗、部门责任人或分管局长其中任意两个环节的责任人隐瞒事实,欺骗另一环节责任人,该责任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不承担责任,隐瞒事实的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项目11: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免税审批

  审批规程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229号);凡协定利息条款中规定缔约国对方中央银行、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或其他组织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应在我国免予征税的,上述有关银行(机构)可在每项贷款合同签署后,向利息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有关协定待遇。

  [程序]对申请人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免税待遇申请的审批,税务机关应采取即时受理、即时审核的办法。

  具体程序:

  (一)文书受理。文书受理岗查验申请人报送的以下申请材料:

  1.贷款方委托其代理人申请免征所得税的委托书(原件)及准确翻译的中文译本;

  2.有关贷款合同副本原件、复印件及准确翻译的中文译本;

  3.对方税务当局出具的该金融机构属于政府拥有的证明及准确翻译的中文译本;

  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在《税务文书传递卡》上签字确认,并于1日内将申请材料转国际税收管理岗;若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可不予受理,但应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修正或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待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后,再按上述程序受理并及时传递。

  (二)国际税收管理岗自收到文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根据政策规定审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根据审核结果,签署初审意见,按以下情况处理:

  1.不符合缔约国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免税待遇规定的,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说明不予免税的理由,报部门负责人复核后,在《税务文书传递卡》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签注承办情况,连同其他资料等退回文书受理岗转交申请人。

  2.符合缔约国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免税待遇规定的,形成集体审议汇报材料报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长审核。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长审核确认后,提交集体审议委员会审议。

  3.重大事项集体审议。对符合集体审议标准的,进行重大事项的集体审议,做好集体审议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后3日内制作集体审议结论,3日内将审批内容予以公示并对公示后有关人员提出的意见进行核实、处理。

  4.报批。经集体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复核签字,上报分管局长审批。

  5.审批结果处理

  (1)接收已审批的文件资料。根据根据已审批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拟制本局批复文件,经局长签发后将批复文件等相关资料通过文书受理岗转交申请人。

  (2)本局批复文件传递税源管理岗1份,税源管理岗分户建立档案和台帐。

  (3)通知相关岗位做好相关工作。

  (4)批复文件及时通过公文处理系统报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备案。

  审核要点

  (一)文书受理岗主要审核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内容填写是否完整。

  (二)国际税收管理岗和部门负责人主要审核:

  1.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2.对照缔约国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229号)文件中《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规定一览表》及相关补充文件,审核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分管局长主要审核

  1.是否符合免税条件;

  2.前环节是否按规定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

  责任归属

  (一)由于文书传递不及时或未对申请人提交资料的齐全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导致申请人无法或超时办理的,由文书受理岗承担全部责任。因国际税收管理岗、部门负责人和审批人因审批文书传递不及时或滞压不办等,导致申请人无法或超时办理或下环节无法及时办理的,各自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二)由于过失原因导致申请人享受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免税待遇申请的审批无法办理或办理错误的,按以下情况界定责任:

  1.国际税收管理岗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且通过部门负责人审核和审批人审批后,导致审批错误的,由国际税收管理岗承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和审批人承担次要责任,并按7:2:1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2.国际税收管理岗按规定进行审核且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核和审批人审批的,但由于掌握政策不清导致审批错误的,由部门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国际税收管理岗和审批人承担次要责任;并按5:4:1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三)由于责任人故意行为导致申请人享受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免税待遇申请审批无法办理或办理错误的,按以下情况界定责任:

  1.凡因国际税收管理岗、部门责任人或审批人擅自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审批的,各自承担全部责任。

  2.国际税收管理岗、部门责任人或审批人均明知申请人不符合审批条件而办理的,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国际税收管理岗和部门责任人承担次要责任,并按7:2:1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3.国际税收管理岗、部门责任人或审批人其中任意两个环节的责任人隐瞒事实,欺骗另一环节责任人,该责任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不承担责任,隐瞒事实的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项目12: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退税的审批

  审批规程

  [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规定,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程序]

  (一)资料受理。基层退税部门受理生产企业审批资料,具体包括:

  1.企业书面申请;

  2.企业财务报表;

  3.与国外客户签订的尚未履行的供货合同;

  4.《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二)基层退税部门审核。基层退税部门单证审核岗审核企业报送的申请资料,符合规定的制作书面申请,通过公文处理系统上报市局进出口处审批。

  (三)审批。市局进出口处政策法规岗收到基层退税部门的书面请示及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对静态资料进行复核,对于资料完整准确的,到申请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通过公文处理系统发文审批。

  (四)审批结果执行。经过市局进出口处批准后,出口企业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审核要点

  (一)基层退税部门免抵退税单证审核岗主要审核

  1.申请企业自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企业的销售额必须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损益表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销售额一致;

  2.企业提供的国外客户订单金额较大,预计12个月的出口额较大;

  3.审核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企业流动资金较少,不及时退税企业的资金压力较大。

  (二)市局进出口处政策法规部门主要审核

  1.复核基层退税部门请示文件中数据、内容的准确性;

  2.实地核查企业的实际生产能力,分析企业的出口规模及发展前景。

  责任归属

  (一)由于基层退税部门免抵退税单证审核岗、市局进出口处政策法规岗未及时办理或未及时传递审批文书或滞压不办的,导致无法及时办理免抵退税或下环节无法及时办理的,各自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二)由于过失原因导致新企业办理免抵退税审批错误的,按以下情况界定责任:

  1.基层退税部门免抵退税单证审核岗未按规定审核企业申报资料,造成认定错误的,由免抵退税单证审核岗承担全部责任。

  2.基层退税部门免抵退税单证审核岗按规定审核企业申报资料,且通过市局进出口处政策法规岗审批后,由于政策不清造成认定错误的,由市局进出口处政策法规岗承担主要责任,基层退税部门免抵退税单证审核岗承担次要责任,并按7:3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三)由于责任人故意行为导致新企业办理免抵退税认定错误的,按以下情况界定责任:

  1.凡因基层退税部门免抵退税单证审核岗、市局进出口处政策法规岗弄虚作假,擅自为不符合条件的新企业办理免抵退税认定的,各自承担全部责任。

  2.市局进出口处政策法规岗滥用职权,授意免抵退税单证审核岗为不符合条件的新企业办理免抵退税的,由政策法规科岗承担主要责任,主管免抵退税单证审核岗承担次要责任,按7:3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项目1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

  一、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核准

  审批规程

  [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程序]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审批程序:

  (一)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受理。基层局外贸企业申报管理岗查验外贸企业报送以下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关注企业)

  3.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进货分批申报单);

  4.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消费税产品)

  5.《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6.《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

  7.《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

  8.《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9.已通过计算机预审的远程电子申报数据(或电子申报软盘)。

  申报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在"外贸企业申报资料交接簿"上签字确认。同时将企业申报电子数据读入计算机审核系统。若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可不予受理,但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修正或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待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后,再按上述程序受理。

  (二)出口货物退税审核

  1.基层局外贸企业单证审核岗对单证进行对审后,签署意见,转部门负责人岗进行复审,并将计算机申报数据通过"计算机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转计算机审核岗;

  2.部门负责人岗复审后,在企业申报资料上签署意见,同时将出口企业申报资料存档;

  3.基层局计算机审核岗运用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系统,对出口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对审核出现的疑点,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将计算机审核通过的出口货物退税款,确认进审核系统数据库中,并通知出口企业填报提交"退税申请书"。收到出口企业填报的"退税申请书"后,在"退税申请书"上签署姓名,并对照审核系统数据打印"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结果",将"退税申请书"报送部门负责人岗;

  4.部门负责人岗在"退税申请书"上签字,连同"出口退税审核结果",一并转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三)出口货物退税审批

  1.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计会岗签收基层局转来的"退税申请书"和"出口退税审核结果"并送交负责人审批;

  2.主管退税机关负责人在"退税申请书"上签批。同时在国家下达的退税指标内,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已签批的外贸企业退税数据进行确认;

  3.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计会岗打印《收入退还书》并办理退库手续。

  审核要点

  (一)基层局外贸企业申报管理岗、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核以下要点:

  1.出口货物报关单:

  (1)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为"出口退税专用联";

  (2)申报报关单编号是否符合报关单号+项号的规则;

  (3)海关编号是否与企业申报一致(代理出口业务须附送代理方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商品代码是否与企业申报的商品码一致,是否正确使用商品扩展码;

  (5)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是否与进货凭证名称匹配。必须与企业填报的《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上的数据、内容一致;

  (6)报关单上打印的出口日期必须在距离申报日期90日后的第一个增值税申报期内(已办理延期申报审批的除外)。

  2.出口收汇核销单(仅限于关注企业):

  核销单上报关单号码及核销单号码须与相应报关单上的内容一致。属远期结汇(180天以上)的,应附送外汇管理局出具的远期结汇证明。

  3.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必须与企业申报数据一致;

  (2)审核货物名称是否与对应报关单中的商品名称匹配;

  (3)审核计量单位、数量是否与对应报关单中相应内容匹配;

  (4)审核征税率与退税率是否匹配。外贸企业从国内进料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分别取得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其原材料所适用的退税率是否正确。

  4.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消费税产品):

  (1)审核货物名称是否与企业申报数据一致;

  (2)审核计量单位是否与企业申报数据一致。

  5.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简称分割单):

  (1)分割单有关栏次必须填写完整、准确、清晰,并加盖税务机关的印章;

  (2)分割单上备注栏上注明的专用发票数量及号码须与附送的专用发票的数量、号码一致;

  (3)分割单上的供货企业、进货企业的名称、税务登记号码须与附送的专用税票上的供货企业、进货企业的名称、税务登记号码一致,并且与申请退税企业的名称一致;

  (4)分割单上的法定税率、征收率须符合国家政策要求;

  (5)分割单上有关的货物名称、数量、计税金额应与相应的申报表上的数据一致。

  (二)基层局外贸企业计算机审核岗负责审核以下要点

  1.将企业申报电子数据,按相应申报年月,在相应的审核环境中进行数据读入,进行自动审核,与报关单信息、专用发票信息进行对审,生成税款后确认进审核系统数据库。

  2.核查计算机审核出口数据产生的疑点,对不能直接人工调过的疑点转出口退税调查岗核实,对调查岗调查完毕的疑点,根据实际业务情况,按照出口退税管理系统中疑点调整的方法进行调整。

  (三)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计会岗通过"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和"计算机审核系统数据库"审核出口企业填报的《退税申请书》内容。包括:出口企业名称、纳税识别号码、海关代码、退税认定代码、开户银行、帐号、退税金额。

  (四)主管退税机关负责人负责审核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系统签批数据与出口企业填报《退税申请书》数据是否一致。

  责任界定

  (一)下列原因导致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错误的,按以下情况界定责任:

  1.基层局外贸企业申报管理岗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单证审核,核查且通过部门负责人审核,导致出口货物退免税错误的,由申报单证审核岗承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并按7:3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2.计算机审核岗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计算机审核,且通过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导致出口货物退免税错误的,计算机审核岗承担主要责任,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并按7:3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3.调查岗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退税疑点核查,且通过部门负责人审核,导致出口货物退免税错误的,调查岗承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人承担次要责任,并按7:3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4.市局进出口管理处计会岗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退税申请核查且通过市局进出口处负责人审核审批后,导致出口货物退免税错误的,计会岗人承担主要责任,市局进出口处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并按7:3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5.申报管理岗、调查岗、按规定进行核查且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核和市局进出口处负责人审批的,但由于掌握政策不清导致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错误的,由部门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申报管理岗、调查岗、市局进出口处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并按5:3:2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二)由于责任人故意行为导致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错误的,按以下情况界定责任:

  1.凡因申报管理岗、计算机审核岗、调查岗、基层局部门负责人、市局进出口处负责人滥用职权,擅自为不具备条件的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各自承担全部责任。

  2.市局进出口处负责人滥用职权,授意基层局申报管理岗、计算机审核岗、调查岗、基层局部进出口管理科负责人为不具备条件的出口企业办理退免税的,由市局进出口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基层局申报管理岗、计算机审核岗、调查岗、进出口管理科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按7:2:1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3.出口退税业务承办人(包括基层局申报管理岗、计算机审核岗、调查岗、)、基层局进出口管理科负责人和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人三者均明知不符合退税条件而办理退税的,由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基层局进出口管理科负责人和出口退税业务承办人(包括基层局申报管理岗、计算机审核岗、调查岗)承担次要责任,按7:2:1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审批

  审批规程

  [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程序]

  (一)基层退税部门审批程序

  1.受理申报。基层退税部门免抵退税单证审核岗每月1-15日内受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具体受理以下申报资料:

  (1)计算机申报生成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3份);

  (2)计算机申报生成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2份);

  (3)属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须提供《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4)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

  (5)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6)出口收汇核销单(仅限于关注企业);

  (7)属代理出口的,须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原件);

  (8)收购视同自产产品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属消费税产品);

  (9)当期有应退税额的,填写《退税申请书》;

  2.单证审核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当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将出口退税单证报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免抵退税单证审核岗对生产企业已通过预审的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按照单证审核要求审核企业申报的免抵退税单证种类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章戳是否齐全;免抵退税报表种类、内容及印章是否齐全准确,不符合规定的退回企业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填报。

  (2)将免抵退税原始单证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进行对审,审核原始单证与申报表相关内容是否相符,核实原因并进行调整。

  (3)对超过规定期限未收齐单证部分和未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免抵退出口货物通过《免抵退税工作联系单》反馈基层管理部门税源管理岗处理。

  (4)免抵退税单证审核完毕后,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并将免抵退税申报资料转交免抵退税计算机审核岗。

  3.计算机审核

  (1)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免抵退税计算机审核岗接收免抵退税单证审核岗转来的免抵退税申报资料,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企业申报电子数据与外部信息进行审核。对计算机审核过程中发现的审核疑点,核实原因,依据规定对申报数据做人工挑过或不得参与当期免抵退税计算处理。对通过审核的企业申报数据通过审核系统分别在企业免抵退申报明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申报汇总表进行审核确认。

  (2)免抵退税计算机审核完毕后,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签署审核意见;有退税款的,在《退税申请书》中签署意见,并转交免抵退税复审岗。

  4.复审

  (1)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免抵退税复审岗接收免抵退税计算机审核岗转来的通过计算机审核的免抵退税静态资料进行复审。重点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核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免抵退税额与审核系统中确认的免抵退税额,并对免抵退税单证进行抽查,以及《退税申请书》填写内容的复核。

  (2)在复审完毕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退税申请书》中签署复审意见。

  (3)每月25日前将经过审批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退税申请书》汇总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二)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免抵退税审批程序

  1."免抵退"税资料审批

  (1)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计会岗接收各基层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和《退税申请书》,核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免抵退税额与审核系统中的免抵退税额,审核无误后,将资料转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人签批。

  (2)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人接收转来的《退税申请书》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将应退税额与审核系统中的应退税额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在《退税申请书》中签署审批意见,并在国家下达的退税计划指标内,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已签批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数据进行确认。并将审批后的免抵退税资料转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计会岗办理具体的税款退库手续。

  (3)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计会岗接收负责人已签署意见的《退税申请书》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对《退税申请书》中填写的各项内容与出口退(免)税认定系统中企业的认定信息进行核对,审核无误后,办理具体的税款退库手续。

  2.免抵税额调库及应退税额退库审批

  (1)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免抵税额调库确认,打印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明细表》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通知单》(各五份),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人签批。

  (2)将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人签批后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通知单》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明细表》转交各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复审岗据以办理免抵税额调库。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通知单》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明细表》转主管征税机关计划征收科(8区为纳税服务科)制发公文,送交国库办理免抵税额调库手续。

  (3)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计会岗根据负责人的签批意见,在国家下达的退税计划指标内,打印《收入退还书》,送交国库办理退库手续。

  审核要点

  (一)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科免抵退税单证审核岗主要审核

  1.审核申报资料齐全性,审核申报退(免)税所提供的凭证、相关证明、报表等是否齐全、有效。申报表审核内容,《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与明细申报表的相关内容是否相符明细申报表中填列的内容与对应凭证的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2.进料加工业务审核企业申报的进料加工单证中的电子帐册、电子手册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号、进口到岸价、币别、进口报关单日期等内容和读入审核系统中的电子数据是否一致。审核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上注明的项目是否与企业的申报表、电子申报数据一致。

  3.出口货物报关单

  (1)海关编号是否与企业申报一致,商品代码是否与企业申报的商品码一致,是否正确使用商品扩展码商品项号企业申报报关单编号是否符合"报关单号"+"项号"的规则;

  (2)报关单上的出口货物的商品代码、出口数量、单价、金额,必须与企业填报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上的数据、内容一致;

  (3)报关单上打印的出口日期必须在距离申报日期90日内(已办理延期申报审批的除外)。

  4.出口收汇核销单(关注企业)

  (1)核销单上报关单号码及核销单号码必须与相应报关单上的内容一致;

  (2)核销单上的核销金额与相应报关单上销售额必须一致,属差额核销的,必须在核销单上单独注明。

  5.出口发票

  (1)出口发票须字迹清晰、无涂改;

  (2)出口发票应主要列明以下各项内容:出口发票编号、销售日期、出口商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出口商法人印章等;

  (3)出口发票的号码应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上填报的出口发票号码一致;

  (4)出口发票的有关内容应与之对应的报关单上的内容一致;

  (5)必须使用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出口专用发票(第四联)。

  6.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下简称证明)

  (1)代理证明编号与企业申报数据一致。证明上出口货物名称、商品编码、出口数量、计量单位、离岸价格、出口日期等内容必须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上的有关内容一致;

  (2)证明上的代理协议号码、受托方、委托方及有关数据内容须与企业附送的代理出口协议一致;

  (3)证明上须加盖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印章。

  (二)基层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免抵退税计算机审核岗主要审核

  1.申报表及单证与电子申报数据一致性审核,审核企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与读入审核系统中的电子申报数据的合计数是否一致。审核电子申报数据中"出口明细"的"单证不齐标志"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单证不齐标志"是否一致,以及与企业实际申报的退税凭证是否一致。审核电子申报数据中"前期单证收齐明细"的"单证收齐标志"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前期单证齐全并且信息齐全明细表》中的"单证收齐标志"是否一致,以及与企业实际取得的退税凭证是否一致。属于进料加工业务的,审核企业申报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中的进口数量与读入审核系统中的电子数据是否一致;

  2.对企业报送的当期出口货物明细数据、进口货物明细数据使用免抵退税审核系统进行审核;

  3.对企业报送的当期收齐前期出口货物明细数据使用免抵退税审核系统进行审核;

  4.对企业申报的数据利用免抵退税审核系统与外部信息进行对审;

  5.对于审核过程中提示的审核疑点,属于人工挑过范围内的,按照规定的挑过代码进行人工挑过;不属于人工挑过范围内的,必须要求企业撤单重报,不允许违反规定进行人工挑过;

  6.审核确认的免抵退税额必须与企业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上的免抵退税额一致;

  7.《退税申请书》中的应退税额必须与审核确认的当期应退税额一致;企业名称、企业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必须与企业申报表中的相关内容一致;退税账户与账号必须与出口退(免)税认定系统中企业的认定信息中的相关内容一致;退税级次必须填写中央级;申请退税原因需填写出口退税;申请退税企业需加盖企业公章;

  8.《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企业章戳必须齐全。

  (三)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免抵退税复审岗主要审核

  1.企业申报的报表之间逻辑关系必须正确;

  2.企业申报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免抵退税额与审核系统中确认的免抵退税额必须一致;《退税申请书》中的应退税额与审核系统中确认的应退税额必须一致;

  3.对企业报送的免抵退税原始单证进行抽查;

  4.上报主管退税机关审批的退税资料必须完整、齐全。

  (四)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主要审核

  1.接收的免抵退税审批资料必须齐全、完整;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必须与免抵退税审核系统中的审核确认的当期应退税额一致;

  3.《退税申请书》中的企业名称、企业代码、纳税人识别号、退库级次、开户银行、账号等内容必须与出口退(免)税认定系统中企业的认定信息的相关内容一致。

  (五)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人主要审核

  《退税申请书》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必须与免抵退税审核系统中的审核确认的当期应退税额一致。

  责任归属

  (一)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免抵退税各岗位责任界定

  1.由于过失原因导致出口企业免抵退税申报错误的,按以下情况界定责任:

  (1)免抵退税单证审核岗未按规定审核企业申报的免抵退税原始单证,未发现退税单证中有不允许退税的情况,造成审核确认的免抵退税额错误的,由免抵退税单证审核岗承担全部责任。

  (2)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免抵退税计算机审核岗未按规定审核,读入审核系统的申报数据与企业申报的纸质报表的数据不一致或错误进行审核疑点的人工挑过,造成审核确认的免抵退税额错误的,由免抵退税计算机审核岗承担全部责任。

  (3)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免抵退税复审岗未按规定审核企业报表数据的逻辑关系,或未核对审核系统与纸质报表的数据的一致性造成审核确认的免抵退税额错误的,由免抵退税复审岗承担全部责任;上报主管退税机关审批资料时,核查不严,少报漏报退税资料,造成企业无法退税或推迟企业退税审批时间的,由免抵退税复审岗承担全部责任。

  (4)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免抵退税复审岗审核企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与《退税申请书》中的应退税额错误,且通过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负责人审批的,由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由免抵退税复审岗承担次要责任,按7:3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5)主管征税机关计划征收科(八区为纳税服务科)未按照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的《生产企业免抵税额调库通知单》及《生产企业免抵税额调库明细表》办理调库手续的,或超过规定时限办理免抵税额调库手续的,造成免抵税额调库错误的,由计划征收科(8区为纳税服务科)承担全部责任。

  2.由于责任人故意行为导致出口企业免抵退税申报错误的,按以下情况界定责任:

  (1)凡因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免抵退税单证审核岗、免抵退税计算机审核岗、免抵退税复审岗或科负责人滥用职权,擅自为不具备条件的出口企业办理免抵退税的各自承担全部责任。

  (2)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负责人滥用职权,授意免抵退税单证审核岗、免抵退税计算机审核岗为不具备条件的出口企业办理免抵退税的,由基层退税部门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免抵退税复审岗、免抵退税单证审核岗或免抵退税计算机审核岗承担次要责任,按7:2:1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3)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免抵退税单证审核岗或免抵退税计算机审核岗、免抵退税复审岗和负责人三者均明知不符合退税条件而办理退税的,由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免抵退税复审岗、免抵退税单证审核岗或免抵退税计算机审核岗承担次要责任,按7:2:1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二)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责任界定

  1.由于过失原因导致出口企业免抵退税错误的,按以下情况界定责任:

  (1)进行资料审批时,保管不善,丢失退税审批资料,造成企业无法退税或推迟企业退税审批时间的,由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计会岗承担全部责任。

  (2)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计会岗未按规定核对审核系统与纸质报表数据,且经过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人审批通过,造成多退或少退税款的,由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计会岗承担次要责任,按7:3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3)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计会岗未按规定打印《生产企业免抵税额调库通知单》及《生产企业免抵税额调库明细表》,打印数据错误或超时限办理,且经过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人审批通过,造成免抵税额调库数额错误或拖延免抵税额调库时间的,由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计会岗承担次要责任,按7:3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4)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计会岗未按照负责人签批的退税意见打印《收入退还书》办理税款退库手续,造成多退或少退税款的;未按规定时限办理退库手续,延时办理退税的,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计会岗承担全部责任。

  2.由于责任人故意行为导致出口企业免抵退税错误的,按以下情况界定责任:

  (1)凡因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承办人、负责人滥用职权,擅自为出口企业多退或少退税款的,各自承担全部责任。

  (2)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人滥用职权,授意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计会岗为出口企业多退或少退税款的,或者三者均明知不符合退税条件而办理退税的,由主管退税机关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计会岗担次要责任,按7:3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3)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弄虚作假,故意修改免抵税额调库数据,造成多调库或少调库的,由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承担全部责任。

  三、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审批

  审批规程

  [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相关核准和审批权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48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凡不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经核准后办理免抵退税。

  [程序]

  (一)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备案

  1.资料受理。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退免税评估岗接收生产企业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备案表》。

  2.实地审查。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退免税评估岗对生产企业报送的需备案的视同自产产品进行实地审查。将审查意见填入《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备案表》转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负责人。

  3.审批。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负责人接收退免税评估岗转来的《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备案表》,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备案的产品进行界定,并签署意见。

  4.审批意见反馈。退免税评估岗接收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负责人签署意见的《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备案表》,并将《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备案表》存档。

  (二)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免抵退税审批

  1.资料受理。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退免税评估岗负责受理生产企业报送的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免抵退税审批资料,具体包括: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月报表》;

  (2)购买视同自产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购买应征消费税的产品的须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原件);

  (3)当月产品销售明细账复印件。

  (4)《视同自产产品审批表》

  2.资料审核。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退免税评估岗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

  3.免抵退税审批

  (1)对于生产企业报送的审批资料,由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退免税评估岗后,在《视同自产产品审批表》中签署意见,转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负责人审批。

  (2)退免税评估岗将审批后的《视同自产产品审批表》整理归档,据以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审核要点

  (一)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退免税评估岗主要审核

  1.实地核查企业申请备案的视同自产产品,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规定的标准;

  2.《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月报表》填写的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和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额数据必须和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账记载的数据一致;必须准确计算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额占自产产品出口额的比例;

  3.企业申请免抵退税审批的视同自产产品必须是经过备案审批的产品;

  4.审核企业视同自产产品的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是否真实。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经过认证相符,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必须审核企业提供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二)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负责人主要审核

  申请备案的视同自产产品是否符合文件规定的标准,企业视同自产产品的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是否真实。

  责任界定

  (一)由于过失原因导致出口企业视同自产产品认定错误的,按以下情况界定责任:

  1.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退免税评估岗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导致认定错误的,由退免税评估岗承担全部责任。

  2.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退免税评估岗按规定进行审核且经过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负责人审核审批的,但由于掌握政策不清导致认定错误的,由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退免税评估岗承担次要责任;并按7:3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二)由于责任人故意行为导致出口企业视同自产产品认定错误的,按以下情况界定责任:

  1.凡因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退免税评估岗、负责人岗滥用职权,擅自为不符合视同自产产品条件的出口产品办理审批通过的,各自承担全部责任。

  2.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负责人滥用职权,授意退免税评估岗为不具备条件的出口企业办理视同自产产品认定审批的,由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退免税评估岗承担次要责任,按7:3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四、对出口企业申请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核准

  审批规程

  [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三条、第八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第一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第四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四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制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以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对确有特殊原因或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3个月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程序]出口企业申请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具体程序:

  (一)文书受理。文书受理岗在规定的出口退税申报期之日前15日内,受理生产企业或外贸企业提出的书面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以及"出口企业申请延期申报退(免)税审批表"(3份)。

  (二)申请核准

  1.对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由基层局文书岗受理企业申请,转基层退税部门。属于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制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基层局退税部门单证审核岗审核后提出审批意见,经退税部门负责人复核。对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属于下列情况的,基层退税部门提出审批意见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经市局核准后,出口企业可在核准的期限内(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2)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3)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4)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

  2.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审核要点

  (一)文书受理岗负责审核企业申请材料是否规范。

  (二)基层退税部门单证审核岗、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政策法规岗主要审核以下要点:

  1.确认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制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

  2.确认出口企业属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3.通过海关文件确认出口企业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

  4.通过有效证明,确认出口企业属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三)基层局负责人对审核基层局处理意见,进行核准。

  (四)主管退税机关负责人对审核基层局处理意见及进出口处政策法规岗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核准。

  责任界定

  (一)由于过失原因导致出口企业申请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错误的,按以下情况界定责任:

  1.因文书传递不及时或未对纳税人提交资料的齐全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导致纳税人无法或超时办理的,由文书受理岗承担全部责任。

  2.基层退税部门单证审核岗、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政策法规岗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查且通过部门负责人审核和基层局负责人、主管退税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导致认出口企业申请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错误的,由基层退税部门单证审核岗、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政策法规岗承担主要责任,和主管退税机关负责人(基层局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并按7:2:1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3.基层退税部门单证审核岗、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按规定进行核查且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核和主管退税机关负责人(基层局负责人)审批的,但由于掌握政策不清导致出口企业申请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错误的,由部门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基层退税部门单证审核岗、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和主管退税机关负责人(基层局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并按5:3:2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二)由于责任人故意行为导致出口企业不符合申请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而导致错误办理的,按以下情况界定责任:

  1.凡基层退税部门单证审核岗、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部门责任人、或主管退税机关负责人(基层局负责人)擅自为不具备条件的出口企业办理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各自承担全部责任。

  2.基层退税部门单证审核岗、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部门责任人或主管退税机关负责人(基层局负责人)均明知出口企业不具备条件而为出口企业办理了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主管退税机关负责人(或基层局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基层退税部门单证审核岗、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政策法规岗和部门责任人承担次要责任,并按7:2:1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3.基层退税部门单证审核岗、部门责任人或主管退税机关负责人(基层局负责人)(或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部门责任人或主管退税机关负责人)其中任意两个环节的责任人隐瞒事实,欺骗另一环节责任人,该责任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不承担责任,隐瞒事实的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五、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的核准

  审批规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制定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

  [程序]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审批程序:

  (一)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免税申报以及免税核销申报受理。基层局退税部门查验企业报送以下资料:

  1.免税申报资料:《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及电子申报数据;

  2.免税核销资料,包括:

  (1)《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

  (3)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电子申报数据:

  (4)出口发票;

  (5)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6)出口收汇核销单(仅限关注企业)。申报时出口货物尚未收汇的,可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属于远期收汇的,应按照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提供远期结汇证明;

  (7)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

  (8)代理出口协议(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报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在受理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时应进行预审,并由企业调整申报数据,将正式申报数据与免税申报电子数据一并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若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可不予受理,但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修正或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待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后,再按上述程序受理。

  (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审核。基层局退税部门在接受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核销申报后,应当核对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纸质单证是否齐全,审核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纸质单证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并对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电子数据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等相关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对审核无误的,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上签章,并根据审核结果批准免税核销。

  审核要点

  (一)基层局退税部门申报管理岗、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核以下要点:

  1.出口货物报关单:

  (1)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为"出口退税专用联";

  (2)申报报关单编号是否符合报关单号+项号的规则;

  (3)海关编号是否与企业申报一致(代理出口业务须附送代理方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商品代码是否与企业申报的商品码一致,是否正确使用商品扩展码;

  (5)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是否与进货凭证名称匹配。必须与企业填报的《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上的数据、内容一致;

  (6)报关单上打印的出口日期必须在距离申报日期90日内(已办理延期申报审批的除外)。

  2.出口收汇核销单(仅限于关注企业):核销单上报关单号码及核销单号码须与相应报关单上的内容一致。属远期结汇(180天以上)的,应附送外汇管理局出具的远期结汇证明。

  3.出口发票

  (1)出口发票须字迹清晰、无涂改;

  (2)出口发票应主要列明以下各项内容:

  出口发票编号、销售日期、出口商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出口商法人印章等。

  4.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征收增值税。下列货物为应税消费品的,若小规模纳税人为生产企业,还应征收消费税。

  (1)国家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

  (2)未进行免税申报的货物;

  (3)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免税核销申报的货物;

  (4)虽已办理免税核销申报,但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凭证的货物;

  (5)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批准免税核销的出口货物;

  (6)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凡发现属于所列出口货物应征税情况,应生成《小规模纳税人不予免税出口货物情况表》,并按规定进行补税处理。

  (二)基层局退税部门计算机审核岗负责审核以下要点。将企业申报电子数据,按相应申报年月,在相应的审核环境中进行数据读入,进行自动审核,与报关单信息、外汇核销信息进行对审,将审核结果确认进审核系统数据库。

  责任界定

  (一)下列原因导致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错误的,按以下情况界定责任:

  1.基层局退税部门申报管理岗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单证审核,核查且通过部门负责人审核,导致免税错误的,由申报单证审核岗承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并按7:3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2.计算机审核岗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计算机审核,且通过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导致出口货物免税错误的,计算机审核岗承担主要责任,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并按7:3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3.调查岗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退税疑点核查,且通过部门负责人审核,导致出口货物退免税错误的,调查岗承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人承担次要责任,并按7:3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二)由于责任人故意行为导致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错误的,按以下情况界定责任:

  1.凡因申报管理岗、计算机审核岗、基层局部门负责人滥用职权,擅自为不具备条件的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各自承担全部责任。

  2.市局进出口处负责人滥用职权,授意基层局申报管理岗、计算机审核岗、调查岗、基层局部进出口管理科负责人为不具备条件的出口企业办理免税的,由市局进出口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基层局申报管理岗、计算机审核岗、调查岗、进出口管理科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按7:2:1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3.出口免税业务承办人(包括基层局申报管理岗、计算机审核岗、)、基层局进出口管理科负责人均明知不符合免税条件而办理免税的,由基层局进出口管理科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出口免税业务承办人(包括基层局申报管理岗、计算机审核岗、调查岗)承担次要责任,按7:3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六、特殊贸易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核准

  第1项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的退税审批

  审批规程

  [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外购设备及零部件,在货物报关出口后按购进设备及零部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申请退税。生产企业对外投资也实行退免税的办法。

  [程序]具体审批程序

  (一)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受理。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单证审核岗查验出口企业报送以下资料:

  1.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

  2.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

  3.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

  4.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

  5.《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

  6.《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

  7.《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8.已进行计算机预审的远程电子申报数据(或电子申报软盘)。

  (二)出口货物退税审核

  1.单证审核岗对单证进行对审后,签署意见,转进负责人岗进行复审;

  2.负责人岗复审后,在企业申报资料上签署意见,将计算机申报数据通过"计算机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转计算机审核岗,同时将出口企业申报资料存档。

  3.计算机审核岗运用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系统,对出口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对审核出现的疑点,依照分局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将计算机审核通过的出口货物退税款,确认到审核系统数据库,通知出口企业填报"退税申请书"。收到出口企业填报的"退税申请书"后,在"退税申请书"上签署姓名,并对照审核系统数据打印"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结果",将"退税申请书"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结果"一并转负责人岗。

  4.负责人岗在"退税申请书"上签字,并在审核系统数据库中进行签批,连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结果",一并转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三)出口货物退税审批

  1.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计会岗在审核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转来的"退税申请书"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结果"后,送交负责人审批;

  2.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人在"退税申请书"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结果"上签批。同时在国家下达的退税指标内,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已签批的外贸企业退税数据进行确认;

  3.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计会岗在国家下达退税指标内,打印《收入退还书》并办理退库手续。

  审核要点

  (一)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申报单证审核岗、负责人负责审核以下要点

  1.出口货物报关单

  (1)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为"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盖有海关在退税机关备案的"验讫章";

  (3)报关单中"经营单位"必须与申请退税单位名称一致;

  (4)报关单中打印的外汇核销单号码须与附送的核销单号码一致;

  (5)报关单上的印章和报关放行日期等内容打印必须清晰、完整。报关单上有涂改部分的,须加盖海关校对章。

  2.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须加盖供货企业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2)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大小写必须封顶填开;

  (3)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的征税率符合政策规定;

  (4)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加盖税务机关印章;

  (5)生产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自用设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折旧年限计算提取折旧,并计算设备折余价值。

  3.计算机申报数据与申报纸制单证数据一致。

  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

  5.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

  (二)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计算机审核岗、负责人岗负责审核以下要点

  1.将企业申报电子数据,按相应申报年月,在相应的审核环境中进行数据读入,进行自动审核,与报关单信息、专用发票信息进行对审,生成税款后确认进审核系统数据库。

  2.通过计算机审核出口退税申报数据,审核企业报关单、专用发票是否有申报错误数据,如果数据错误,应将退税电子数据回传申报部门进行疑点删除后再行申报。

  3.核查计算机审核出口数据产生的疑点,对不能直接人工调过的疑点转调查岗核实,对调查完毕的疑点,根据实际业务情况,按照出口退税管理系统中疑点调整的方法进行调整。

  (三)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计会岗通过"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和"计算机审核系统数据库",审核出口企业填报的《退税申请书》内容。包括:出口企业名称、纳税识别号码、海关代码、退税认定代码、开户银行、帐号、退税金额。

  (四)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人负责审核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系统签批数据与出口企业填报《退税申请书》数据是否一致。

  责任界定

  (一)下列原因导致出口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退免税错误的,按以下情况界定责任:

  1.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单证审核岗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单证审核,核查且通过部门负责人审核和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人审批后,导致出口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退免税错误的,由单证审核岗承担主要责任,科负责人和处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并按7:2:1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2.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计算机审核岗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计算机审核,且通过负责人审批后,导致出口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退免税错误的,计算机审核岗承担主要责任,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并按7:3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3.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调查岗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退税疑点核查,且通过负责人审核和市局负责人审批后,导致出口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退免税错误的,调查岗承担主要责任,基层局科负责人和市局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并按7:2:1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4.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计会岗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退税申请核查且处负责人审批后,导致出口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退免税错误的,计会岗承担主要责任,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并按7:3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5.申报单证审核岗、调查岗、按规定进行核查且经过基层局科负责人审核和市局处负责人审批的,但由于掌握政策不清导致出口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退免税错误的,由基层局科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申报单证审核岗、调查岗和市局处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并按5:3:2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二)由于责任人故意行为导致出口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退免税错误的,按以下情况界定责任:

  1.凡因申报单证审核岗、计算机审核岗、调查岗、基层局负责人、市局负责人滥用职权,擅自为不具备条件的出口企业办理出口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退免税的,各自承担全部责任。

  2.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人滥用职权,授意申报单证审核岗、计算机审核岗、调查岗、基层局负责人为不具备条件的出口企业办理出口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退免税的,由市局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各岗位负责人,单证审核岗、计算机审核岗、调查岗、计会岗承担次要责任,按7:2:1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3.出口退税业务各个承办人(包括基层进出口税收科申报单证审核岗、计算机审核岗、调查岗、市局进出口税收处承办人)、负责人和市局负责人三者均明知不符合退税条件而办理出口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退税的,由市局负责人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基层局科负责人和出口退税业务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按7:2:1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第2项对外修理修配退税审批

  审批规程

  [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对外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免)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56号)规定,生产企业承接的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应在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境后,按月向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科办理"免抵退"税手续。(外贸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的,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程序比照一般贸易出口退税办法。)

  [程序]生产企业承接修理修配业务免抵退税具体程序:

  (一)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科审批程序

  1.受理申报。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科免抵退税单证审核岗每月1-15日内受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具体受理以下申报资料:

  (1)计算机申报生成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1式3份);

  (2)计算机申报生成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1式2份);

  (3)经基层管理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2(原件);

  (4)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

  (5)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6)修理修配发票;

  (7)电子申报数据;

  (8)结汇水单复印件;

  (9)生产企业与外方签订的修理修配合同;

  (10)当期有应退税额的,填写《退税申请书》。

  2.单证审核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当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将出口退税单证报基层退税部门。单证审核岗对生产企业已通过预审的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按照单证审核要求审核企业申报的免抵退税单证种类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章戳是否齐全;免抵退税报表种类、内容及印章是否齐全准确,不符合规定的退回企业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填报。

  (2)将免抵退税原始单证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进行对审,审核原始单证与申报表相关内容是否相符,核实原因并进行调整。

  (3)对超过规定期限未收齐单证部分和未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免抵退出口货物通过《免抵退税工作联系单》反馈基层管理部门税源管理岗处理。

  (4)免抵退税单证审核完毕后,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并将免抵退税申报资料转交免抵退税计算机审核岗。

  3.计算机审核

  (1)免抵退税计算机审核岗接收单证审核岗转来的免抵退税申报资料,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企业申报电子数据与外部信息进行审核。对计算机审核过程中发现的审核疑点,核实原因,依据规定对申报数据做人工挑过或不得参与当期免抵退税计算处理。对通过审核的企业申报数据通过审核系统分别在企业免抵退申报明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申报汇总表进行审核确认。

  (2)免抵退税计算机审核完毕后,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签署审核意见;有退税款的,在《退税申请书》中签署意见,并转交基层退税部门免抵退税复审岗。

  4.复审

  (1)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科免抵退税复审岗接收计算机审核岗转来的通过计算机审核的免抵退税静态资料进行复审。重点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核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免抵退税额与审核系统中确认的免抵退税额,并对免抵退税单证进行抽查,以及《退税申请书》填写内容的复核。

  (2)在复审完毕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退税申请书》中签署复审意见。

  (3)每月25日前将经过审批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退税申请书》汇总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处。

  (二)市局进出口税收处免抵退税审批程序

  1.市局进出口税收处接收各基层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和《退税申请书》,核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免抵退税额与审核系统中的免抵退税额,审核无误后,将资料转市局进出口税收处负责人签批。

  2.市局进出口税收处负责人接收转来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退税申请书》,将应退税额与审核系统中的应退税额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退税申请书》中签署审批意见,并在国家下达的退税计划指标内,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已签批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数据进行确认。并将审批后的免抵退税资料转主管退税机关计会岗办理具体的税款退库手续。

  审核要点

  (一)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科免抵退税单证审核岗主要审核

  1.出口货物报关单

  (1)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为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盖有海关在退税机关备案的验讫章;

  (3)报关单中"经营单位"必须与申请退税单位名称一致(代理出口企业须附送代理人货物出口证明);

  (4)报关单中打印的外汇核销单号码必须与附送的外汇核销单号码一致;

  (5)报关单中"贸易性质"上注明"来料加工"、"转口贸易"不予退税,"结算方式"中注明"出口不结汇"的援外物品,无偿赠送的样品、展品,不予退税;

  (6)报关单上的印章和报关放行日期等打印的清晰、完整;

  (7)报关单上的出口货物的商品代码、出口数量、单价、金额,必须与企业填报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上的数据、内容一致;

  (8)报关单上有涂改部分的,须加盖海关校对章;

  (9)报关单上打印的出口日期必须在距离申报日期90日内(已办理延期申报审批的除外)。

  2.出口发票

  (1)出口发票须字迹清晰、无涂改;

  (2)出口发票应主要列明以下各项内容:出口发票编号、销售日期、出口商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出口商法人印章等;

  (3)出口发票的号码应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上填报的出口发票号码一致;

  (4)出口发票的有关内容应与之对应的报关单上的内容一致;

  (5)必须使用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出口专用发票(第4联)。

  3.结汇水单复印件

  (1)"结汇水单"中"单位名称"必须与"出口发票"、"备案清单"中"经营单位名称"一致;

  (2)结汇水单与出口单证必须有对应关系;

  (3)结汇水单与备案清单金额必须相符;

  (4)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或缺少印章。

  4.企业出口发票上标明的销售收入与出口合同上签订的销售收入、外汇管理局出具的收汇核销单实际收汇金额及企业出口销售帐进行交叉审核。

  5.计算机申报数据与申报纸制单证数据一致。

  (二)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科免抵退税计算机审核岗主要审核:

  1.读入免抵退税审核系统的明细数据必须与企业报送的纸质申报表的数据一致;

  2.对企业报送的当期出口货物明细数据、进口货物明细数据使用免抵退税审核系统进行审核;

  3.对企业报送的当期收齐前期出口货物明细数据使用免抵退税审核系统进行审核;

  4.对企业申报的数据利用免抵退税审核系统与外部信息进行对审;

  5.对于审核过程中提示的审核疑点,属于人工挑过范围内的,按照规定的挑过代码进行人工挑过;不属于人工挑过范围内的,必须要求企业撤单重报,不允许违反规定进行人工挑过;

  6.审核确认的免抵退税额必须与企业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上的免抵退税额一致;

  7.《退税申请书》中的应退税额必须与审核确认的当期应退税额一致;企业名称、企业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必须与企业申报表中的相关内容一致;退税账户与账号必须与出口退(免)税认定系统中企业的认定信息中的相关内容一致;退税级次必须填写中央级;申请退税原因需填写出口退税;申请退税企业需加盖企业公章;

  8.《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企业章戳必须齐全。

  (三)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科免抵退税复审岗主要审核

  1.企业申报的报表之间逻辑关系必须正确;

  2.企业申报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免抵退税额与审核系统中确认的免抵退税额必须一致;《退税申请书》中的应退税额与审核系统中确认的应退税额必须一致;

  3.对企业报送的免抵退税原始单证进行抽查;

  4.上报市局的退税资料必须完整、齐全。

  (四)主管退税机关政策法规岗主要审核

  1.接收的免抵退税审批资料必须齐全、完整;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必须与免抵退税审核系统中的审核确认的当期应退税额一致。

  (五)市局进出口税收处主要审核

  1.接收的免抵退税审批资料必须齐全、完整;

  2.《退税申请书》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必须与免抵退税审核系统中的审核确认的当期应退税额一致;

  3.《退税申请书》中的企业名称、企业代码、纳税人识别号、退库级次、开户银行、账号等内容必须与出口退(免)税认定系统中企业的认定信息的相关内容一致。

  (六)市局进出口税收处负责人主要审核《退税申请书》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必须与免抵退税审核系统中的审核确认的当期应退税额一致。

  责任界定

  (一)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科免抵退税各岗位责任界定

  1.由于过失原因导致出口企业对外修理修配免抵退税申报错误的,按以下情况界定责任:

  (1)免抵退税单证审核岗未按规定审核企业申报的免抵退税原始单证,未发现退税单证中有不允许退税的情况,造成审核确认的免抵退税额错误的,由免抵退税单证审核岗承担全部责任。

  (2)免抵退税计算机审核岗未按规定审核,读入审核系统的申报数据与企业申报的纸质报表的数据不一致或错误进行审核疑点的人工挑过,造成审核确认的免抵退税额错误的,由免抵退税计算机审核岗承担全部责任。

  (3)免抵退税复审岗未按规定审核企业报表数据的逻辑关系,或未核对审核系统与纸质报表的数据的一致性造成审核确认的免抵退税额错误的,由免抵退税复审岗承担全部责任;上报市局审批资料时,核查不严,少报漏报退税资料,造成企业无法退税或推迟企业退税审批时间的,由免抵退税复审岗承担全部责任。

  2.由于责任人故意行为导致出口企业对外修理修配免抵退税申报错误的,按以下情况界定责任:

  (1)凡因免抵退税单证审核岗、免抵退税计算机审核岗、免抵退税复审岗或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科负责人滥用职权,擅自为不具备条件的出口企业办理免抵退税的各自承担全部责任。

  (2)科负责人滥用职权,授意免抵退税单证审核岗、免抵退税计算机审核岗为不具备条件的出口企业办理免抵退税的,由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免抵退税复审岗、免抵退税单证审核岗或免抵退税计算机审核岗承担次要责任,按7:2:1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3)免抵退税单证审核岗或免抵退税计算机审核岗、免抵退税复审岗和负责人三者均明知不符合退税条件而办理退税的,由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免抵退税复审岗、免抵退税单证审核岗或免抵退税计算机审核岗承担次要责任,按7:2:1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二)市局进出口税收处各岗位责任界定

  1.由于过失原因导致出口企业对外修理修配免抵退税错误的,按以下情况界定责任:

  (1)市局进出口税收处审批资料时,保管不善,丢失退税审批资料,造成企业无法退税或推迟企业退税审批时间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市局进出口税收处未按规定核对审核系统与纸质报表数据,且经过市局进出口税收处负责人审批通过,造成多退或少退税款的,由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按7:3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3)市局进出口税收处承办人未按照负责人签批的退税意见打印《收入退还书》办理税款退库手续,造成多退或少退税款的;未按规定时限办理退库手续,延时办理退税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由于责任人故意行为导致出口企业对外修理修配免抵退税错误的,按以下情况界定责任:

  (1)凡因市局进出口税收处滥用职权,擅自为出口企业多退或少退税款的,各自承担全部责任。

  (2)市局进出口税收处负责人滥用职权,授意承办人为出口企业多退或少退税款的,或者三者均明知不符合退税条件而办理退税的,由主管退税机关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承担次要责任,按7:3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第3项对外承包工程的退税审批

  审批规程

  [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对外承包工程是指对外承包公司承揽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或私人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物资采购和其他承包业务。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生产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采用退(免)税办法办理退税)。

  [程序]具体审批程序

  (一)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受理。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申报单证审核岗查验出口企业报送以下资料:

  1.对外承包工程有关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

  3.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

  4.《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

  5.《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

  6.《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7.已进行计算机预审的远程电子申报数据(或电子申报软盘)。

  (二)出口货物退税审核

  1.申报单证审核岗对单证进行对审后,签署意见,转负责人岗进行复审;

  2.申报单证审核部门负责人岗复审后,在企业申报资料上签署意见,将计算机申报数据通过"计算机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转计算机审核岗,同时将出口企业申报资料存档;

  3.计算机审核岗运用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系统,对出口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对审核出现的疑点,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将计算机审核通过的出口货物退税款,确认到审核系统数据库,通知出口企业填报"退税申请书"。收到出口企业填报的"退税申请书"后,在"退税申请书"上签署姓名,并对照审核系统数据打印"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结果",将"退税申请书"和"退税审批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结果"一并转负责人岗;

  4.负责人岗在"退税申请书"上签字,连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结果",一并转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三)出口货物退税审批

  1.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计会岗审核基层局转来的"退税申请书"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结果"后,送交负责人审批;

  2.负责人在计会科转来的"退税申请书"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结果"上签批。同时主管退税机关负责人在国家下达的退税指标内,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已签批的外贸企业退税数据进行确认;

  3.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计会岗在国家下达退税指标内,打印《收入退还书》并办理退库手续。

  审核要点

  (一)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申报单证审核岗、负责人负责审核以下要点

  1.出口货物报关单

  (1)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为"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盖有海关在退税机关备案的"验讫章";

  (3)报关单中"经营单位"必须与申请退税单位名称一致;

  (4)报关单中打印的外汇核销单号码须与附送的核销单号码一致;

  (5)报关单上的印章和报关放行日期等内容打印必须清晰、完整。报关单上有涂改部分的,须加盖海关校对章。

  2.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须加盖供货企业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2)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大小写必须封顶填开;

  (3)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的征税率符合政策规定;

  (4)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加盖税务机关印章。

  3.审核计算机申报数据与申报纸制单证数据一致。

  (二)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计算机审核岗审核以下要点

  1.将企业申报电子数据,按相应申报年月,在相应的审核环境中进行数据读入,进行自动审核,与报关单信息、专用发票信息进行对审,生成税款后确认进审核系统数据库;

  2.通过计算机审核出口退税申报数据,审核企业报关单、专用发票是否有申报错误数据,如果数据错误,应将退税电子数据回传申报部门进行疑点删除后再行申报;

  3.核查计算机审核出口数据产生的疑点,对不能直接人工调过的疑点转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调查岗核实,对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调查岗调查完毕的疑点,根据实际业务情况,按照出口退税管理系统中疑点调整的方法进行调整。

  (三)进出口税收管理承办人通过"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和"计算机审核系统数据库",审核出口企业填报的《退税申请书》内容。包括:出口企业名称、纳税识别号码、海关代码、退税认定代码、开户银行、帐号、退税金额。

  (四)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人负责审核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系统签批数据与出口企业填报《退税申请书》数据是否一致。

  责任界定

  (一)下列原因导致出口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退免税错误的,按以下情况界定责任:

  1.申报单证审核岗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单证审核,核查且通过科负责人审核和市局进出口管理处责人审批后,导致对外承包工程退免税错误的,由申报单证审核岗承担主要责任,科负责人和市局进出口管理处责人承担次要责任,并按7:2:1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2.计算机审核岗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计算机审核,且通过基层局进出口管理科责人审批后,导致对外承包工程退免税错误的,计算机审核岗承担主要责任,基层局进出口管理科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并按7:3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3.调查岗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退税疑点核查,且通过科负责人审核和市局处负责人审批后,导致对外承包工程退免税错误的,调查岗承担主要责任,科负责人和市局处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并按7:2:1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4.市局承办人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退税申请核查且通过负责人审批后,导致对外承包工程退免税错误的,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并按7:3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5.申报单证审核岗、调查岗、市局承办人按规定进行核查且经过基层局科负责人审核和市局处负责人审批的,但由于掌握政策不清导致出口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退免税错误的,由基层局科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申报单证审核岗、调查岗、市局承办人和主管退税机关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并按5:3:2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二)由于责任人故意行为导致出口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退免税错误的,按以下情况界定责任:

  1.凡因申报单证审核岗、计算机审核岗、调查岗、市局承办人、市局处关负责人滥用职权,擅自为不具备条件的出口企业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退免税的,各自承担全部责任。

  2.市局进出口管理处负责人滥用职权,授意申报单证审核岗、计算机审核岗、调查岗、市局承办人为不具备条件的出口企业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退免税的,由基市局进出口管理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各岗位负责人,单证审核岗、计算机审核岗、调查岗、计会岗承担次要责任,按7:2:1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3.出口退税业务承办人(包括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报单证审核岗、计算机审核岗、调查岗、)、科负责人和市局进出口管理处负责人三者均明知不符合退税条件而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退税的,由市局进出口管理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基层局科负责人和出口退税业务承办人(包括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报单证审核岗、计算机审核岗、调查岗、市局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按7:2:1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第4项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退税审批

  审批规程

  [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76号)。境外带料加工装配贸易是指我国企业以现有技术、设备投资为主,在境外以加工装配的形式,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原材料出口的国际经贸合作方式。具体审批程序可分为生产性企业以自产产品向境外投资的原材料、散件等生产用材料,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企业外购的货物,根据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退税办法。

  [程序]具体审批程序分两种

  (一)生产企业以自产设备、原材料、散件用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贸易审批程序

  1.退税申报受理。基层局进出口管理科单证审核岗查验外贸企业报送以下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

  (2)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5)电子申报数据;

  (6)《退税申请书》。

  2.退税审核

  (1)单证审核岗对单证进行对审后,签署意见,转负责人岗进行复审;

  (2)负责人岗复审后,在企业申报资料上签署意见,将计算机申报数据通过"计算机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转计算机审核岗,同时将出口企业申报资料存档;

  (3)计算机审核岗运用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系统,对出口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对审核出现的疑点,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将计算机审核通过的出口货物退税款,确认到审核系统数据库,在"退税申请书"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上签署姓名,转负责人岗;

  (4)负责人岗在《退税申请书》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上签字,并在计算机审核数据库中签批。

  3.出口货物退税审批

  (1)基层局进出口管理科处负责人将以签署意见的《退税申请书》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送交市局进出口处审核;

  (2)市局进出口处计会岗审核《退税申请书》、《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并转市局进出口处负责人;

  (3)进出口处负责人在转来的"退税申请书"上签批。市局进出口处在国家下达退税指标内,打印《收入退还书》并办理退库手续。

  (二)外购货物出口境外带料加工装配贸易审批程序

  1.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受理。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申报单证审核岗查验出口企业报送以下资料

  (1)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

  (3)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

  (4)《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

  (5)《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

  (6)《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7)已进行计算机预审的远程电子申报数据(或电子申报软盘)。

  2.出口货物退税审核

  (1)申报单证审核岗对单证进行对审后,签署意见,负责人岗进行复审;

  (2)负责人岗复审后,在企业申报资料上签署意见,将计算机申报数据通过"计算机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转计算机审核岗,同时将出口企业申报资料存档;

  (3)计算机审核岗运用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系统,对出口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对审核出现的疑点,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将计算机审核通过的出口货物退税款,确认到审核系统数据库,通知出口企业填报"退税申请书"。收到出口企业填报的"退税申请书"后,在"退税申请书"上签署姓名,并对照审核系统数据打印"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结果",将"退税申请书"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结果"一并转负责人岗;

  (4)负责人岗在"退税申请书"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结果"上签字,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3.出口货物退税审批

  (1)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计会岗审核《退税申请书》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结果"后转处负责人审批;

  (2)负责人在《退税申请书》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结果"上签批。同时在国家下达的退税指标内,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已签批的外贸企业退税数据进行确认;

  (3)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计会岗在国家下达退税指标内,打印《收入退还书》并办理退库手续。

  生产企业境外带料加工装配贸易审核要点

  (一)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单证审核岗、负责人负责审核以下要点

  1.出口货物报关单

  (1)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为"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盖有海关在退税机关备案的"验讫章";

  (3)报关单中"经营单位"必须与申请退税单位名称一致;

  (4)报关单中打印的外汇核销单号码须与附送的核销单号码一致;

  (5)报关单上的印章和报关放行日期等内容打印必须清晰、完整。报关单上有涂改部分的,须加盖海关校对章。

  2.对外承包工程有关合同副本。

  3.计算机申报数据与申报纸制单证数据一致。

  4.适用退税率是否正确。

  (二)计算机审核岗、负责人岗负责审核以下要点

  1.将企业申报电子数据,按相应申报年月,在相应的审核环境中进行数据读入,进行自动审核,与报关单信息、专用发票信息进行对审,生成税款后确认进审核系统数据库;

  2.通过计算机审核出口退税申报数据,审核企业报关单是否有申报错误数据,如果数据错误,应将退税电子数据回传申报部门进行疑点删除后再行申报;

  3.核查计算机审核出口数据产生的疑点,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出口退税管理系统中疑点调整的方法进行调整。

  (三)负责人岗审核对外承包工程有关合同副本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与计算机审核数据库签批金额是否一致。

  (四)市局进出口处承办人、负责人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与计算机审核数据库签批金额是否一致。

  外购货物出口境外带料加工装配贸易审核要点

  (一)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申报单证审核岗、负责人负责审核以下要点

  1.出口货物报关单

  (1)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为"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盖有海关在退税机关备案的"验讫章";

  (3)报关单中"经营单位"必须与申请退税单位名称一致;

  (4)报关单中打印的外汇核销单号码须与附送的核销单号码一致;

  (5)报关单上的印章和报关放行日期等内容打印必须清晰、完整。报关单上有涂改部分的,须加盖海关校对章。

  2.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须加盖供货企业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2)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大小写必须封顶填开;

  (3)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的征税率符合政策规定;

  (4)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加盖税务机关印章。

  3.审核计算机申报数据与申报纸制单证数据一致;

  4.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适用退税率是否正确。

  (二)计算机审核岗、负责人岗负责审核以下要点

  1.将企业申报电子数据,按相应申报年月,在相应的审核环境中进行数据读入,进行自动审核,与报关单信息、专用发票信息进行对审,生成税款后确认进审核系统数据库;

  2.通过计算机审核出口退税申报数据,审核企业报关单、专用发票是否有申报错误数据,如果数据错误,应将退税电子数据回传申报部门进行疑点删除后再行申报;

  3.核查计算机审核出口数据产生的疑点,对不能直接人工调过的疑点转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调查部门核实,对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调查部门调查完毕的疑点,根据实际业务情况,按照出口退税管理系统中疑点调整的方法进行调整。

  (三)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计会岗、负责人岗通过"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和"计算机审核系统数据库",审核出口企业填报的《退税申请书》内容。包括:出口企业名称、纳税识别号码、海关代码、退税认定代码、开户银行、帐号、退税金额。

  (四)主管退税机关负责人负责审核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系统签批数据与出口企业填报《退税申请书》数据是否一致。

  责任界定

  (一)生产企业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各岗位责任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各岗位职责相同;

  (二)外贸企业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各岗位责任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免)退税各岗位职责相同。

  第5项对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的退税审批

  审批规程

  [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对购进供应外轮和远洋国轮的货物,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金额和适应退税率予以退税,应征消费税货物可按提供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予以退还消费税。

  [程序]具体审批程序

  (一)退税申报受理。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申报单证审核岗查验外供、远供企业报送以下资料:

  1.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

  2.外销发票;其中,外销发票需列名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方可有效;

  3.外汇收入凭证;

  4.退消费税的,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5.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汇总表;

  6.退税申请书。

  (二)退税审批。单证审核岗在查验外供、远供企业报送资料无误后,按以下方式计算应退税款。具体计算如下:

  当期应退增值税=当期外供货物购进金额×;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

  当期应退消费税=当期外供货物购进金额(数量)×;税率(单位税额)

  当期外供货物的购进金额=当期全部货物的进项金额×;当期外供货物的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

  当期外供货物的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比照上年由主管征税机关、退税机关共同核定比例。

  单证审核岗审核完成后,将企业申报资料及《退税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转复审岗复审。复审岗审核后签署意见转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退库。

  (三)年度清算。年度终了后,基层局管理部门对外供、远供企业当期外供货物的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进行清算,根据此比例划分核定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多退少补。同时确定下一年度外供货物的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比例一经确定1年不变。

  审核要点

  (一)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单证审核岗、复审岗负责审核以下要点

  1.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与外销发票所列货物是否相符;

  2.外销发票是否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

  3.是否取得外汇收入;

  4.退消费税的,是否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5.适用退税率是否正确。

  (二)基层局管理部门税源管理岗负责外供、远供企业年度清算,并会同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政策法规岗核定当期外供货物的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

  (三)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通过"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审核出口企业填报的《退税申请书》内容。包括:出口企业名称、纳税识别号码、海关代码、退税认定代码、开户银行、账号、退税金额。

  (四)主管退税机关负责人负责审核当期外供货物的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及对相关审批程序进行抽查。

  责任界定

  (一)下列原因导致出口企业对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退税错误的,按以下情况界定责任:

  1.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单证审核岗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单证审核,核查且通过负责人审核和市局进出口处负责人审批后,导致对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退免税错误的,由申报单证审核岗承担主要责任,科负责人和市局进出口处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并按7:2:1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2.申报单证审核岗按规定进行核查且经过科负责人审核和市局进出口处负责人审批的,但由于掌握政策不清导致对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退免税错误的,由基层局科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申报单证审核岗和市局处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并按5:3:2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3.基层局管理部门税源管理岗、基层局进出口管理科未按规定对外供、远供企业年度清算,未按规定正确核定当期外供货物的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导致错误计算外供、远供企业应退税款的,基层局管理部门税源管理岗、基层局进出口管理科承担主要责任,科负责人和市局进出口处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并按7:2:1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二)由于责任人故意行为导致对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退免税错误的,按以下情况界定责任:

  1.凡因基层局进出口管理科单证审核岗、复审岗、负责人、市局进出口管理处负责人滥用职权,擅自为不具备条件的出口企业对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退免税的,各自承担全部责任。

  2.基层局管理部门税源管理岗、基层局进出口管理科滥用职权,擅自改变当期外供货物的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导致错误计算外供、远供企业应退税款的,各自承担全部责任。

  3.市局进出口管理处负责人滥用职权,授意申报单证审核岗、基层局科负责人为不具备条件的出口企业对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退免税的,由市局进出口管理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单证审核岗、基层局科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按7:2:1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4.出口退税业务承办人(包括基层局申报单证审核岗、复审岗)、基层局科负责人和市局处负责人三者均明知不符合退税条件而办理对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退税的,由市局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基层局科负责人和出口退税业务承办人(包括基层局申报单证审核岗、复审岗)承担次要责任,按7:2:1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第6项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的退税审批

  审批规程

  [依据]根据《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出境口岸免税店经销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署监[1997]416号),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品,供应对象为办完手续的出境人员。可退(免)税的国产品有卷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保健品(包括药品)6大类国产品。

  [程序]具体审批程序

  (一)退税申报受理。基层局申报单证审核岗查验外供、远供企业报送以下资料:

  1.由中国免税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加盖中国免税品公司报关专用章的国产品进入免税店保税库的报关单;

  3.海关对国产品的核销证明;

  4.退税申报进货明细表;

  5.退税申请书。

  (二)退税审批。基层局单证审核岗审核完成后,将企业申报资料及《退税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转基层局单证审核科长岗复审。科长审核后签署意见转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人审批,并转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计会岗打印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

  审核要点

  (一)基层局申报单证审核岗、单证审核科长岗负责审核以下要点

  1.进入免税店保税库的报关单是否加盖中国免税品公司报关专用章;

  2.退税申报明细表是否与由中国免税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

  3.审核国产品核销申报表;

  4.适用退税率是否正确。

  (二)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计会岗通过"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审核出口企业填报的《退税申请书》内容。包括:出口企业名称、纳税识别号码、海关代码、退税认定代码、开户银行、帐号、退税金额。

  (三)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人负责及对相关审批程序进行抽查。

  责任归属

  (一)各相关岗位未及时办理或未及时传递审批文书或滞压不办,导致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退税错误的,各自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二)下列原因导致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退税错误的,按以下情况界定责任:

  1.申报单证审核岗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单证审核,核查且通过部门负责人审核和进出口处负责人审批后,导致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退免税错误的,由申报单证审核岗承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和进出口处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并按7:2:1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2.计会岗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退税申请核查且通过部门负责人审核和进出口处负责人审批后,导致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退免税错误的,计会岗承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和进出口处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并按7:2:1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3.申报单证审核岗、计会岗按规定进行核查且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核和进出口处负责人审批的,但由于掌握政策不清导致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退免税错误的,由部门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申报单证审核岗、计会岗和进出口处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并按5:4:1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三)由于责任人故意行为导致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退免税错误的,按以下情况界定责任:

  1.凡因申报单证审核岗、计会岗、基层局进出口处负责人滥用职权,擅自为不具备条件的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退免税的,各自承担全部责任。

  2.基层局进出口处负责人滥用职权,授意申报单证审核岗、计会岗为不具备条件的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退免税的,由基层局进出口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各岗位负责人,单证审核岗、计会岗承担次要责任,按7:2:1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3.出口退税业务承办人(包括基层局申报单证审核岗、计会岗)、岗位负责人(科长岗)和进出口处负责人(局长岗)三者均明知不符合退税条件而办理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退税的,由进出口处负责人(局长岗)承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科长岗)和出口退税业务承办人(包括基层局申报单证审核岗、计会岗)承担次要责任,按7:2:1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第7项援外出口货物的退税审批

  审批规程

  [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出口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号),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比照一般贸易出口办理出口退税。

  [程序]具体审批程序

  (一)退税申报受理。援外出口货物的援外企业,属外贸(工贸)企业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办法办理,属生产企业自产货物按"免抵退"办法管理。除此之外,出口企业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

  2.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定的"援外优惠贷款协议"复印件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有关部门签定的"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借款合同"复印件;

  3.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生产企业除外);

  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5.出口发票。

  (二)退税审核和审批(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审批程序相同)。

  审核要点(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审批程序相同)

  责任归属

  (一)生产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的货物退税管理各岗位责任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各岗位责任归属相同;

  (二)外贸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的货物退税管理各岗位责任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免)退税各岗位责任归属相同。

  第8项利用外国利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的退税审批

  审批规程

  [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利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7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利用外国利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自1998年1月1日起恢复退税。

  [程序]具体审批程序:

  (一)退税申报受理。援外出口货物的援外企业,属外贸(工贸)企业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办法办理,属生产企业自产货物按"免抵退"办法管理。除此之外,出口企业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所提供的发货单;

  5.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

  6.购进中标机电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7.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8.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企业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二)退税审核和审批(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审批程序相同)。

  审核要点

  (一)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单证审核岗、复审岗审核以下内容:

  1.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定的《机电进出口商品目录》为准。包括机械、电子、运输工具、光学仪器(海关出口商品代码第84-90章)、扩声器(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207)、医用升降椅(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402)、座具(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4011-94013)、体育设备(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69)、游乐场设备(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8)。审核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范围。

  2.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

  3.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的,不予退(免)税。

  (二)其他岗位审核要点(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审批程序相同)。

  责任归属

  (一)生产企业利用外国利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退免税各岗位责任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各岗位责任归属相同;

  (二)外贸企业利用外国利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退免税各岗位责任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免)退税各岗位责任归属相同。

  第9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审批

  审批规程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规定,凡符合退税范围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履行每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第一次购买国产设备前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备案登记,购进国产设备后,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国产设备的退税手续,主管退税机关于每年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监管期为5年。

  [程序]

  (一)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登记手册备案程序

  1.文书受理。凡符合退税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履行每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第一次购买国产设备前,到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申请办理购进国产设备登记备案手续。单证审核岗受理企业报送的申请资料,具体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原件;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资料审核。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单证审核岗审核企业报送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退税范围规定的,由单证审核岗在《外商投资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中签署审核意见,并转科负责人岗签字并加盖审核章,上报市局进出口处。

  3.登记手册的审批与核发。市局进出口处对基层局上报的申请资料进行复核,符合规定的在《外商投资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中签署审核意见,经负责人岗审批后,予以确认。并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转基层局单证审核岗登记台帐后,交申请人。

  4.登记手册的注销。外商投资企业因故未能执行合同的持原登记手册到基层局进出口科办理注销手续。

  (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审批程序

  1.文书受理。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按每份合同采购的国产设备,于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向基层局进出口科申请办理退税。单证审核岗受理企业报送的如下资料:

  (1)经过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仅限于特殊用途的机动车辆);

  (2)发展改革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3)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资料审核。单证审核岗对企业报送的退税资料进行审核,审核企业报送的资料是否完整,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办理退税。审核完毕,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汇总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明细表》、《退税申请书》中签署审核意见,并转免抵退税复审岗进行复审。

  3.复审。免抵退税复审岗接收经过审核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料,对静态资料的完整性、各项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汇总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明细表》、《退税申请书》中签署复核意见,并转负责人进行审批。

  4.审批。负责人接收经过复审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料,对静态资料各项数据进行核对,并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汇总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明细表》、《退税申请书》中签署审批意见,转免抵退税复审岗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批。

  5.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批。市局进出口处接收基层局上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汇总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明细表》、《退税申请书》,审核资料数据准确后,在申请资料中签署意见,转处负责人签批。

  负责人在国家退税计划指标下,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进行签批,并将签批结果办理退库手续。

  审核要点

  (一)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单证审核岗主要审核

  1.申请退税企业必须是已办理出口退税认定的外商投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含)以上;

  3.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调整鼓励外资目录时,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实行退税政策以项目核准时施行的鼓励外资目录为准;

  4.不予退税的设备范围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为准;

  5.企业购买的国产设备必须是用货币支付的货款,并且必须是新设备;

  6.购进的国产设备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生产的设备;

  7.通过企业的验资报告、章程、合同等资料,核定企业的退税投资总额,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

  8.审核企业填写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登记手册》中各项数据及内容与企业报送的资料相符,并正确填写企业投资总额、核定退税投资总额、累计已购进国产设备、本次购进国产设备等内容;

  9.审核企业填写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登记手册》(表二)中的数据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相关内容一致;

  10.企业报送的采购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中必须加盖主管税务机关的已认证相符专用章,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办理退税;

  11.签订购货合同双方必须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购销双方一致,必须在购买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申请办理国产设备的退税手续;

  12.企业填写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明细表》中的数据必须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有关数据一致,应退税额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额填写;

  13.企业填写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汇总表》及《退税申请书》中应退税额必须与企业填写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明细表》中应退税额一致;

  14.已退税国产设备在监管期内,在每年的出口退税清算时实地核实已退税国产设备的使用情况,发现有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的,会同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征其已退税款入中央库。

  (二)免抵退税复审岗主要审核

  1.企业报送的申请资料的数据逻辑关系的准确性;

  2.上报审批的退税资料必须完整齐全。

  (三)负责人主要审核企业报送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汇总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明细表》及《退税申请书》中应退税额必须一致。

  (四)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主要审核

  1.基层局报送的《外商投资其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登记手册》审批资料必须齐全、完整;

  2.累计购进国产设备金额必须小于或等于核定退税投资总额;

  3.《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汇总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明细表》及《退税申请书》中应退税额必须一致。

  (五)主管退税机关负责人主要审核:《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汇总表》与《退税申请书》中应退税额必须一致。

  责任界定

  (一)因过失原因导致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错误的,按以下情况界定责任:

  1.免抵退税单证审核岗未按规定审核企业申报资料,造成多退或少退税款的,由免抵退税单证审核岗承担全部责任。

  2.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各岗位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核,且通过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承办人审核和市局进出口处负责人审批后,但由于政策不清,造成多退或少退税款的,由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承担主要责任,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承担次要责任,并按7:3的比例划分责任。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退税部门各岗位之间的责任划分由免抵退税复审岗承担主要责任,免抵退税单证审核岗和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并按5:3:2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二)由于责任人故意行为导致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错误的,按以下情况界定责任:

  1.凡因免抵退税单证审核岗、免抵退税复审岗、负责人、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承办人、市局进出口处负责人滥用职权,擅自为不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各自承担全部责任。

  2.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负责人滥用职权,授意免抵退税单证审核岗、免抵退税复审岗为不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由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免抵退税复审岗、免抵退税单证审核岗承担次要责任,按7:2:1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3.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承办人、负责人均明知不符合退税条件而办理审批的,由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按7::2:1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第10项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退税审批

  审批规程

  [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好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2002]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耗用蒸汽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1147号),自2002年9月1日起,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退还所含增值税。

  [程序]具体审批程序

  (一)退税申报受理。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申报单证审核岗查验生产企业报送以下资料:

  1.供水、供电、供气公司(或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2.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复印件加盖银行印章);

  3.按季填报《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申报表》。

  (二)退税审批。单证审核岗在查验区内生产企业报送资料无误后,按以下方式计算应退税款。具体计算如下: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金额×;退税率

  水、电、气的退税率为13%,如供应单位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退税率为征收率。

  单证审核岗审核完成后,将企业申报资料及《退税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转复审岗复审。复审岗审核后签署意见转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退库。

  (三)年度清算。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负责区内企业水、电、气退税的登记、审批、管理工作。年度终了后,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应按清算的规定,对上年水、电、气的退税进行清算。

  审核要点

  (一)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单证审核岗、复审岗负责审核以下要点

  1.区外企业销售销售并输入给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水、电、气一律向区内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普通发票或出口专用发票;

  2.区内生产企业从区外购进的水、电、气,凡用于出租、出让厂房的,不予办理退税。已办理退税的,区内企业应在出租、出让行为发生的次月,向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申报并交纳已退还的税款;

  3.适用退税率是否正确。

  (二)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通过"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审核出口企业填报的《退税申请书》内容。包括:出口企业名称、纳税识别号码、海关代码、退税认定代码、开户银行、帐号、退税金额。

  (三)主管退税机关负责人负责对相关审批程序进行抽查。

  责任界定

  (一)下列原因导致加工区内生产企业对耗用的水、电、气退税错误的,按以下情况界定责任:

  1.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单证审核岗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单证审核,核查且通过负责人审核和市局进出口处负责人审批后,导致加工区内生产企业对耗用的水、电、气退免税错误的,由申报单证审核岗承担主要责任,科负责人和市局进出口处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并按7:2:1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2.申报单证审核岗按规定进行核查且经过科负责人审核和市局进出口处负责人审批的,但由于掌握政策不清导致加工区内生产企业对耗用的水、电、气退免税错误的,由基层局科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申报单证审核岗和市局处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并按5:3:2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3.基层局进出口管理科未按规定对加工区内生产企业对耗用的水、电、气进行登记、审批、管理工作及年度清算的,导致错误计算应退税款的,基层局进出口管理科单证审核岗承担主要责任,科负责人和市局进出口处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并按7:2:1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二)由于责任人故意行为导致加工区内生产企业对耗用的水、电、气退免税错误的,按以下情况界定责任:

  1.凡因基层局进出口管理科单证审核岗、复审岗、负责人、市局进出口管理处负责人滥用职权,擅自为不具备条件的加工区内生产企业退免税的,各自承担全部责任。

  2.市局进出口管理处负责人滥用职权,授意申报单证审核岗、基层局科负责人为不具备条件的加工区内生产企业对耗用的水、电、气退免税的,由市局进出口管理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单证审核岗、基层局科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按7:2:1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3.出口退税业务承办人(包括基层局申报单证审核岗、复审岗)、基层局科负责人和市局处负责人三者均明知不符合退税条件而办理加工区内生产企业对耗用的水、电、气退税的,由市局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基层局科负责人和出口退税业务承办人(包括基层局申报单证审核岗、复审岗)承担次要责任,按7:2:1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第11项易货贸易退税审批

  审批规程

  [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中的有关问题的通》(汇国函[1995]209号),易货贸易是在换货的基础上,把等值的出口货物和进口货物直接结合起来的贸易方式。企业以货易货方式出口的货物比照自营出口货物办理退税。

  [程序]具体审批程序

  (一)退税申报受理。易货贸易企业,属外贸企业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办法办理,属生产企业自产货物按"免抵退"办法管理。

  (二)退税审核和审批(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审批程序相同)。

  审核要点

  易货贸易核销问题。外汇管理局按照易货后的净出口金额核销后办理核销单退税联的盖章手续(其他审核要点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审批程序相同)。

  责任归属

  (一)生产企业易货贸易出口的货物退税管理各岗位责任与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各岗位责任归属相同;

  (二)外贸企业易货贸易出口的货物退税管理各岗位责任与外贸企业自营出口货物免(免)退税各岗位责任归属相同。

  第12项补偿贸易的退税审批

  审批规程

  [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107号),补偿贸易是指一方提供技术、设备,对方不付现汇,待工程建成投产后,以其产品或双方事先商定的其他商品偿还进口价款的贸易方式。企业以补偿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比照自营出口货物办理退税。

  [程序]具体审批程序

  (一)退税申报受理。属外贸企业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办法办理,属生产企业自产货物按"免抵退"办法管理。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补偿贸易合同;

  2.出口报关单和进口报关单;

  3.核销单。(当出口报关单金额大于进口报关单金额时)。

  (二)退税审核和审批(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审批程序相同)。

  审核要点(其他审核要点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审批程序相同)

  责任归属

  (一)生产企业补偿贸易出口的货物退税管理各岗位责任与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各岗位责任归属相同;

  (二)外贸企业补偿贸易出口的货物退税管理各岗位责任与外贸企业自营出口货物免(免)退税各岗位责任归属相同。

  项目14.企业所得税减免税

  14.1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审批规程

  [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程序]对纳税人提出的软件生产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税务机关应采取即时受理、即时审核,先确认减免税资格,再通过汇算清缴核实清算减免税款的办法。具体程序

  (一)文书受理。文书受理岗查验纳税人报送的以下申请材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2份;

  3.《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集成电路企业提供信息产业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证书、证明文件);

  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证明和重点软件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在《税务文书传递卡》上签字确认,并于1日内将申请材料转相关税政法规部门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若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可不予受理,但应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修正或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待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后,再按上述程序受理并及时传递。

  (二)资格确认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按照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规定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根据审查结果,分别做以下处理

  (1)不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规定的,在《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说明不予认定的理由,经科长复核签字后,在《税务文书传递卡》上签字确认并退回文书受理岗;

  (2)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规定的,10日内拟定书面调查报告,形成集体审议汇报材料报税政部门负责人审核。经负责人确认后,提交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审议(对年度减免税额(预计)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减免税资格的审议,由所得税处派员参加);

  (3)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应按照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对提交的申请减免税资料和调查核实情况进行集体审议,并作出审议结论。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应做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集体审议会议记录,在审议会结束后3日内制作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集体审议书面结论,并公示符合减免税资格的企业名单。

  2.经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在《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上签字,报税政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局长分别签字确认,并将相关内容录入CTAIS系统。

  (三)年终减免税清算审核。次年5月31日前,税源管理岗接收取得减免税资格的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年度审核清算表》,并于本年6月底前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做以下处理

  1.实际经营情况与资格确认时发生变化,经核实后不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报集体审议办公室(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集体审议办公室及时召开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议,研究后根据审议结论取消其减免税资格,并通知税源管理岗追缴已免税款。

  2.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税源管理岗应结合汇算清缴及时清算实际应减免税税额,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年度审核清算表》上签字,并登记《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台帐》。

  审核要点

  1.文书受理岗主要审核企业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和税政部门负责人主要审查软件生产企业办理减免税资格时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单纯从事软件贸易的企业不得享受;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

  (4)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5)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6)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

  (7)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信息产业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证书、证明文件;

  (2)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和集成电路设计的管理规范,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

  (3)自主设计集成电路产品的收入及接受委托设计产品的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0%以上。

  税政部门负责人主要负责就书面资料和优惠政策管理岗调查核实报告进行以上项目的审核。

  3.税源管理岗主要结合汇算清缴审查企业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1)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

  (2)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3)审查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否通过信息产业部门组织的年审;

  (4)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年度审核清算表》正确性的审查。

  4.审批人主要审查企业是否取得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是否符合软件生产企业的其他规定条件。

  责任界定

  (一)因文书传递不及时或未对纳税人提交资料的齐全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导致纳税人无法或超时办理的,由文书受理岗承担全部责任。因税源管理岗或者所得税管理岗、部门负责人审核和审批人(包括市局审批环节)不及时传递审批文书或滞压不办,导致纳税人无法或超时办理或下环节无法办理的,各自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二)由于过失原因导致税前扣除错误的,按以下情况界定责任:

  1.税源管理岗或者所得税管理岗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且通过部门负责人审核和审批人审批后,导致税前扣除审批错误的,由税源管理岗或所得税管理岗承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和审批人承担次要责任,并按7:2:1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2.税源管理岗或所得税管理岗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且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核和审批人审批的,但由于掌握政策不清导致税前扣除错误的,由部门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税源管理岗或所得税管理岗和审批人承担次要责任;并按5:3:2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三)由于责任人故意行为导致税前扣除错误的,按以下情况界定责任:

  1.凡因税源管理岗或所得税管理岗、部门责任人、审批人任一环节擅自为不符合规定的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审批的,各自承担全部责任。

  2.税源管理岗或所得税管理岗、部门责任人、审批人均明知纳税人不具备税前扣除条件却给予办理的,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税源管理岗或所得税管理岗和部门责任人承担次要责任,并按7:2:1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3.税源管理岗或所得税管理岗、部门责任人、审批人其中任意环节的责任人隐瞒事实,欺骗其他环节责任人,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审批的,不知情的责任人不承担责任,隐瞒事实的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需市局审批的税前扣除项目,对责任环节不易划分的情况下,市局、区局按5:5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具体责任追究比照(一)(二)进行办理。

  14.2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审批规程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确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具体范围,主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程序]对纳税人提出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申请,税务机关应采取即时受理、即时审核,先确认减免税资格,再通过汇算清缴核实清算减免税款的办法。具体程序:

  (一)文书受理。文书受理岗查验纳税人报送的以下申请材料

  1.查验《税务登记证》(副本);

  2.《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2份;

  3.免税收入明细表。

  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在《税务文书传递卡》上签字确认,并于1日内将申请材料转相关税政法规部门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若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可不予受理,但应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修正或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待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后,再按上述程序受理并及时传递。

  (二)资格确认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按照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规定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根据审查结果,分别做以下处理:

  (1)不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规定的,在《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说明不予认定的理由,经科长复核签字后,在《税务文书传递卡》上签字确认并退回文书受理岗;

  (2)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规定的,10日内拟定书面调查报告,形成集体审议汇报材料报税政部门负责人审核。经负责人确认后,提交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审议(对年度减免税额(预计)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减免税资格的审议,由所得税处派员参加);

  (3)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应按照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对提交的申请减免税资料和调查核实情况进行集体审议,并作出审议结论。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应做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集体审议会议记录,在审议会结束后3日内制作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集体审议书面结论,并公示符合减免税资格的企业名单。

  2.经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在《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上签字,报税政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局长分别签字确认,并将相关内容录入CTAIS系统。

  (三)年终减免税清算审核。次年5月31日前,税源管理岗接收取得减免税资格的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年度审核清算表》,并于本年6月底前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做以下处理:

  1.实际经营情况与资格确认时发生变化,经核实后不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报集体审议办公室(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集体审议办公室及时召开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议,研究后根据审议结论取消其减免税资格,并通知税源管理岗追缴已免税款。

  2.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税源管理岗应结合汇算清缴及时清算实际应减免税税额,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年度审核清算表》上签字,并登记《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台账》。

  审核要点

  1.文书受理岗主要审核企业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和税政部门负责人主要审核

  (1)是否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中没有列明的项目及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优惠。

  (2)农产品初加工所得是否为农民家庭兼营或收购单位对收获的各种农产品进行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沤软或大批包装以及提供初级市场的服务活动、以及其他农产品的初加工服务。

  (3)企业是否同时从事不同所得税待遇的项目,其优惠项目是否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如果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税政部门负责人主要就书面申请资料和优惠政策管理岗调查核实报告进行以上项目的审核。

  3.税源管理岗主要审核

  (1)是否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中没有列明的项目及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优惠;

  (2)农产品初加工所得是否为农民家庭兼营或收购单位对收获的各种农产品进行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沤软或大批包装以及提供初级市场的服务活动、以及其他农产品的初加工服务;

  (3)企业是否同时从事不同所得税待遇的项目,其优惠项目是否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如果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4)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年度审核清算表》正确性的审查。

  4.审批人主要审查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是否为符合税法规定的项目。

  责任界定

  (一)因文书传递不及时或未对纳税人提交资料的齐全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导致纳税人无法或超时办理的,由文书受理岗承担全部责任。因税源管理岗或者所得税管理岗、部门负责人审核和审批人(包括市局审批环节)不及时传递审批文书或滞压不办,导致纳税人无法或超时办理或下环节无法办理的,各自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二)由于过失原因导致税前扣除错误的,按以下情况界定责任:

  1.税源管理岗或者所得税管理岗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且通过部门负责人审核和审批人审批后,导致税前扣除审批错误的,由税源管理岗或所得税管理岗承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和审批人承担次要责任,并按7:2:1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2.税源管理岗或所得税管理岗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且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核和审批人审批的,但由于掌握政策不清导致税前扣除错误的,由部门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税源管理岗或所得税管理岗和审批人承担次要责任;并按5:3:2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三)由于责任人故意行为导致税前扣除错误的,按以下情况界定责任:

  1.凡因税源管理岗或所得税管理岗、部门责任人、审批人任一环节擅自为不符合规定的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审批的,各自承担全部责任。

  2.税源管理岗或所得税管理岗、部门责任人、审批人均明知纳税人不具备税前扣除条件却给予办理的,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税源管理岗或所得税管理岗和部门责任人承担次要责任,并按7:2:1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3.税源管理岗或所得税管理岗、部门责任人、审批人其中任意环节的责任人隐瞒事实,欺骗其他环节责任人,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审批的,不知情的责任人不承担责任,隐瞒事实的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需市局审批的税前扣除项目,对责任环节不易划分的情况下,市局、区局按5:5的比例进行责任追究。具体责任追究比照(一)(二)进行办理。

  项目15:对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审批

  审批规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第22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需由总机构汇总缴纳的,需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税务机关批准。

  [程序]该项目暂未发生。程序待定。

  项目16:对企业汇总缴纳消费税的审批

  审批规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039号)第二十五条。"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税务分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程序]该项目暂未发生。程序待定。

  附件: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工作规程(2008年修订版).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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