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发[2011]3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1-06-07
摘要:各类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时,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进一步降低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其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浙政发[2011]33号       2011-06-07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政办发[2021]6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21年12月11日起,本法规继续有效但有关财税内容、收费标准需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
  2.依据浙政办发[2019]1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9年3月7日起,本法规继续有效但有关财税内容、收费标准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2008年全省服务业工作会议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5号),将发展服务业作为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服务业规模不断扩大,结构持续优化,发展水平明显提高。“十二五”时期是我省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服务业实现大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但也面临许多体制政策障碍和要素瓶颈制约,需要进一步突破。为进一步深化服务业发展体制改革和创新,加大对服务业的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服务业发展环境,特制订如下政策意见:

  一、优化服务业发展的市场环境。各类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时,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进一步降低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其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20人以上,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的中介服务企业取冠省名的,注册资本放宽到200万元。文化、旅游、中介服务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体育、建设等部门要对本领域能够实行市场化经营的服务,提出放宽市场准入、清理进入壁垒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积极推动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购买社会服务。逐步增加教育培训、研究咨询和法律事务等服务的政府采购,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检验服务外包。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机制,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促进政府和国有企业为主投资的项目广泛采用设备和专业服务整体外包采购。

  优化商务服务市场环境。会计、审计事务所开展服务时,对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可在基准收费标准基础上,按照上浮不超过3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确定具体收费。大力推进主管部门与所属中介服务机构彻底脱钩,推动中介服务业市场的发展。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业市场,建立并实施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检测等经济鉴证类服务企业及其注册专业人员退出机制,完善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对未能持续保持法定设立条件或违法违规的经济鉴证类服务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行业退出。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与应用。建立健全服务业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平台、共享查询平台以及守信失信发布平台,实现对服务业企业信用体系的长期实时跟踪管理。对执业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的企业,要依法依规撤销企业和负责人的执业资格。

  二、进一步调动各地发展服务业的积极性。鼓励发展服务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对市县营业税比上年增收上交部分的返还奖励与年度服务业发展目标完成情况挂钩,完成目标的给予全额返还奖励,完不成目标的作相应扣减,超额完成目标的追加奖励。返还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发展服务业。

  对省级金融业营业税继续按收入来源市县进行划分,其当年收入比上年增收部分给予市县20%的奖励,主要用于扶持金融业等现代服务业发展。

  三、继续实施对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有关政策。工业企业分离后的生产性服务业税负如高于原税额,高出部分继续由各地政府对该企业予以补助;为鼓励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对分离后的服务企业其自用的房产缴纳的房产税、占地面积较大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在设立初期的三年内给予减征。对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企业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在政策范围内给予减免照顾;其所购的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等原因,可以加速折旧。

  对工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研发、设计、网络技术、创意、服务外包、软件开发、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及时组织认定并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对工业企业分离后的商贸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场地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费用,在确定收取额度和比例时,如不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应从经营收入中剥离出来单独核算缴纳营业税。

  四、扩大营业税差额征税惠及面。根据《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行)》,继续细化营业税差额征税具体政策规定,扩大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的惠及面,提高政策落实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全面推广应用“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应用系统”,进一步简化营业税差额征税办税手续,优化办税流程。

  五、支持服务业企业向高端化发展。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继续鼓励和支持产学研联盟研究开发服务业共性和关键技术,对提升电子商务、现代物流、文化传媒、数字教育、协同医疗和社会保障等服务业领域原始创新能力和集成创新能力的重大项目,予以优先立项。

  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大力发展高技术服务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用足用好所得税优惠政策。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符合规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所得,对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的所得,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经认定的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

  七、切实加强服务业发展用地保障。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制定符合服务业行业实际的投资强度和用地标准,逐步增加服务业建设用地总量。

  鼓励各级政府将实施城镇规划和旧城改造中收购储备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发展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文化服务和商务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鼓励用地单位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充分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

  对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带动作用,但自身盈利水平还不高的研发设计、仓储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

  八、积极拓展服务业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上市融资。在确定年度上市重点培育企业时,增加服务业企业数量,实施“服务业企业上市助推计划”。重点培育一批较为成熟、具有竞争优势的服务业企业进入全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享受省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提供的“绿色通道”服务;选择一批有上市潜力、处于成长期的服务业企业,作为服务业企业上市的后备队伍,支持帮助其进行上市策划,引入战略投资者,推动其快速发展。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现金担保等无形资产和动产抵押融资方式,扩大贷款抵质押品范围;开发符合服务企业需求的产品和服务。积极推广供应链融资、物流融资、网络融资等金融产品,建立小企业信贷审批和风险定价机制,提升服务业中小企业的信贷审批和发放效率。对经批准的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担保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的担保业务收入,可按照规定免征营业税。

  对于发展前景好的优质服务业企业,支持其发行中长期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对于规模较小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支持其通过项目信托计划、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扩大资金来源。探索建立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的服务业股权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集团申报设立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九、加大服务业人才培养引进工作力度。组织实施现代服务业人才引进培养计划,逐步提高服务业高端人才入选省151人才工程比例,加大对服务业领军人才培养力度。鼓励各类高级人才来浙创业和工作,由各地政府以纳税贡献和企业成长性为依据确定一批服务业企业,对其高层次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其上交个人所得税留地方部分三年内予以全额返还。对于报经省政府认可后发放的对优秀博士后等高技术人才、特殊人才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规模较大或创新能力较强,能引领行业发展的服务业企业副总经理以上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不受学历、资历、任职资格等限制,破格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对经资格认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根据其学历、资历,直接申请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完善和规范服务业职业资格制度,规范服务业职业资格准入机制、注册考核机制和退出机制。

  服务业企业引进高端人才而产生的有关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列入成本核算。

  每年推出若干个现代服务业紧缺急需的职业培训项目和专业能力水平认证项目,对参加培训及考试的人员,经认定,可视情给予适当政府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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