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解读

来源:常州地税 作者:常州地税 人气: 时间:2018-05-16
摘要:外资企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解读 [管理员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主持人:大家好,今天网站请来了12366专家给大家解读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新政策 [管理员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管理员:欢迎大家参与讨论 [管理员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张

  [管理员常州市地方税务局]主持人:大家好,今天网站请来了12366专家给大家解读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新政策

  [管理员常州市地方税务局]管理员:欢迎大家参与讨论

  [管理员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张华:大家好

  [管理员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张华:从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管理员常州市地方税务局]主持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管理员常州市地方税务局]答:主要有:1985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1986年开始实施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管理员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张华: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明电[1994]23号)的规定,对外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及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

  [管理员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张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85]财税字第143号)规定,关于市区、县城、建制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对以下两种情况,可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管理员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张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85]财税字第143号)规定,关于市区、县城、建制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对以下两种情况,可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管理员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张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教育费附加目前统一按3%的比率征收。

  [管理员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张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哪些减免税规定?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减同免。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的规定,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管理员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地点有何规定?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地点,原则上与“三税”规定相一致。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均由取得业务收入的核算单位在当地缴纳。

  [管理员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张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有何规定?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管理员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介绍

  一、纳税人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都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的规定,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扣缴义务人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代扣“三税”的同时,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境外纳税人在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但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由扣缴义务人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征税范围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四、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对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五、税率(征收率)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关于市区、县城、建制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对以下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

  六、减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与“三税”同减同免。对由于减免“三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七、纳税地点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地点,原则上与“三税”规定相一致。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均由取得业务收入的核算单位在当地缴纳。

  八、征收管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三税”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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