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权赔偿的税前扣除

来源:魏言税语 作者:魏春田 人气: 时间:2021-07-07
摘要:根据《民法典》1203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甲公司生产高压锅,由乙商场销售给消费者,但由于高压锅质量不过关,消费者使用时,发生爆炸,消费者受伤住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商场进行赔偿。

  乙商场认为,产品不是自己的,自己只是经销商,也是受害者,产品质量应该由甲公司负责,所以,消费者应当起诉甲公司而不应该起诉自己。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1203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依据该条规定,法院判决乙商场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乙商场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后,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处甲公司向乙高场支付赔偿给消费者的损失。虽然胜诉,但由于甲公司经营陷于困境,仅部分财产可供执行。

  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关于赔偿消费者损失的款项,是否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引起了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损失是甲公司产品质量造成的,应由甲公司赔偿,乙商场只是代为赔偿,所以,乙商场没有权利在所得税前扣除;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消费者的赔偿乙商场已按法院判决实际支付,且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直接相关,也已通过法院向甲公司追偿,因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的规定,乙商场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当然了,扣除的金额仅限于法院未从甲公司执行回来的赔偿金额。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