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接受捐赠的财税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 人气: 时间:2020-10-27
摘要:  对于企业接受捐赠,会计处理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接受捐赠计入收入,另一类是接受捐赠作为资本金。  一、企业接受捐赠计入收入的财税处理  对于企业接受捐赠计入收入,一般

  对于企业接受捐赠,会计处理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接受捐赠计入收入,另一类是接受捐赠作为资本金。

  一、企业接受捐赠计入收入的财税处理

  对于企业接受捐赠计入收入,一般会计处理如下。

  (一)接受货币资产捐赠

  企业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实际取得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贷: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二)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

  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准则规定确定入账价值,借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一般纳税人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按接受捐赠资产和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贷记“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企业因接受捐赠资产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借: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银行存款(接受捐赠发生的支出)

  应交税费(接受捐赠应交的税费,如契税等)

  (三)接受捐赠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在税法上,对于企业接受捐赠应计入应税收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般来说企业接受捐赠会计与税法一致,即按市价(或公允价值)确认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接受捐赠作为资本金的财税处理

  企业接受捐赠作为资本金一般是指企业的股东对企业进行捐赠,且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的情况。

  (一)会计处理

  在会计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规定,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六、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接受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是,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

  企业发生破产重整,其非控股股东因执行人民法院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通过让渡所持有的该企业部分股份向企业债权人偿债的,企业应将非控股股东所让渡股份按照其在让渡之日的公允价值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减少所豁免债务的账面价值,并将让渡股份公允价值与被豁免的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控股股东按照破产重整计划让渡了所持有的部分该企业股权向企业债权人偿债的,该企业也按此原则处理。

  (二)税务处理

  在税法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三、税会差异分析

  通过上述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会计处理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作为收入处理,一种是作为资本金处理,税务处理也是与会计处理分为两种情况。两种情况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都是一致的,因此不存在税会差异。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可能在接受捐赠的同时并没有相关捐赠物的发票,但是由于企业所得税处理时已经作为应税收入并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所以后期的销售成本或使用折旧费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可以类比的是,企业盘存发现存货或固定资产盘盈的,同样是没有发票,只要在盘盈时作为应税收入交税后,后期就可以税前扣除。


  2009年1月之前的解答——

接受捐赠的资产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咨询内容: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回复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

  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